今年1月15日,苑某因恶心呕吐到闸北区中心医院xx,被诊断为脑梗塞。入院当日,苑某的家属聘请了某家政服务公司的护工曹某,约定“陪护工服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会短时间离开病人,病人有需要可呼叫陪护工或打铃呼叫护士,切不可擅自行动”。
1月26日4时许,苑某自行下床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家政公司赔付丧葬费1.9万余元,并付清抢救费、医药费,仍被苑某家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苑某作为xx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下床行动以至于发生意外,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护工曹某因熟睡未能对死者苑某起床下地行动有所注意,系工作上的疏忽,家政公司应对曹某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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