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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0-04-28 编辑:Nelly 来源: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规范印染项目准入,推进印染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14号公告公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印染项目投资备案、施工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生产运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现对2008年发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缺少环境容量地区,要限制发展印染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原地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要能满足1:8以下的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三)现有印染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以及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流程长、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工艺。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设备工艺水平,凡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与淘汰落后结合才可允许改扩建。

   三、质量与管理

  (一)印染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合格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三)印染企业要加强管理,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环境以及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资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详见附表1)。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详见附表2)。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印染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须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印染企业,其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要达到集中废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直接排入水体的印染企业,其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要采用高效节能的污泥处理工艺,实现污泥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二)现有印染企业要具备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条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对废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不得继续从事生产活动。

  (三)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剂;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光工艺必须配置碱液自动控制和淡碱回收装置;实行生产排水清浊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35%以上。

  (四)印染企业要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鼓励印染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备案、项目建设、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工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建和改扩建印染项目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才能生产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根据企业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定期进行公告。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印染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绸、色织、针织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2008年2月4日公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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