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思敏
摘要:信息资源共享是图书馆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在具体工作中应该遵循知识产权法规。同时,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又促进知识产权法规的完善,两者相辅相成,应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本文围绕以上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规;信息资源共享
Abstract: All the library tasks aimed at encouraging resource sharing, we ought to obey the regulations of inte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eanwhil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soureces sharing serves the rules in turn.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bove aspects.
Key words: regulat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formation resowrce sharing
1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涉及到国家知识产权法规
图书馆是从事收集、整理并保存文献信息,进而向读者提供利用工作的信息系统。它的基本职能是包括文献信息资料的收藏和将所收藏的文献信息资料提供利用两个方面,围绕这两大职能所形成的图书馆业务工作内容可分为文献收集、文献整理、文献典藏和文献服务工作,这些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目前,在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中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书目信息共享服务、检索类数据库协作网服务、全文信息传递网服务(包括数字化信息服务)、各种馆内复印、馆际文献交流、信息咨询等各方面。
在这些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涉及到信息法规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在复印、馆藏数据库建设或馆内外文献资源数字化过程中,更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信息法规问题,而其中涉及到最相关的莫过于知识产权政策。为此,图书馆必须在现行政策法规下,仔细研究可以采取哪些行为,应该制定怎样的方案或准则,才不至于偏离发展方向,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在信息资源共享中遵循知识产权法规。
2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经常违反知识产权法规
2.1在日常的文献复印及资料编辑中
图书馆等文献机构经常不是为馆藏的目的大量复制、发行任何尚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文献,而未经取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这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目前,文献信息服务部门收藏的文献按加工层次可分为一次文献(手稿、印刷品、缩微品、音像制品、机读资料等)、二次文献(目录、题录、文摘)和三次文献(专题资料汇编、综述、参考工具等),这几种文献都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著作权问题。一次文献中大部分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文献信息服务部门为了发行的目的而复制或复制后发行,就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二次文献是一种演绎作品,就涉及到了著作权中的演绎权问题,尤其是文摘性检索工具书刊,它们拥有著作权,如CA、SA,不得随意复制使用。
在资料编辑中,三次文献只要注意在摘引原文时不要过多,注明出处、作者,一般不会被认为是侵权,这类作品本身一般享有著作权。但在三次文献汇编中(如综述),摘引原文时过多或不注明原文出处及作者,则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果未经产权拥有人允许利用其作品而自编或汇编成资料(如剪报专题汇编),并用于提供服务,甚至大量印刷发行,为了本机构的创收收取服务费而侵犯了演绎权。这种种行为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2.2技术咨询服务中
在信息服务者给用户提供技术信息时,如果将受产权保护的技术视为公有领域的技术,未说明其法律保护状态,将会与技术实施人一道成为共同侵权人。这种行为应该避免,即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同时向用户解释清楚该信息的来源和法律保护状态,并指出侵权的可能和责任。还有在解答用户检索询问时,实质上提供的是第三人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并收取了服务费,都是违反了知识产权法规相关的法规。
2.3在数字化产品生产中
在文献信息服务部门,计算机已参与信息处理,所获取的资料大部分也来自受著作权保护的文献,这就使数据库输入文献信息的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有些数据库制作者在原有数据库的半成品或成品的基础上,采用数据套录、格式转换等手段重新建库或组合编排顺序,并称其信息资源是大家共享的,那么这种数据库的二次开发将构成侵权行为。同时,不少的图书馆对图书的数字化未征得著作人同意或收取服务费,都违反了知识产权法规。
2.4在使用网络数据库中
在使用网络数据库中的版权问题的突出表现有:①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下载软件短时间内批量下载数据库内容;②私设代理服务器让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使用;③以数据库内容为素材自编数据库;④下载数据库内容用于商业牟利目的。
3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致性
图书馆是国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部门,它和教育机构担负着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传授知识,服务于社会公众,促进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使命。这种公益性、教育性决定其对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为此,文献以及数字化信息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是并行不悖的。如我国版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版权,以及与版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主要有6个:①尊重知识原则;②鼓励创造原则;③积极保护原则;④有偿使用原则;⑤有利公益原则;⑥尊重国际惯例原则。而第二、四、五的原则与信息资源共享的思想是一致的,保障智力生产者的权益,才会不挫伤智力生产者的积极性,生产更多的成果,彼此之间共同分享。所以,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致性,两者是信息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知识产权法规进一步保障文献资源共享进一步的实施,保证了长期、有效、合法的信息资源,文献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知识产权法规是保障,文献资源共享是目的,两者相互促进发展,应该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
3.1发挥知识产权法规的作用,促进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
3.1.1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使社会公民普遍建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道德观。树立和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意识,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论是对于权利人还是需求者都是合理的。遵守版权法的长期利益,将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的短期利益,这样才是对版权等知识产权积极的、真正的、{zd0}范围内的保护,达到合理使用和共享信息资源的目的。图书馆要努力培养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澄清教学及服务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为用户提供充分适当的资源。对用户而言,他们既是作品的使用者,又是新作品的创作者。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深远的,不仅是对已有作品的保护,而且在为潜在的、未来的权利人带来利益。
3.1.2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
鉴于教育机构、图书馆公益事业在传播和创造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特殊作用,应当充分享有“合理使用”版权的权利,以保证{zd0}限度地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我国2001年10月27日所修订著作权法中第22条列举了2种规定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这比1991年6月1日生效的原著作权法而言,扩大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保护客体,限制和缩小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使得用户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有法可依。在通常情况下,图书馆传统的印刷型作品(含需要光学设备和方法使用的缩策平片、胶卷、幻灯片、电影胶卷等)和网络型电子作品(含录音带、录像带、磁带、磁盘和光盘等)大多数受著作权法保护,用户使用这部分作品无疑要征得著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合理作用应以其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只要利用资源目的明确、使用得当,就应该充分利用“合理使用”的法律的规定。
3.1.3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和采用“一揽子合同制”
我国应当尽快成立有关版权的中介机构或团体,集体管理所有的作品以及相关版权事务,充当在版权人与用户之间起沟通作用的第三者角色,统筹办理因利用文献信息资源所产生的用户与权利人之间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办法。目前,多数版权保护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制度可有效地解决权利人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目前,我国还不曾有相关的管理组织,应尽快成立本国的著作权集体组织和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共同管理,共同授权,协调集体管理版权人的利益,协调作品创作者与利用者的利益。这将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对于权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目前,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大多是著作权问题,而著作权问题往往离不开复制,复制经常会涉及到侵犯版权问题。目前国际小通行的作法是“一揽子合同制”,即代表作者的版税征集协会与代表使用者的部门,每1~2年签订一份复印许可合同,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再分发给作者,这样的统一管理保障了作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图书馆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协定以及“一揽子合同制”来解决数字文献在资源共享中的著作权问题,做到既不违反著作权法,又能实现资源共享。
3.2以信息资源共享为契机,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规还不健全,如关于网络传输的性质、暂时复制能否成立以及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应该扩大还是缩小等问题,暂无法律形式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的平衡作用,才能顺利实现资源共享。
我国应根据国情,吸收法学界、图书馆界、教育界等多方面人士参加、借鉴国外版权立法及实践经验,对版权法的内容做出修改或调整,对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以规范,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客观要求,并与国际版权保护标准接轨。目前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①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必须建立资源共享协议,以求协调著作权人、用户、服务者之间的关系;②尽快制定《馆际资源共享条例》、《数字化图书馆建设法规》、《数据库保护条例》和《网络出版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③应在《著作权法》中作一些新的充实,比如规定“将作品数字化是复印行为”、“将数字形式作品在RAM暂时存储是复制行为”,对“复制”的概念以法律条文形式尽快落实,并具体化;④尽快加强公共借阅权在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地位建设,呼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公共借阅权,让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公共借阅服务。
参考文献
1 贺延辉.高校图书馆网络数据库资源的建设与利用——兼论其中的版权问题.图书馆建设,2003(1):43~45
2 王英悌.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3(3):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