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管[2000]195号

                              
    {dy}条   为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监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应招待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在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和管理权力:

     (一) 贯彻招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招待本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 招待监理委托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三) 领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件;

     (四) 实施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以及法定的各项权力,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核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分一、二、三级和临时二、三级,其任职条件如下:

     (一) 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二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二) 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三) 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四) 临时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或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 临时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建设监理工作2年以上。

     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核,原则上一年举办一次。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本省监理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男性62岁以下,女性57岁以下,均可申请取得《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岗位资格证书》的程序是:由所在监理单位抽所在市地建设者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附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必要时送原件审查),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组织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核定发证,核定工作由省建设厅建筑业处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承办。

    第九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条   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一等及其以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二级、临时二级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承担二等及其以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三级、临时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承担三等及其以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

     上述所称一、二、三等建设项目按建设者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一个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项一等工程或二项二、三等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一个二、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原则只能承担一项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最多不超过两项监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越级、超额承接监理业务,须由业主提出要求,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向建设单位递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投标文件时,应同时附上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的原件;监理单位在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时必须同时出具该总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资格证书》的原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在我省注册的中央有关部委批准的监理单位,也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省外监理队伍进皖承接建设监理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并结合年检,第三年进行再培训一次,年检和考试合格,经注册登记后,其证书继续有效。

     凡逻辑性年龄超过65岁,女性年龄超过60岁的持证人员不参加年检,并不再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十六条 《岗位资格证书》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的约束,持证人员调动监理单位,必须到省建设厅输《岗位资格证书》变更手续,超龄或离开建设监理岗位的必须向原发证单位缴回《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厅、局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对违反建设监理职业道德,或在监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监理责任事故者,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监理单位及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外,并视情节降低负责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等级或吊销其《岗位资格证书》。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须两年后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岗位资格证书》的,须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第十八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2000年10月1日起一律持证上岗,届时,凡未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入选未落实的监理单位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或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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