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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

2010-06-25 11:45:00 阅读10 评论0 字号:

       今年6月25日,是第20个全国“土地日”。1991年5月,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的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为纪念第20个全国“土地日”,我们特地编辑了土地管理的相关知识,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土地登记与发证

  1、土地登记是指什么?

  答: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2、宗地是指什么?

  答: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办理土地证要多久时间?

  答: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4、土地证书灭失、遗失后,如何补发?

  答:
土地证书灭失、遗失声明的主体是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证书补发可单方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程序一般如下:(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失;(2)土地权利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或遗失;(3)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4)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补发;(5)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时间以土地登记簿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补发日期。

  5、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
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7)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4)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6、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是否受保护?

  答: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7、有住房的权利人是否应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答:
为依法保护房屋、土地权利人合法利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有房屋、土地权利人都应该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权利人对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的保障,希望所有房屋土地权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测绘管理

  什么是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项目?

  答:“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服务于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一项公益事业。该项目由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人民政府三方合作,以满足城市管理和政府决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运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基础地理数据获取与更新、处理与管理、分发与服务的信息化体系,为建设多尺度、多分辨率、多种类的空间数据体系和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基础平台奠定基础,从而为城市政府、行业、社区和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基于空间位置的应用服务,满足城市规划、发展、建设、运行、服务、管理的需要,加快城市信息化进程。“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数字中国”、“数字省区”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全面建设将实现国家、省、市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我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已得到国家测绘局批复,项目设计书正在积极编写中,预计将于6月底前完成评审。目标是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一期工程,整合已有地理信息数据建库,并在公共平台基础上搭建包括一个公共服务应用(清远市旅游信息发布系统)在内的五个典型应用(清远市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供电局电力网规划管理系统、水务局三防应急指挥系统和气象局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初步形成“数字清远地理空间框架”。

  三、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什么关系?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关系好比一块蛋糕如何分配、如何吃的关系。

  2、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3、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四、关于违法用地管理

  《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关于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如何办理?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权限办理:(一)国务院审批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2)涉及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涉及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二)省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1)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且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35公顷以下、总面积70公顷以下的;(2)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25公顷以上的;(3)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按规定由国务院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土地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1)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含本数)以下的(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批准20公顷以下);(2)使用市区范围内现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的;(3)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四)县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的;(2)使用县区范围内现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的;六、关于“三旧”改造

  1.什么是“三旧”?答:“三旧”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2.为什么要开展“三旧”改造工作?

  答: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取得了飞跃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全市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速度等多项指标连续6年排名全省{dy}。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低效的土地利用方式依然存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已严重制约我市可持续发展。通过“三旧”改造,xx存量土地的“二次开发”,能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创造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3.“三旧”改造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三旧”改造工作的目标是: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把清远建设成为大广州的卫星城市、环珠三角xx产业成长新区和华南休闲宜居名城。

  4.“三旧”改造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三旧”改造的基本原则是:(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明晰产权,保障权益;(三)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五)尊重历史,客观公正。

  5.哪些地块可以纳入“三旧”改造?

  答:下列用地可以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用地;(二)“退二进三”的用地;(三)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用地;(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五)其他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三旧”改造用地的界定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城乡规划;(二)拟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当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拟改造项目用地在{zx1}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并已有建筑物。

  6.“三旧”改造可采用哪些方式推进?

  答:“三旧”改造可采用以下五种方式推进:(一)由政府纳入土地储备进行改造;(二)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三)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五)通过增减挂钩方式进行改造。

  7.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是否可以完善用地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用地可以完善用地手续:(一)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三)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

  具体办理方式如下:(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为划拨用地使用权;产权人在确权登记后,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按每平方2元处罚)后,办理建设用征收手续,无需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和安排留用地。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个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按每平方2元处罚)后,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无需办理社保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的,无需举行听证。

  (四)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政策。

  8.“三旧”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三旧”改造有以下优惠政策:(一)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需要增缴土地出让金;(二)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政府收回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5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三)在旧村庄改造中,政府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5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四)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承担拆迁工作企业的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五)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可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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