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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第三方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该《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xxx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d1}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d1}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zd1}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背景
   第三方支付市场支付宝占了一半
    全国300家支付企业去年互联网支付总额达5550.3亿元
    早在2005年,央行支付结算司就出台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向包括银监会、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彼时,第三方支付仍是不足百亿元的“小市场”。时至今日,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仅单季度交易额就达千亿元级别,成为央行不能再轻视的“敏感领域”。
约130家支付企业向央行报备
   根据易观国际发布的《2009年第4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第四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49.1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达1774.3亿元。去年全年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总额达到5550.3亿元,同比增长达到135.6%。由于涉及货币交易而又一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第三方支付行业一直靠行业自律,乃至交易流程中的安全管控问题都是行业中公司自己摸索制定的。因此,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日渐壮大,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监管以及支付安全等问题也成为用户以及行业内争论的焦点。
   去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据当时媒体披露的数据,在全国3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中,此次向央行报备的共约130家,其中上海70家左右,北京、广州各约30家。
支付宝、财付通占据{jd1}份额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呈现“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行业领军者支付宝和财付通依旧占据市场{jd1}份额。从各个细分市场份额的排名来看,支付宝、财付通都xxxx,两家企业占据了超过七成五的市场份额。
   根据艾瑞咨询统计,网上支付用户(从1998年起至2008年使用过网上支付)超过1亿,深度用户(2008年月均至少使用网上支付一次)超过2000万,用户规模稳定增长。
民营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对具备金融属性的身份保持谨慎甚至低调的同时,不断做大支付市场。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此前曾对外表示“随时会把支付宝献给国家”,今年4月又宣布由阿里巴巴集团向支付宝公司追加投资50亿元。
解读
不xx于第三方支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xxx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各种支付服务定义如下: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xxx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xxx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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