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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了几张图,先把关克的制图和加了网格后的图放上来,其它的图暂时不上传,有关周老虎不是活体老虎的证据也暂时不公开,等假虎帮骨干姚惠畴诉骆光临一案7月22日开庭后,或者原告撤诉后,再行公开。
听说刘里远要带队率领陕西因华南虎事件被处理的13官员参观庭审,一并有假虎帮其他成员在开庭前不知天高地厚,故特请陈一文、刘里远、姚惠畴、李国斌、朱巨龙、关克以及其他因华南虎事件被处理的官员和马仔,先看看上面的图和下面转帖的旧文,7月22日之后再好好给你们假虎帮xx一下你们长期脑残及偏瘫并发症。
周正龙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侦破情况通报(全文)
2008年06月29日12:36 华商网
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 白少康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华南虎照片事件”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公安机关艰苦细致的工作,现巳全部查清。经查实,周正龙(男,54岁,汉族,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7组农民)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周正龙之所以拍摄假虎照,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已将犯罪嫌疑人周正龙依法逮捕。下面,我就案件侦破情况向各位予以通报。
去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公布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后,引起了公众、媒体的广泛质疑和批评。对此,省政府非常重视,特别是在照片鉴定工作难以实质性推进的情况下,先后责成监察厅和公安厅开展调查,要求尽快查清事实真相。省公安厅高度重视,会同安康市公安局,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走访有关知情人员等多种方法,开展了大量基础性调查工作。与此同时,我们对周正龙所拍的虎照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发现周拍“虎”时的行为轨迹呈现“近——远——近”的特点,极不符合常规,遂决定寻找周正龙拍“虎”地点,进行实地勘查。经全力搜寻,我们在距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15km的神州湾马道子林区北坡,找到了拍“虎”地点,该地点山势险峻、道路崎岖、人迹罕至。初步勘查后发现,该地点面积相对狭小,地面多为杂草,无高大树木,不具备真实老虎隐藏及被拍摄的条件。据此,我们决定对该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及现场重建。
经勘查,拍“虎”现场位于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神洲湾马道子林区,海拔约2000m。拍“虎”中心现场位于马道子北坡上一块平缓地面处,该处东西长16m,南北宽8.6m。首先,我们在现场对周正龙所拍“虎”照中出现的具有明显特征的16个植物等位点进行逐一定位。其次,按照定位物之间的距离关系,及周正龙所拍原虎照中“虎”与定位物之间的比例关系,对周正龙所拍“虎”的大小进行了确定。
据测量,周所拍“虎”身旁的小树,直径0.8cm、高175cm、树弯处距地面55cm,而“虎”顶部处在树弯处距地面中间位置。根据“虎”与定位物之间的距离比例关系,我们推算出,该“虎”是一个长约27cm、宽约35cm的微型“虎”。据此,我们制作了拍摄参照物。第三,在定位物及“虎”大小被确定的情况下,我们使用周正龙拍“虎”时所用的佳能EOS—400D数码相机,严格按照周拍“虎”时的位置、焦距和拍摄顺序等,对周用数码相机所拍35张虎照逐一进行了恢复重建。重建后证实,周拍摄时距“虎”最近距离约3.9m,最远距离约10.5m。该拍摄参照物的大小和周所拍摄“虎”的大小在照片中的反映是一致的。
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重建,从根本上xx了周正龙拍摄活体野生华南虎真实性的基础,为揭露其xx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鉴于周正龙拍摄虎照涉嫌xx,客观上骗取了省林业厅奖金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嫌涉诈骗犯罪,我们遂决定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审查周正龙。周到案后,坚持其一贯对媒体所言,称他所拍摄的是活体野生华南虎。但在大量事实和有力证据面前,特别在现场重建的事实面前,周正龙最终交待了其用老虎画拍摄华南虎照片骗取钱财的犯罪事实。
据周交待,2006年他在为省华南虎调查队做向导期间,听虎调队队员讲,如果能拍到华南虎的足迹、粪便、毛发,便可得到千元至万元的奖励;拍到活体野生华南虎照片,就可得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这对其触动很大。特别是去年8月前后,镇坪县政府因周做虎调队向导成绩突出,给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更加刺激了周拍摄虎照,获取利益的欲望。在此心理驱使下,周萌生了拍摄假虎照,骗取钱财的想法。
此后,他就以给其堂哥的儿子治精神病为由,委托数名村民,寻找老虎画。去年9月中旬,受其委托的邻乡村民彭某,在同村的曹某家寻得老虎画1幅,交于周正龙。周将得到的老虎画,顺着老虎图案进行折叠,将多余部分折到老虎图案背后,用胶带纸粘贴,分别于去年9月27日、10月3日两次拍摄假虎照。
9月27日下午,周正龙来到神州湾艾蒿坪附近,将折叠后的老虎画放置在草地上,用随身携带的傻瓜相机进行了拍摄。但因相机质量低劣,且淋雨受损,未能冲洗出成形的假老虎照片。
此后,周正龙以拍摄虎照为由,向其妻的堂弟、镇坪县经贸局局长谢坤元,借用了佳能牌数码相机和长城牌胶片相机各1部。10月3日上午,周正龙来到神州湾,经长时间寻找,在马道子林区发现了一个地势相对平坦,地面杂草灌木丛生,覆盖大量落叶的地方,便将其作为拍虎地点。周将上次拍假虎时使用的折叠后的老虎画放置于一棵小树前,用树叶遮盖住了老虎画的边缘,并于下午4时30分左右,从近远不同的位置,用胶片相机和数码相机交替拍摄了假虎照。下午5时左右,周拍照结束后返回。晚8时左右,周回到家中,将拍到“华南虎”的消息电话告诉了谢坤元,并于次日将相机交给谢坤元冲洗。
照片洗出后,周于10月12日,参加了省林业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当场获得2万元奖金。今年4月初,周正龙在本村村民易某的帮助下,用事先制作的木质虎爪模具,在镇坪县北草坡的雪地里,捺印假虎爪痕迹后拍照,仍企图继续行骗。
根据周正龙的供述,我们从其家中提取了其去年10月3日拍摄假虎照时所用的老虎画1幅、木质虎爪模具1个。从为其提供老虎画的曹某家中提取了同时购买的另一幅相同的老虎画。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周正龙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周正龙的刑事责任。
周正龙案二审判决书
作者:安康法院 文章来源:安康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12-1
(略)
关于本案事实证据部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1、周正龙是否实施了拍摄假虎照的行为?虎照是否是用从周正龙家中查获的虎画所拍摄?2、涉案虎照是否为周正龙一人所拍?虎照是否经过了电脑技术图像拼接处理(俗称PS)?3、从周正龙家查获的子弹来源问题。辩护人围绕以上焦点问题,将原一审已在案的部分证据提供法庭作为佐证,并新提供了上诉人周正龙之妻罗大翠的证言证明查获的部分子弹系政府组织的华南虎科学考察队在周正龙家存放的。辩护人还提出了对虎照真假问题、虎照是否经过电脑技术图像拼接处理、查获的子弹是否仍具有杀伤力三个内容分别进行技术鉴定的申请。针对以上焦点问题,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焦点一。经查,在案证据表明,周正龙为了拍摄假华南虎实施诈骗,以治“官煞病”为名先后托村民余海、彭会财等多人寻找虎画,后彭会财在肖耀凤家找到了一张虎画,送交周正龙看后周确认就是华南虎。本案侦查中,公安机关对周正龙指认的2007年10月3日拍摄现场进行了勘查和现场重建。通过对现场真实参照物的数据和假虎照中相同参照物的数据,进行了比例计算,得出其10月3日所拍摄照片中的“老虎”大小只有35cm×27cm以下,并确定了35张有虎图案照片的拍摄位置最近拍摄距离仅3.9米、最远距离仅10.5米。这一结论充分说明周正龙以前多次对外宣称其拍摄的为活体成年华南虎的说法是虚假的。公安机关专门制作了35cm×27
cm大小的平面模型对周正龙向省林业厅提供的35张有虎数码照片一一进行了现场还原,拍摄出来和周正龙所拍假虎照一致的照片。此后,公安机关根据周正龙提供的藏匿地点提取了虎画一张,该虎画经过彭会财、肖耀凤等证人和周正龙本人辨认确认就是彭会财从肖耀凤家借走并送给周正龙的那张虎画。该虎画被提取时的形状为老虎图案以外的部分被向后折叠,露出的虎体部分的大小和公安机关现场重建确定的虎照中老虎的大小一致。现场重建的结论和后来查获的xx作案工具虎画能够相互印证。此外,通过对在案虎画和虎照进行比对,虎照和虎画中的老虎图案也高度相似。公安机关对周正龙2008年9月27日拍摄失败未冲洗出照片的胶卷中的影像通过技术手段比对,与其10月3日所拍摄的照片中的老虎图案相似。上诉人周正龙在案件侦查中多次供述了其以获取奖励为目的寻找虎画后使用虎画道具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事实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时也作了相同供述,二审亦供认不讳,其供述中关于找虎画、制作虎画道具、如何摆放道具、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方式等诸多关键情节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全案证据足以证实周正龙2007年10月3日实施了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行为,而且所拍照片就是用从周正龙家中查获的虎画作为拍摄对象。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定,对辩护人申请对虎照真假问题进行鉴定的请求,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已无进行鉴定的必要,对其要求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周正龙是否xx和虎照真假问题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关于焦点二。经查,本案目前尚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表明有上诉人周正龙以外的其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参与了周正龙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xx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周2007年10月3日拍摄的假华南虎照片系经过了电脑技术图像拼接处理。上诉人周正龙也从未证实有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参与其xx,未证实照片被使用电脑进行过图像拼接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分析可能参与作案的多名人员所使用的电脑硬盘和其他数字存储设备通过数据恢复手段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检查,没有确认有其他人参与作案的证据线索。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在谢坤元所持笔记本电脑中存放的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数码照片,经过对照片属性分析,没有发现这些照片存在被加工、修改的记录。此外,证据表明周正龙10月3日是用数码相机和胶片相机交替拍摄的,胶片相机拍摄形成的底片一卷和冲洗出来的照片亦在卷。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对依法从陕西省林业厅提取的周正龙10月3日所拍的假华南虎胶片照片27张和35张假华南虎数码照片进行比较分析发现:胶片“虎照”与数码“虎照”的取景范围基本一致,两种“虎照”中的山石、树桩、小树、树苗等景物一一对应,且景物大小、形态、生长方向、扭曲变形状态均相一致。胶片“虎照”有7张照片反映出用胶片相机拍摄时数码照相机就放在拍“虎”现场。由此分析得出周正龙于2007年10月3日所拍摄的胶片“虎照”与数码“虎照”是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针对同一拍摄目标(假老虎)拍摄的,且系用胶片相机和数码相机交替拍摄的结论。因为胶卷照片不存在被通过电脑技术进行图像拼接处理的问题,在案两类照片拍摄结果一致,说明数码照片未经过图像拼接处理。技术人员还分析认为,周正龙所拍摄的35张假华南虎数码照片和27张假华南虎胶片照片由于拍摄距离、角度、聚焦点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多数照片成像比较模糊,充分说明拍摄者技术低劣,进一步说明所拍照片均为原始照片,未经过图像拼接处理。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定,案中证实照片为周正龙一人所拍,且未经过图像拼接处理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关于此节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对数码照片进行电脑技术图像拼接处理鉴定的要求,因案件事实清楚,没有鉴定的必要,故不予支持。
3、关于焦点三。经查,辩护人提供了上诉人周正龙之妻罗大翠的证言,证明查获的部分子弹系政府组织的华南虎科学考察队在周正龙家存放的。但罗大翠证明的这一情节被证人李宗斌的证言和镇坪县武警中队的情况说明所否定,且与上诉人周正龙的供述不一致。综合分析,本院认定,对证人罗大翠关于子弹来源的证言不予采信。根据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犯罪事实成立的两个充分必要事实条件,一是行为人没有持有资格(即非法),二是行为人有持有行为。故弹药的来源事实并非证明该罪的必要条件。非法持有弹药罪属于持续犯,即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表现为持续一段时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之中。自非法持有行为开始后,行为人的行为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故现在查获的子弹是否还具有杀伤力,并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辩护人要求对子弹杀伤力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证明以上内容的证据来源合法,经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正龙拍摄假华南虎照片并借此骗取奖金和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正龙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用虎画拍摄假华南虎照片,虚构自己发现了镇坪有野生华南虎活体证据的事实,报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骗取政府部门信任,非法获得政府部门奖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正龙又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在本人不具备持有xxxx资格的情况下,持有xx子弹93发,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对辩护人关于周正龙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dy},本案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周正龙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之前就明确知道拍摄到华南虎并上报就会得到重奖,其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奖金。第二,周正龙随同镇坪县政府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西安上报照片期间的具体行为表现,也充分证明了其主观上积极追求政府奖金的目的。综上,对辩护人关于周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周正龙拍摄虎照并到省上汇报属职务行为的意见,经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有关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委托、安排周正龙拍摄假华南虎照片,周的行为性质不属公务行为。对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政府未尽勘查鉴定职责,是华南虎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反应的主要原因。经查,上诉人周正龙是假照片的制造者,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大小并不影响周正龙诈骗犯罪的构成。但关于假华南虎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应认定是对周正龙诈骗罪量刑的从重情节。对辩护人关于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意见,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周正龙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的量刑是适当的。但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能够如实交待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dy}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dy}百二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y}条二款以及《{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旬阳县人民法院(2008)旬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周正龙诈骗所得人民币20000元,返还陕西省林业厅;xx子弹93发,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木质虎爪模具一个,予以没收。
二、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08)旬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的{dy}项,即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康波
审 判
员
刘效梅
代理审判员
罗艳丽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