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布的相关目录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xx药品 1.xxx 2.二氢埃托啡 3.地芬诺酯 4.芬太尼 5.美沙酮 6.xx 7.阿片 8.羟考酮 9.哌替啶 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 12.布桂嗪 13.可待因 14.xxxxx 15.右丙氧芬 16.双氢可待因 17.乙基xx 18.福尔可定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二、{dy}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 2.氯胺酮 3.马吲哚 4.哌醋甲酯 5.司可巴比妥 6.xxx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四、蛋白同化制剂 1. 4,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 17β-二醇* 6.雄-4-烯-3β, 17α-二醇* 7.雄-5-烯-3α, 17α-二醇* 8.雄-5-烯-3α, 17β-二醇* 9.雄-5-烯-3b, 17a-二醇* 10.雄-4-烯二醇(雄-4-烯-3b,17b-二醇)* 11.雄烯二醇异构体 12.阿法雄烷二醇 13.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4.雄烷二醇异构体 15.倍他雄烷二醇 16.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17.勃地酮(宝丹酮) 18. 1,4-雄二烯-3,17-二酮* 19.卡普睾酮 20.克仑特罗 21.氯司替勃(氯斯太宝) 22.达那唑 23.脱氢氯甲基睾酮* 24.雄-1-烯-3,17-二酮* 25.雄烯二醇 26.普拉雄酮* 27.双氢睾酮 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29. 5α-雄烷-3β,17β-二醇* 30.表双氢睾酮 31.乙烯雌醇 32.氟甲睾酮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 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 35.孕三烯酮 36. 18a-高-17β羟基雌甾-4-烯-3-酮 37. 4-羟基睾酮 38. 4-羟基诺龙 39. 3a-羟基-5a-雄烷-17-酮* 40. 3b-羟基-5a-雄烷-17-酮* 41.美雄诺龙 42.美睾酮 43.美雄酮 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 45.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6.美替诺龙 47.美雄醇 48.甲睾酮 49.米勃龙* 50.诺龙 51.19-去甲雄烯二醇* 52. 19-去甲雄烯二酮* 53.去甲雄酮 54.诺勃酮(双乙基诺龙) 55.诺司替勃 56.诺乙雄龙(乙基诺龙) 57.19-去甲本胆烷醇酮* 58.羟勃龙(氧宝龙) 59.氧雄龙(氧甲氢龙) 60.羟甲睾酮 61.羟甲烯龙 62.奎勃龙 63.司坦唑醇 64.司腾勃龙(2-甲基5α-雄-1烯-3-酮-17β羟基) 65.1-睾酮 66.睾酮 67.四氢孕三烯酮 68.群勃龙(追宝龙) 69.折仑诺 70.齐帕特罗 注: 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 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3.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 4.括号内中文名为参考译名,带*为暂译名。 五、肽类xx品种 1.促红细胞生成素 2.生长xx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3.绒促性素 4.生长因子素 5.垂体促性素* 6.促皮质素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3.带*为暂译名。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xxx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xxx、伪xxx、消旋xxx、去甲xxx、甲基xxx、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xxx类物质。 注:1.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七、放射性药品 指用于医学诊断或xx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yj}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八、疫苗 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为了严厉打击xxx、氯胺酮等xx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xx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云南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禁毒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办理xxx、氯胺酮等xx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走私、xx、运输、制造、非法持有xxx100克以上、氯胺酮等xx500克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xx数量大”的行为。 二、走私、xx、运输、制造、非法持有xxx20克以上不满100克、氯胺酮等xx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xx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走私、xx、运输、制造xxx不满20克、氯胺酮等xx不满100克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持有xxx不满20克、氯胺酮等xx不满100克的,依照《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吸食xxx、氯胺酮等xx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走私、xx、运输、制造xxx、氯胺酮等xx的。 (二)在戒毒监管场所xxxxx、氯胺酮等xx的。 (三)向多人或多次xxxxx、氯胺酮等xx的。 (四)向未成年人xxxxx、氯胺酮等xx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单位从事走私、xx、运输、制造xxx、氯胺酮等xx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xxx、氯胺酮等xx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氯胺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xx的人提供氯胺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安机关侦破xxx、氯胺酮等xx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作出xx净重及其成份鉴定。 不同种类xx不能相加计量,应当选择其中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xx作为量刑基础,其他xx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同宗xx检测出多种xx成分的,应当客观列举,审判时以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xx进行量刑。 十一、本意见所称的xxx包括:3,4一亚甲二氧xxxxx(MDMA)、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MDA)、3,4,5一三甲氧苯丙胺(TMA)、对甲氧基苯丙?4,5二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 (MMDA)、二甲氧基苯丙胺(DMA)等苯丙胺类xx。“情节严重”: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走私、xx、运输、制造xxx、氯胺酮等xx的。 (二)在戒毒监管场所xxxxx、氯胺酮等xx的。 (三)向多人或多次xxxxx、氯胺酮等xx的。 (四)向未成年人xxxxx、氯胺酮等xx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