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_梅县现代大药房的空间_百度空间
本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布的相关目录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xx药品
 1.xxx
  2.二氢埃托啡
  3.地芬诺酯
  4.芬太尼
  5.美沙酮
  6.xx
  7.阿片
  8.羟考酮
  9.哌替啶
  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
  12.布桂嗪
  13.可待因
  14.xxxxx
  15.右丙氧芬
  16.双氢可待因
  17.乙基xx
  18.福尔可定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二、{dy}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
  2.氯胺酮
  3.马吲哚
  4.哌醋甲酯
  5.司可巴比妥
  6.xxx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四、蛋白同化制剂
  1. 4,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 17β-二醇*
  6.雄-4-烯-3β, 17α-二醇*
  7.雄-5-烯-3α, 17α-二醇*
  8.雄-5-烯-3α, 17β-二醇*
  9.雄-5-烯-3b, 17a-二醇*
  10.雄-4-烯二醇(雄-4-烯-3b,17b-二醇)*
  11.雄烯二醇异构体
  12.阿法雄烷二醇
  13.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4.雄烷二醇异构体
  15.倍他雄烷二醇
  16.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17.勃地酮(宝丹酮)
  18. 1,4-雄二烯-3,17-二酮*
  19.卡普睾酮
  20.克仑特罗
  21.氯司替勃(氯斯太宝)
  22.达那唑
  23.脱氢氯甲基睾酮*
  24.雄-1-烯-3,17-二酮*
  25.雄烯二醇
  26.普拉雄酮*
  27.双氢睾酮
  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29. 5α-雄烷-3β,17β-二醇*
  30.表双氢睾酮
  31.乙烯雌醇
  32.氟甲睾酮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
  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
  35.孕三烯酮
  36. 18a-高-17β羟基雌甾-4-烯-3-酮
  37. 4-羟基睾酮
  38. 4-羟基诺龙
  39. 3a-羟基-5a-雄烷-17-酮*
  40. 3b-羟基-5a-雄烷-17-酮*
  41.美雄诺龙
  42.美睾酮
  43.美雄酮
  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
  45.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6.美替诺龙
  47.美雄醇
  48.甲睾酮
  49.米勃龙*
  50.诺龙
  51.19-去甲雄烯二醇*
  52. 19-去甲雄烯二酮*
  53.去甲雄酮
  54.诺勃酮(双乙基诺龙)
  55.诺司替勃
  56.诺乙雄龙(乙基诺龙)
  57.19-去甲本胆烷醇酮*
  58.羟勃龙(氧宝龙)
  59.氧雄龙(氧甲氢龙)
  60.羟甲睾酮
  61.羟甲烯龙
  62.奎勃龙
  63.司坦唑醇
  64.司腾勃龙(2-甲基5α-雄-1烯-3-酮-17β羟基)
  65.1-睾酮
  66.睾酮
  67.四氢孕三烯酮
  68.群勃龙(追宝龙)
  69.折仑诺
  70.齐帕特罗
  注:
  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
  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3.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
  4.括号内中文名为参考译名,带*为暂译名。
  五、肽类xx品种
  1.促红细胞生成素
  2.生长xx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3.绒促性素
  4.生长因子素
  5.垂体促性素*
  6.促皮质素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3.带*为暂译名。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xxx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xxx、伪xxx、消旋xxx、去甲xxx、甲基xxx、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xxx类物质。
  注:1.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七、放射性药品
  指用于医学诊断或xx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yj}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八、疫苗
  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为了严厉打击xxx、氯胺酮等xx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xx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云南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禁毒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办理xxx、氯胺酮等xx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走私、xx、运输、制造、非法持有xxx100克以上、氯胺酮等xx500克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xx数量大”的行为。

二、走私、xx、运输、制造、非法持有xxx20克以上不满100克、氯胺酮等xx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xx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走私、xx、运输、制造xxx不满20克、氯胺酮等xx不满100克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持有xxx不满20克、氯胺酮等xx不满100克的,依照《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吸食xxx、氯胺酮等xx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走私、xx、运输、制造xxx、氯胺酮等xx的。

(二)在戒毒监管场所xxxxx、氯胺酮等xx的。

(三)向多人或多次xxxxx、氯胺酮等xx的。
  
(四)向未成年人xxxxx、氯胺酮等xx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单位从事走私、xx、运输、制造xxx、氯胺酮等xx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xxx、氯胺酮等xx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氯胺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xx的人提供氯胺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安机关侦破xxx、氯胺酮等xx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作出xx净重及其成份鉴定。

不同种类xx不能相加计量,应当选择其中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xx作为量刑基础,其他xx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同宗xx检测出多种xx成分的,应当客观列举,审判时以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xx进行量刑。

十一、本意见所称的xxx包括:3,4一亚甲二氧xxxxx(MDMA)、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MDA)、3,4,5一三甲氧苯丙胺(TMA)、对甲氧基苯丙?4,5二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 (MMDA)、二甲氧基苯丙胺(DMA)等苯丙胺类xx。“情节严重”: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走私、xx、运输、制造xxx、氯胺酮等xx的。

(二)在戒毒监管场所xxxxx、氯胺酮等xx的。

(三)向多人或多次xxxxx、氯胺酮等xx的。
  
(四)向未成年人xxxxx、氯胺酮等xx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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