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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参考资料


一、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 《高等教育法》第11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 目前已经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念。
 实现高等教育科学发展、优先发展,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发生xxxx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 义务教育基本普及。
 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进入到大众化教育阶段。
 受教育权是重要的人权,依法得到保障。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 教育公平成为教育政策和制度设计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国家的教育基本公共政策。
 2007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达到3.32%。
(一)推进依法治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1、高等教育事业和高校改革与发展新情况 ,要求加强依法管理
 刘延东同志在2009年教育部年度工作会议上指出:
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造就了中国教育的繁荣发展,当代中国的教育也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历史进程之中。
 中国已经从人口大国发展成为教育大国和人力资源大国,正在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 30年的实践历程,教育事业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就是探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 周济部长总结30年教育改革发展成就
30年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归结起来可以用“两个跨越”、“一个突破”、“一个重大步伐”和“一个确立”来概括。
 “两个跨越”,一个是实现了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一个是高等教育进入到大众化发展阶段。
 “一个突破”,就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突破,形成了大规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能力。
 “一个重大步伐”,就是实现教育公平迈出了重大步伐
 “一个确立”,就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制的基本框架 。
 高等教育取得历史性成就
 一是,教育阶段发生根本变化。高等教育实现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历史性跨越。极大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高校稳定成为高校重要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 二是,学校办学体制、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化。
 高校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 由单纯的公办高校发展到公办为主体、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远程教育快速发展。
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 对政府和高校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 三是,高等教育理念发生重大转变。
     受教育权是重要的人权。
     教育公平成为教育政策和制度设计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国家的教育基本公共政策。
     教育服务与消费观念的出现。WTO提出教育服务贸易的一种。教育由单方面的行为向契约行为发展。
 四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高校办学自主权依法得到落实。
 2、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新任务,要求实现科学发展,加强依法治校
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召开第135次常务会议。会议作出了“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重要决策。
 2007年国务院转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期间三大任务: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 党的十七大对教育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
 在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中指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
 明确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 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要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    ——2007年08月31日,xxx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
 一是,教育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创新型人才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强烈需求。
 二是,教育质量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办学缺乏特色。缺少大师级教师和教育家。
 三是,教育投入不足。学杂费占高等教育经费从1996年的15.06%增加到2005年的31.53%。
 四是,高等教育区域发展差距过大。教育公平面临新的问题。
 当前,教育部正在抓紧起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 温家宝总理《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 关于高等教育问题。从长远看,我们不仅要不断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满足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把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 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归根结底到底是多出拔尖人才、{yl}人才、创新人才。
 高校办得好坏,不在规模大小,关键是要办出特色,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
 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运用,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建成若干国际{yl}大学。
 (二)依法治校是高等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教育法律法规,培养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一代大学生的具体实践。
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调整,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要做到依法执政。
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
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时,强调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 2008年初,xxx总书记在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深化、具体化和升华,是对xxx主义法律观的创新和发展。
 学校是重要的社会组织,在高等教育领域,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
 更重要的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终落实,要靠全体人民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提高。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在办学过程中自觉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素质的新一代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成为高校新的历史使命。
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快了高等教育立法进程。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 这个体系对于高等学校的设立、性质、职能、内部管理体制、各方权利义务、经费投入、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基本的规范,这是当前中国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础和法律保障。
 近年来教育立法取得重大进展
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快了高等教育立法进程。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 这个体系对于高等学校的设立、性质、职能、内部管理体制、各方权利义务、经费投入、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基本的规范,这是当前中国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础和法律保障。
 《宪法》
 基本法律:《教育法》(1995年通过)
 高等教育法(1998年通过)
 其他教育法律:学位条例(1980年通过)、教师法(1993年通过)、职业教育法(1996年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通过)
 (三)依法治校是高校自身发展、建设和谐校园的客观需要
 1、有利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 周济部长指出,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创新与发展、不断提升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其实质是理顺高校、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权利配置与权力监督机制,目的是促进大学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机统一。
 2007年教育部提出
   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具体工作
 一是完善学校章程;
 二是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三是进一步改革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结构;
 四是加大高校认识分配制度的改革;
 五是进一步加强大学的文化建设;
 六是完善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基地建设的制度体系;
 七是完善财务、资产、产业管理与监督。
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 强调要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构建和谐校园需要建立和完善四种机制:
 公正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
 活力和创造力的激发机制;
 矛盾和纠纷的消解机制;
 稳定和平安的维护机制。
 要通过了一些组织、制度,使这四种机制制度化,变成一种实践。
3、有利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
 目前一些高校违规办学行为表现:
 一是,招生中的问题。
 二是,收费中的问题。
 三是,学术问题。
 四是,个别腐败案件。商业贿赂。
 五是,高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
 4、有利于应付高校面临日趋复杂的法律事务和社会监督
 高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是,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如签订各种合同。
 二是,学校自身权益维护。维护知识产权,包括学校的名称权、商标权等。
 三是,学生管理中出现的争议。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 四是,教师聘用和职称评定中的法律问题。
 五是,高校资产管理和后勤社会化引起的一些法律问题。
 随着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深入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举办者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已经依法形成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普遍 。
 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一)正确理解依法治校的内涵
 1.依法治校的主体是学校。
 2.依法治校是一个涵盖理念、原则、制度、秩序等多个要素的系统概念。
 3.依法治校既表现为一种学校治理方略;也表现为一种行为方式,即依法办学;还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即法治秩序、和谐校园。
 4、依法治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作用。
 5.依法治校强调治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
依法治校的法制基础
 依法治校要妥善处理好三个关系:
 一是学校与政府的关系。重点是处理好行政管理权与办学自主权的关系。
 二是学校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重点是处理好教育管理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 三是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 规范权力行使和权益保障,推进学校管理法治化,实现依法自主办学。
正确处理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 一是,学生与学校,因受教育权形成了宪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是,学生与学校,因教育法调整,形成了公法范畴的法律关系。
 三是,学生与学校,因民法调整,形成了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法理顺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
 重点是通过依法理顺政府作为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与作为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权力的不同角色、不同职能、不同程序, 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实现依法行政。
 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 这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和基础。
 政府的职责范围。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
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 加快推进政事分开。
 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
 政府的职责范围。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
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 加快推进政事分开。
 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

(二)依法治校的目标与任务
 教育行政部门法制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
 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
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
 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
 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推进依法治校的措施与要求
 1、必须树立法治观念
 法治的基本要求:
 {dy},一切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
 第二,公共权力的行使受监督。
 第三,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高校管理者要增强下列意识
 法律至上;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程序正义;
 保障权利;
 监督权力的行使。
 2、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
的决策机制
 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 建立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预测制度;
 建立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法律审查制度;
 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建立法制机构列席必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 3、依法完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教育法》第26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第28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周济部长指出,完整规范的大学章程不仅是高等学校内部的“宪法”,是学校内部管理的依据,也是界定学校与政府关系的重要文件。从制定章程入手,全面梳理高等学校内部和外部的法定关系,应当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 《高等教育法》第28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 高校章程的基本内容
 (一) 学校名称、校址;
 (二) 办学宗旨;
 (三) 办学规模;
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 (五) 教育形式;
 (六) 内部管理体制;
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 (九) 章程修改程序;
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 依法制定学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重点是规范制度的制定、公布、修改、备案、废止等程序,保证制度的合法、有效。
 一是,合法性原则。高校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抵触。在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有上位法的依据。
 二是,合理性原则。属于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遵循合理性原则制定规章制度。这里的合理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客观、适度,措施要符合理性,要体现以人为本。
 附加义务的制度,要考虑义务履行的可行性、正当性,附加义务是为了学校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是,统一性原则。凡涉及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学校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学校名义发布,不宜以内设处室发布。
 四是,稳定性原则。不能朝令夕改,这是规章制度xx性和严肃性的保证。
 4、依法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
 《高等教育法》第39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 第24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 大学的治理结构是当代中国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治理结构的改革是大学制度创新的重心。治理结构涉及到学校的纵向、横向的关系,各种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界定。
 治理结构改革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两个,一个是民主、一个是效率。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高教法》
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5、依法规范高校民事行为
 一是,切实加强对外合同管理。
 二是,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 三是,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 6、依法保障教师学生民主管理权利
加强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和形式。
三、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
 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一)依法保障教师学生民主管理权利
 1、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教师、学生管理法律问题。
 2、建立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
 3、涉及到学生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应当充分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如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学籍管理办法等。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保证教师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 4、涉及到学生身份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
 (二)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 xxx在2007年8月31日的讲话中强调,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 温家宝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教育的三项工作之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1、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 2、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 3、依法对教职工实施管理。
 4、建立完善校内教职工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没有强制性,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明确的肯定性,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教师队伍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许多方面无法可依。通过制定《教师法》,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     因此,《教师法》的制定对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dy},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 第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尽管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xx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科学研究权
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xx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管理学生权。
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民主管理权。
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
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xx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要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要使学生把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相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相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相统一。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3)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 这条是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进行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给予了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家各类大法之所以对人格尊严都作出规定,是因为人格尊严是权利人最基本的精神权利,权利人的各项人格权利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格尊严的要求,表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学生作为权利人,虽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地位,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
 现实中,由于忽视了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使学生的这一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实中,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罚打扫全校卫生,罚超长时间跑步,罚站、罚抄写大量作业,更有甚至用某些数学工具打学生等,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xx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 这一义务有两方面涵义:(1)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2)教师批评和xx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赋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xx。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自身素质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较强的专业性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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