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统考10月23-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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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发2005[95]号文件,颁布的《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规定的要求:“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文件要求: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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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 |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 |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 |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 |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1年。 |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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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时间 | 2010年10月23日、24日 |
考试 科目 |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
考试形式 | 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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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颁发 | ||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
经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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