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精密模具公司诉XX塑胶制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任何认定承揽人的谨慎义务?

 

【要点提示】

 

承揽人作为模具制造企业,在承揽过程中未经定作人授权,擅自修改定作人提供的手机外壳的效果图(即3D图档),制造出的模具不符合质量要求,属于未尽到谨慎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8XX号(2010XXX日)

 

【案情】

 

X公司:XX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X公司)

X公司:XX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X公司)

X公司诉称:20095月至6月期间,瀚X公司与东X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形式商定瀚X公司为东X公司加工模具事宜。2009530日,瀚X公司参照东X公司提供的“贝XX” 公司的图纸设计出一份模具设计图纸(DFM),以此作为《开模检讨书》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东X公司,要求东X公司进行确认。同年611日,东X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两套模具的开模检讨书,622日,东X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开模检讨书》,并要求瀚X公司进行加工。2009623日,瀚X公司将两套模具的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送东X公司,东X公司于第二日签字确认并传真给瀚X公司,双方以此代替合同及订单。报价单(一)约定了两套模具的加工要求和材料,试模期限为40天(根据接到合约与订单开始),模具价格454250元,两份合同总价款共计908500元。合同签订后,瀚X公司采购了所需的材料并完成了加工工作。2009716日、17日,瀚X公司与东X公司就报价单(一)的模具进行试模,至719日东X公司称报价单(一)的模具质量不符要求,83日东X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称瀚X公司制造的模具不符合要求,拒绝付款。瀚X公司对于模具不符合要求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X公司支付瀚X公司模具款908500元。

X公司辩称:东X公司因接受“贝XX”公司的委托生产手机外壳(保护壳),为此委托瀚X公司加工用于生产手机外壳的模具。手机外壳的效果图(即3D图档)是由“贝XX”公司提供给东X公司的,东X公司将此3D图档发给了瀚X公司,要求瀚X公司据此图档制造模具,没有要求瀚X公司对该图档做任何修改。根据该效果图,手机外壳在材质上分为(按钮部位)软胶和(背部)硬胶两部分,但东X公司制造出来的模具,软、硬胶的部位正好相反。东X公司委托瀚X公司加工模具,目的是能够生产出3D效果图所表示的手机外壳 ,因为东X公司不是模具制造企业,故不需要瀚X公司将模具的设计图交由东X公司确认。瀚X公司所述于2009530日按东X公司要求向东X公司发送《开模检讨书》,以及东X公司于同年611日、22日确认开模检讨书,均不符合事实。按照双方的约定,瀚X公司应当在完成{dy}套模具的情况下,再加工第二套模具,现瀚X公司在{dy}套未完成的情况下,主张二套模具的加工费,不符合情理。综上,请求驳回瀚X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4月底,瀚X公司与东X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商定由瀚X公司为东X公司加工可制造手机保护壳的模具。协商过程中,东X公司将“贝XX”公司提供的手机保护壳3D效果图通过电邮、下载及U盘拷贝等方式提供给瀚X公司。该3D效果图显示的手机外层背部(黄色)为硬胶材质(PC)、内层附按钮(绿色)为软胶材质(TPUTPE)。东X公司根据该手机保护壳的3D效果图,设计了加工模具的图纸即《开模检讨书》,并于20095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东X公司,并向东X公司说明:“附件里是这套模具{zx1}的DFM(设计确认书),请查收,如果有问题,请回复,谢谢”。在该开模检讨书中,瀚X公司将手机保护壳软、硬胶材质的英文标注颠倒,与3D效果图软、硬胶的标注正好相反。2009611日,东X公司发给瀚X公司一份电子邮件:“很抱歉,明天我会把订单给您,请继续这两套双色模具”。同年6月23日,瀚X公司就模具向东X公司出具报价单二份, 约定加工模具各二套,模价总金额为908500元,同时对加工要求及试模期限作了约定,东X公司对二份报价单予以确认,双方以此作为书面合约。瀚X公司在加工完成全部模具后,双方即于2009716日、17日、19日就报价单(一)的模具进行试模,结果发现软、硬胶部位与3D效果图相反。为此,东X公司拒付瀚X公司模具加工费,瀚X公司催款不着,故引起诉讼。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瀚X公司与东X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约给付报酬。本案中,东X公司委托瀚X公司加工模具,目的是东X公司使用该模具能够生产出“贝XX”公司3D效果图所显示的手机保护壳,故瀚X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东X公司提供的3D效果图加工模具。然而,瀚X公司在参照效果图设计模具图过程中,将模具图中的软、硬胶材质部位的英文标注与东X公司提供的3D效果图的英文标注颠倒,并据此标注错误的模具图加工模具,造成加工的模具不能生产出东X公司要求的产品。瀚X公司称开模检讨书经过东X公司确认,故模具做错的责任在于东X公司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松江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理由是: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瀚X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完成主要工作,设计正确的模具图纸,是瀚X公司的主要工作之一,属于瀚X公司履行义务的范畴;瀚X公司作为模具制企业,在设计图纸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之责,严格按照3D效果图进行制作;2、瀚X公司认为东X公司于2009611日、22日确认其出具的开模检讨书,但东X公司予以否认。综观瀚X公司与东X公司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在内容上均难以证明东X公司已确认了该《开模检讨书》;3、瀚X公司与东X公司未约定在模具加工前由东X公司对《开模检讨书》进行确认,故东X公司对于《开模检讨书》没有核对确认的义务,瀚X公司将标注错误的《开模检讨书》电邮给东X公司,并要求东X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复,属于单方行为,对东X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本院认定瀚X公司应当对其出具的《开模检讨书》与瀚X公司提供的3D效果图软、硬胶相反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本庭注意到,东X公司于200983日给瀚X公司的电子邮件中称因为模具不能使用,其自愿承担在“贝XX”公司的广告费、宣传费、赔偿费以及树脂材料费等损失,结合瀚X公司的过错程度,由瀚X公司承担模具费用,符合公平原则。综上,瀚X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y}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瀚X公司XX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承揽人是否有权修改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不恰当的修改后,其交付的工作成果的质量问题应该由谁承担。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按照他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承揽人的义务一般包括:(1)按约定完成工作(2)谨慎使用定作人材料(3)保守秘密(4)接受监督检查(5)交付工作成果(6)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定作人的义务一般包括:(1)支付报酬(2)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3)协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物由定作人提供图纸的,是按样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负有按图纸加工制作标的物并交付的义务。在大多数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总是会对定作物提出一定的技术要求以便承揽人制作加工。但是,就定作物而言,定作人作为使用者,一般不如承揽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丰富,因此,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发现此种情况,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请其修改或另行提供,或者向定作人提出建议供定作人选择。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修正不合理之处或者重新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资料,或者指示承揽人进行处理。如果处理结果与合同定作人先约定的不同,可视为双方修改合同。

承揽合同的目的除了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过程外,更主要的是要求承揽人提供工作成果。综观本案,瀚X公司瀚X公司作为专业的模具制造企业,对于设计图纸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对于定作人东X公司提供的3D效果图的不合理之处,应当通知东X公司,东X公司也应该对于设计图的不合理之处及时作出修改并回复瀚X公司。但是,瀚X公司认为,东X公司没有回复瀚X公司2009530日关于《开模检讨书》的邮件”,就是对其修改所作的确认,显然是不合理的。X公司的邮件是这样表述的:附件里是这套模{zx1}的DFM,请查收,如有问题,请回复。X公司的《开模检讨书》是将3D效果图中关于软、硬胶设计进行了颠倒,应该说是重大修改,一般情况下应该在邮件中加以明示,指出修改了哪些地方,而根据这份邮件的表述,承揽人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并且要求定作人发现问题,这样做等于将谨慎审查的义务强加到了定作人的身上。

本案中,定作人东X公司提供的3D效果图本来并无不合理之处,是承揽人瀚X公司擅自作了修改,并不符合《合同法》第257条规定的定作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因此,承揽人瀚X公司在未经定作人东X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设计图,未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应当承担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东X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拒收瀚X公司生产出的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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