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大学生为父澄冤十年相报【榆林中院裁定书】_【演员星星】_新浪博客
谁为我父澄冤,破黑,工作十年相报
     【附榆林中院裁定书证明】

 

我不愿父亲成为神木县的“湖北佘祥林”

 

 

   我叫曹建平,家住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渡口村。现在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能源工程系、07级采矿工程类专业学生。父亲蒙冤入狱,我要为父申冤!

 

 

   跪求:谁为我父亲澄清冤情,xx黑幕!我愿意为他工作十年!天地为证,诚信为本!面临大学毕业走向工作岗位,我有实力为您工作!申冤救父、xx,清白活人!(神木县特大交通肇事冤案)

 

 

一.冤民工作情况

 

 

 
2007
9月份我父亲曹云荣(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渡口村村民)与本村村民共十一人一起到刚修通的麻锦公路(麻家塔锦中公路)铺两旁的水泥板;工人们每天乘坐由本村村民暴战华驾驶的五征牌三轮车 (五征牌三轮车为专车,就是专门接工人的车)往返工地。恰恰就在928日当天,父亲为了搬运水泥板方便也驾驶着我家的双力牌三轮车与合伙干活的杨换祥一起到工地。9村民乘坐五征牌三轮车到工地。
    然而,不幸的事偏偏就在这天发生了。当晚,7人乘坐五征牌三轮车回家,父亲与杨换祥乘坐由父亲驾驶的三轮车回家。其他俩工人不知去向(后知,其中一人,杨起堂走亲戚寄宿,以备第二天干活方便,至于另一人,暴凤兰也是否是投亲寄宿去了呢?后知暴凤兰死了)。经调查,父亲与杨换祥回家最多晚于五征牌三轮车半个小时。
二.妇女离奇死亡,寻尸更是迷离

 

 

   当晚,村民暴凤兰丈夫听到父亲开着三轮车回到我们院子里的声音后,前来问妻子也是否一同回来,结果未见。随后又到“专车”车主暴战华家,看其妻子是否乘坐专车回来,结果也未坐“专车”回来;于是,暴凤兰丈夫曹从祥到我家要了工头的手机号,随后就给工头打了电话;“专车”车主暴战华听到暴凤兰没有回家,立即与妻子开着“专车”前往工地及工地附近的村落寻人。但未果,就返回。再说曹从祥给工头打电话后,工头与曹从祥一起到工地及村落找暴凤兰,工头驾驶着自己的小车,未打听到暴凤兰的下落,在返回的途中看到公路上躺着一个人,向前见此人便是村妇暴凤兰,死者顺躺在油路和沙石面之间,油路与沙石面之间同处一个水平,没有突出坚硬的物体;死者右臂屈曲仍然抱着热水壶,右手拿着红色食品袋,身旁顺摆放着一张铁锹。后经其死亡报告记载:死者第2.3.4.5根肋骨及锁骨骨折,接近一条直线上;符合从高速运动的物体上抛出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明显是假现场;在此时怎么才发现死者,那么,在寻找者来回三次经过时并没有发现尸体。专车的灯也很亮,油路也只有7米多宽;据曹从祥法庭证实,在工头开车前往工地时,车没有开灯,返回才开的灯,才发现尸体;当天下着雨,天黑路滑,工头开车不打灯是不能看见路面的。小轿车不开灯的话,既然能看到路面也能看得见尸体及死者拿的红色塑料袋;那么又是谁在此前移动了尸体,制xxx现场?

 

 

三.死者家属强行押走冤父,致父被非法拘禁11天

 

 


死者家属怀疑是父亲的车撞的。当晚,死者家属将父亲与“专车”司机强行带至神木县交警队看押,并于
9月30日下午被交警队送往神木县看守所关押,直至10月11日才被正式刑事拘留。父亲被非法拘禁11天。在长达11天的非法拘禁期间和历次庭审中,父亲均陈述当晚死者没有乘坐他的三轮车。在这11天期间,父亲与“专车”司机暴战华关押在一起。在第11天的当天,父亲被带到某宾馆进行了审讯,我父亲首次被迫作出有罪供述。

 

 

四.公安非法拘禁获口供,是典型的逼供行为

 

 


2007年9月30日下午父亲被关入看守所后,一直陈述死者没有乘坐自己的三轮车,但仍被非法拘禁至10月11日作出有罪供述后,才正式刑拘。侦查机关这种以非法拘禁为手段而获取有罪供述,是典型的逼供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同时,2007年10月11日形成的讯问笔录,指认笔录及光盘,还存在诱供情形.本案被二审发还重申后,尽管公诉方在此次一审中,首次提举了公安机关对父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此抵赖非法拘禁的逼供行为,但该处罚没有有效的签名,没有得到原审的认证,也没有在一审刑期中予以体现。(见律师辩护词)

 

 

五.{wy}的目击证人被捕,被疑伪证

 

 


同案被告杨换祥,当晚乘坐父亲的三轮车回家,作为本案{wy}目击证人,自从被拘捕以来,一直否认死者当晚乘坐父亲的三轮车,两次庭审中也坚决否认,其言词恳切;在事发第三天,众邻居及杨换祥的家属都当面质问杨换祥,他在大家面前对天发誓:死者没有坐父亲的三轮车。

 

 

六.可疑的白色轿车,下落不明

 

 

   据母亲回忆,父亲回到家将三轮车停好并无异常反应,父亲只是说今天车上拉了几块水泥板,让一个开白色小轿车的盯上了。

 

 

   据父亲给母亲说;当他和杨换祥在工地动身时,一辆白色轿车从他们迎面而过,父亲他们以为是监工的,于是行走了不远找了一片没有铺上水泥板的空地(即距离下面公诉机关与判决书中指出的所谓死者乘车地点仅仅90m之远),将车上剩余的水泥挡板一块一块地摆好,为了不耽误第二天干活,车上只剩下五块水泥板,父亲对杨换祥说:这几块他准备往家里拉!而那辆轿车在他们不远处的叉路口停下,调了头,并且停了一会儿,轿车的灯光很刺眼,在远处的人很难看清楚他们停下做什么!父亲的车启动以后,那辆轿车才开始走,走了一会儿,那辆轿车走到前头.可这辆轿车至今没有踪影!

 

 

七.卷宗疑点

 

 


1.尸体鉴定报告认为:死者是由于在高速运动抛出导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而父亲的三轮车有六个档位,当晚天黑又下雨路滑,三轮车在三档上中速行驶(见讯问笔录),并非高速行驶,与死亡鉴定不符合,从而表明死者并非是从父亲的车上跌落死亡的。

 

 


2.证人杨民生证明,他在天还不黑时见过父亲与杨换祥,并看到公路南边背站一人,是男是女没看清楚,但不能证明背站的人就是死者暴凤兰,更不能证明死者乘坐父亲的三轮车。

 

 


3.神木县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父亲的三轮车沿麻锦路由东向西行至麻锦路
43km+700m处时,车上乘坐的暴凤兰被摔出去跌落在公路上死亡;那么她胸部的伤及肋骨骨折是怎么造成的?判决书中提到:死者暴凤兰在麻锦公路42km+800m处乘坐的父亲的三轮车,那么,在行驶不足900m的路途中,车速就达到高速?这现场指认是否存在更大的隐情?

 

 

4.如果死者真的乘坐父亲的三轮车,那么死者在跌落时基于人的本能反应,势必用手探爪,致使所拿物品洒落,即便不伸手探爪,基于运动惯性,死者在抛出撞地滚落中,所拿物品也必然散落在路面上,这一论证但是与现场相反,那么充分证明,发现尸体地系假现场,是谁在制xx现场?

 

 

八.不公的判决

 

 


该案经过神木县检察院公诉,曾三次返回神木县交警队补充侦查!一审法院神木县法院于
2008年4月2日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以“有罪推定”为依据并于2008年8月3日判决父亲三年,杨换祥二年。2008年11月13日二审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认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又于2008年12月25日维持原判。父亲与杨换祥不服,再次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九.案件{zx1}动态

 

 

   2009年9月2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由于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还神木县法院重新审理。【裁定书见图片】

 

 

    一审法院不顾父亲当庭无罪的申诉和哭诉,维持原判。父亲在法庭上哭着说:“公安人员打着并喊着让我说,他们给我头上戴了个黑筒子并在脚上戴了脚镣,一把将我拧倒,昏的我啥也不知道,至于说了啥我并不清楚。”是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父亲的供词和录像带也能证明这一点,其中有一句是这样的,“据我们了解你上次说了假话,暴凤兰是坐在你的车上掉下去摔死的。”父亲说:“怎也是!”这其中明显存在诱供行为。

 

 

尊敬的领导,感谢您倾听我的申诉,神木县公检法 “有罪推定”致父亲曹云荣蒙冤入狱;但“有罪推定”在1997年《刑法》中被明令禁止。然而,在时隔12年之久的今天,“有罪推定”仍在司法实践中被应用;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我恳请广大网友及媒体予以关注,使我国的法律得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要酿成“宁可枉杀千人也不可放过一人”的悲剧。

 

 

此致

 

 

敬礼

 

 


申冤人:曹建平

 

 

联系电话:13468918731

 

                                          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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