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法院支持,原告不服,依法上诉,荒唐案例,警示恒言!_老孙 ...

{dy}被上诉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路69号,电话:029-82229988

第二被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吴中路578号、电话021-54584520,邮编 201103

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消费纠纷一案不服碑林区人民法院(2007 )碑民二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07810日,上诉人在{dy}被上诉人处购买了由第二被上诉人生产的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牛奶系列产品(瓶装190克原味、瓶装580克提子味等,价值36.8元),该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均印制有“xxxxx”的字样,使人们误认为该产品是保健品。

本人和孩子服用后肚子并不舒服,上网进行查询,发现{dy}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生产的商品文字存在着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本人发现这种产品包装文字严重违法,而且市场上它的很多产品都有这种类似内容的广告宣传,这种食品广告严重地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虚假、夸大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地商业竞争行为,特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上诉人按照消法49 条“退一赔一”。

上诉人认为:光明健能AB100系列产品是普通食品,却在瓶体包装上标注了保健食品的宣传用语,宣传该产品可以“xxxxx”,使人误认为这是一种保健食品。而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普通食品不可以宣传功能功效。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xx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用途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xx作用。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dy}条也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在附件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中的{dy}种保健用语就是“免疫调节”。

光明牛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宣传文字“xxxxx”的目的就是在打保健品功能用语的搽边球,而被上诉人在法庭上也再三说牛奶具有保健作用

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上诉人认为,国家有关部门连保健食品都不能随意宣扬功能主治和疗效,光明牛奶凭什么可以宣传食品有保健作用

本人在北京顺义区工商局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分资料: 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今年4月初开始生产“健能AB100酸牛奶”,规格有瓶装580g原味、瓶装580g提子味;瓶装190g原味、瓶装190g提子味;杯装100g原味、杯装100g提子味和杯装100g草莓味,但该产品不是保健食品。

据北京市顺义区工商部门调查,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今年4月27日从北京锦家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带有“xxxxx”和“增强你的xxx”等内容的包装,并于4月30日开始用于产品生产。上述包装内容并无任何依据,但足以使人误认为“健能AB100酸牛奶”是保健食品。截至7月25日,带有“xxxxx”的包装共使用了8304个,库存31839个未使用;带有“增强你的xxx”的包装共使用了9648个,库存36600个未使用。

还有,2007年 8月22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给投诉光明牛奶的消费者王海东的回信中也写到:你投诉光明乳业股份公司乳品八厂生产的 光明健能AB100益生菌牛奶优酪乳牛奶和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菌丝体胶囊 标识问题,经调查上述二种食品的标识确实存在问题,我所已对上述二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dy}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部门认定: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dy}款规定,工商部门对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30000元的经济处罚。

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不顾上诉人的诉请和法律依据: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还片面的认为:被上诉人的产品上印有“xxxxx”字样属实,但被告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可以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确具有xxx的证明,不构成欺诈。还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xxxxx”和腹泻的证明,这真是荒唐,我诉的是产品广告违法,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合同欺诈,并非人身伤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很多食品都有保健作用,就拿“水”来说:人不喝水会生病,甚至会渴死的,经常喝水就身体健康,也会xxxxx,难道自来水公司就可以把水当作保健品来销售,也说可以用“xxxxx”来做宣传吗?法官判案都不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告的诉求了!难怪当今社会上会有那么多的企业会这样忽悠消费者,如果法官审理都背离法律的准则、国家的规定和相关的证据,都听信企业的狡辩,都去随意的找一个“鉴定单位”,找家报纸做个宣传,那要国家法律、要人民法院、讲“公平、公正、诚信、规范”还会有什么用!

综上所述,该判决极不公正,光明奶业其产品广告用语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该文字的实质内容对上诉人及广大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构成了误导、欺诈,也属于一种商业不正当竞争。这是极不道德的,更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并令其改正,实际上光明牛奶的这种做法已经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不满,全国各地官司不断,光明牛奶无奈之下也在全国范围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撤柜处理,只是还在狡辩罢了。碑林区法院不知何故却在判决中错误的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观点和证据,对上诉人的观点和证据却避而不谈,这就是导致这起错案的根本原因。而这类因食品虚假广告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胜诉的案例全国早已多的不计其数,故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碑林区人民法院(2007 )碑民二初字第1019号有失公平的民事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孙安民  

2007.12.22

本上诉状系草稿还在整理中,敬请各位专家指点,13002999315

上诉人12 月15号领取的判决书,正在筹划上诉,29号为上诉的{zh1}{yt},上诉后还有7天的交费期限。上诉人孙安民是一名民间公益打假人,对此判决坚决不服,厂家不从根本上认识自己的错误,一味的指责别人和攻关灭火,不向消费者认错,只能会损失地更惨,光明即就是表面上取得了胜诉,也无法挽救自己的过失,况且这种违反法律、有失公平的判决那里的消费者也不会服气一定会继续上诉的。

附:

西安《老孙打假》和上海光明牛奶对薄公堂

人:孙安民、男、生于1946年6月28日、汉、住址:西安市友谊西路2号405 室、电话:1300299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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