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谱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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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称,鉴于近几年美国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体系受到诸多抨击,其中包括检查程序的脱节。两大机构的合作将解决新鲜农产品和食品供应面临的挑战,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健康。美国农业部新鲜农产品首席官员将负责协助美国食品xx管理局制定和评估新的食品安全规则对食品工业,包括小型规模和有机农业生产者和地方食品安全当局的影响,这将耗时6个月时间来完成此项目。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美国xx政府15个机构拥有食品安全监测、检查和标签功能。美国农业部负责监督肉、禽、蛋产品的安全,美国食品xx管理局负责其他大部分食品的安全。
2. 瑞典提议更改RoHS禁用物质标准
瑞典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在部长理事会下的常任代表委员会(COREPER)环境工作小组会议中谈到,欧盟委员会应该参照更新的标准,更改现有的将物质添加到ROHS附件4中的方法。
近期COREPER开展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在REACH法规如此深远的影响下,RoHS还是否占有重要地位。瑞典在{zh1}一次会议上提议RoHS应在“正确处理废旧电子电器设备”方面提高价值,这点而言,RoHS指令的目标已经超越了REACH法规的目标。
瑞典相信这一提议将帮助RoHS发挥其潜力,将新物质添加到它的附件4中。
瑞典表示,如果某物质在被回收或接受处理时对工人带来“危害”,或者它有可能通过垃圾处理无法控制地传播到环境中,欧盟成员国要提议这一物质称为禁用化学物质清单的潜在候选物质。
据消息称,某些代表不喜欢“危害”这一词的用法,认为建立标准应以风险为基础。
有些成员国,尤其是芬兰,认为更改标准和提议新物质添加到附件4可能加大ECHA的工作量,它们担心ECHA没有足够能力承担新任务。
该提议有望在11月初接受RoHS和REACH专家的会议讨论。
3.欧盟对中国产塑料玩具发出消费者警告
由于该产品中DNOP的含量为12.8%,远远超过了欧盟REACH的{zg}标准,因此对儿童存在化学危险。目前,供应商已经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将其撤出市场。
为此,建议国内有关生产和出口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4.美国CPSI敦促参议员通过食品安全现代法
CPSI称,美国众议院于今年7月份通过了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这一措施授予美国食品xx管理局要求食品生产商实施食品安全计划的权利。美国食品xx管理局负责80%产品,如海鲜、蛋类、奶制品、特殊包装食品(花生酱)的供应,面对愈来愈多的健康食品增补至最危险物质清单内,美国美国公共利益科学中心呼吁美国参议院仿效美国众议院的做法,尽快通过新的法案而替换目前腐朽的食品安全法。
5. ECHA敦促下游公司告知2010年注册人其化学品用途
下游用户之所以要及时跟供应商交流物质用途,是因为供应商在注册物质时为了准备化学品安全评估要考虑下游用户的用途,从而使这些用途条件涵盖在供应商的暴露场景内,成为确定的用途。如果注册人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的原因不支持这些用途,他需要通告下游用户和ECHA。
一旦某物质注册成功,如果某用途没被包含在供应商的暴露场景中,下游用户需要自己准备一份化学品安全评估。
下游用户的物质用途和使用条件的信息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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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DEHP是邻苯二甲酸盐的一种,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DOP。因为由异辛醇(2-EH)制成,所以被称为DEHP。一般认为,DEHP是欧洲叫法,而DOP是其他地区的叫法。通常被用来作为增塑剂使用。目前有研究表明,DEHP对生殖与发育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发育中的男性生殖系统影响较大,因此婴儿与孩童所受的威胁要较成人大得多。此外,DEHP还可能引其血栓、微血栓,並可危害肝与肺。欧盟近期更改的REACH法规中,明确将DEHP列入黑名单。在此,也提醒玩企注意,加大检测力度,减少召回风险。
随着欧盟REACH法规出台,15种化学物质获列化学品REACH法规“黑名单”。其中首批高度关注化学品REACH法规“黑名单”中就包括过去60年里在多种聚合物产品生产部门最常使用的增塑剂DEHP。DEHP的禁用预示着工业生产中许多常用的物质将濒临淘汰,也增加了玩具出口的风险。
根据公布的信息,第38周产品安全通报共18项,其中针对玩具的共10项,而此中有7项来自中国,占所有玩具被通报的70%。根据RAPEX解释,玩具被通报的主要原因是玩具中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包括DINP、DEHP和DBP)超标,而因此被通报的玩具就占据所有被通报玩具的80%。此外,儿童用具或者护理产品被通报的主要原因也是有毒增塑剂含量超标。在此提醒各玩具出口企应加大检测力度,减少召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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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详尽地规范了废旧产品处理过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实施至今效果很好,现就该法主要内容、体系建设和回收处理情况介绍如下:
一、德《电子电气法》简介和体系建设情况
德国是{dy}个将上述两个指令转化成国内法的欧盟国家,宗旨是通过全民参与,提高废旧产品的再生利用率,尽可能减少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使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该法确立了生产商承担主要回收处理义务的原则,法律主体分为监管部门、生产商、(废旧产品)公共收集机构和民众,法律客体-废旧电子电气产品被分为商用废旧品(B2B产品)和民用废旧品(B2C产品)两大类,细分为10类、20万种产品。
(一)法律主体
1.生产商
生产商是《电子电气法》最重要的法律主体,其含义指品牌所有者,而非帖牌生产的厂家。生产商必须履行以下8项义务:
(1)成立“废旧电子产品登记基金”(EAR)
该基金已于2005年7月成立,出资方包括xx信息、电信工业和新媒体协会、电子电气工业协会和相机工业协会等3家行业协会以及西门子、戴尔、爱普生、富士、IBM、摩托罗拉、松下、飞利浦、三星、索尼、夏普、博世、兄弟等27家跨国企业。职能是协调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和处理等事宜,数据和进展情况及时通报xx环保部。
(2)登记注册
生产商必须在xx环保部授权的“登记基金”注册后才可销售其产品,目前注册的厂家超过10000家。
(3)提供破产担保
生产商必须为其投放零售市场的产品提供资金担保,以确保破产后,产品能继续得以回收处理。此担保每年更新一次。无担保的产品不允出售。
(4)有效标识
生产商除在产品上清晰持久地标明厂家信息,还须标识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的分类收集符号,否则禁止投放市场。
(5)告知和通报
生产商须每月向“登记基金”通报投放市场的产品种类及数量,每年通报回收的旧电子产品数量、再生利用率和出口数量等情况。
(6)设计有利于再生利用的产品
生产商设计产品时,应尽量有利于拆解和再生利用。
(7)禁用有害材料和物质
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醚的含量不得超过产品重量的0.1%,镉不得超过0.01%。
(8)产品回收处理
生产商既可独立设立专门的回收网络,也可通过与各县的废旧电子收集机构合作,前者负责收集,生产商(或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走、拆解和处理,拆解地点须在登记基金注册。
2.(废旧产品)公共收集机构
这是公法性质的废旧电子品收集机构,由各县根据人口密度、地理情况和具体条件自行设立,须在登记基金注册。主要任务是设立废旧电子产品收集点,摆放5种收集容器。当收集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向登记基金通报,以便生产商及时运走废旧电子品。
各县的公共收集机构也可自行回收处理废旧电子品,但须符合法定处理程序并达到{zd1}再生利用率标准。
3.民众
从该法生效之日起,民众不得再随便丢弃废旧电子产品,而必须将之送往固定的收集点。
4.监管部门
xx环保部下的xx环境局是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管机构,它授权登记基金进行登记注册、数据收集整理等工作,并监督其公正性和运行效率;定期发布行业数据和报告;召集有关各方沟通交流。
(二)法律客体
《电子电气法》涉及的废旧电子产品可分为以下10类,共20 万种: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IT和通信设备
4.娱乐产品
5.照明设备
6.电气电子工具(工业用固定大型机床除外)
7.玩具、运动和休闲设备
8.医疗设备
9.监控设备
10.自动售货设备
(三)再生利用
根据该法,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再生利用可分为物质性再生利用和能源性再生利用。前者指组件和原材料的再生利用,后者指拆解后的垃圾进行焚烧产生热能的再生利用。再生利用率指废旧产品的再生利用部分与产品重量的比例。
该法设定的上述10类产品的{zd1}再生利用率和{zd1}物质性再生利用率分别为:第1和第10类产品为80%和75%;第3类和第4类产品为75%和60%;第2、5、6、7和9类产品分别为70%和50%,其中真空灯为80%。
二、回收处理体系的运作过程
通过强制登记制度,登记基金掌握了所有生产商、收集点和拆解点的信息,它通过一个内部计算系统(该系统由独立的研究机构按照生产商的市场占有率研制开发)确定不同生产商的回收义务和负责的收集点。当民众将废旧电子品送往登记的收集点并达到一定数量后,公共收集机构立即通知登记基金,登记基金通知相应的生产商(或生产商委托的第三方),后者须即刻运走并置换收集容器。
装有废旧电子品的收集容器被运送到不同的拆解点,首先拆解含有害物质的元器件,然后再拆解可再生利用的组件,分门别类运往工厂。拆解后的垃圾则运送到焚烧厂,焚烧产生的热能可以供热。
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商负责。
有的生产商为特定产品设立了回收网络,例如移动通讯业。德国移动通信用户达7000万人,拥有1.3-1.4亿部手机,每部手机的平均使用年限为18至24个月,约有6000万部旧手机被闲置,无法回收,其中含有3吨黄金、30吨银、1900吨铜、151吨铝和105吨锌。为提高再生利用率,德国环保组织DUH与移动通讯业合作开始名为“绿色电子”的回收行动,用户可在DUH网站免费订购“手机回收邮袋”,几天后,该邮袋寄至用户地址,用户将旧手机装入后免费邮寄至DUH收集点,约80%的旧手机功能正常,继续投入使用,其余的进入拆解和处理程序。
生产商定期向登记基金通报投放市场的产品、回收数量和再生利用率。如违反法定义务,xx环境局将处以{zg}5万欧元的罚款。但产品设计不合理除外,因为由此提高的拆解成本最终是生产商支付的。
三、回收处理现状
《电子电气法》实施后,德国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处理发展很快,再生利用率不断提高。2006年,德人均废旧电子品回收量为8公斤,比欧盟指令中的目标多出一倍。据xx环境局统计,2007年德国共有183万吨的电子电气产品投放市场,回收各类废旧电子电气产品75.4万吨,其中商用和民用分别为71万吨和4.4万吨。截至2008年2月,生产商共运送18万次废旧电子电气产品,2007年延迟率为5%,2008年下降至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