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碳化钙(电石)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碳化钙(电石)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碳素材料和生石灰在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电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化钙(电石)产品为1个单元。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规格,例如:碳化钙(电石)(优等品)。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19-×××××。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9)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