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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铝盖质量控制的把握 [原创 2010-06-21 15:13:05]   

复合铝盖质量控制把握 

  作为药包材使用终端,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并无足够的药包材检验能力,对购进药包材的质量控制主要依赖于供货方的合格检验报告书。而从药厂制定的口服液内控标准来看,一般只是对铝盖的外观、规格、尺寸、微生物限度几个有限的项目进行了规定,而无内衬胶塞的检测项目内容。根据GMP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购进铝盖之前,会向供应商索取和内塞的药包材注册证等相关资质,但是对每次购进的铝盖是否配用了合法、合格的药用胶塞,往往缺乏监控,也不具备检验能力。同时,铝盖生产企业在胶塞购进、使用、出厂的管理上较为松散,进出均未经检验,认为反正胶塞不是我厂产品,不需要对其质量负责,导致药用胶塞的质量控制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和盲点。 

  分析:《药品管理法》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但在实际监管中,药监部门对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是否不合格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判定依据。新的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颁布实施后,已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并未要求变更,给监督带来困难。尤其对于类似内衬胶塞口服液的复合型药包材,缺乏适用的法定标准。另外,目前对药包材的监督抽验覆盖面远远不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和省级药监部门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由于没有监督抽验权限,基层监管部门尚无法开展此项工作。有时因药包材不合格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如水分超标、染菌等)往往都是由药品生产企业买单,致使药包材企业缺乏主动提升产品质量和检验能力的动力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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