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8 00:03:15 阅读29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是2009.11.11发布的,2010.07.01起实施,扫描版下载地址:
首先特别申明:本人的有些言语本意不在批评,更谈不上批判,而是改进建议或供电气同行探讨的一个参考,由于不是很正式的文件/资料,所以修辞表达可能会不够严谨或语气欠斟酌,请大家不必在这些方面做过多的关注,只需关注问题本身即可。
1.对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95版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09版的适用范围加大,最起码可以到220kV。
2.09版《供规》引入了“双重电源”的术语。
3.09版《供规》增加了分布式能源作为自备电源的内容。
4. 09版《供规》修改了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并列运行、配电级数、低压配电电压、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的容量等内容。
5.09版取消了95版第3.0.5 条,
即“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6.09版《供规》第5.0.15条第2款: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线路电流≤60A 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60A 时,宜采用220/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另结合条文说明,我认为规定取60A为单/三相分界不合适,应取63A为分界。
以一户12kW为例、我国目前住宅负荷计算以户为最小计算单位,
也即一户的系数为1,住宅功率因数是0.9,则其计算电流为60.6A
显然开关最小也需要取63A。小型断路器没有60A这一档,即便有这一档也不应取60。
7.第7.0.5条:
“在多层建筑物内,……楼层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在高层建筑物内,……由楼层配电间或竖井内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应采取放射式配电……”
该条规定和表达欠妥,对于住宅类建筑,规定从表箱(楼层配电箱)到户内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对于其他建筑物来讲,这条规定显然有点过了,很多情况下xx可以采用树干式等配电方式;
另外,在第二段中,把高层建筑的楼层配电箱表达为“楼层配电间或竖井内配电箱”不妥,似乎高层层箱必须只能安装于楼层配电间或竖井内还是用住宅来说,现在住宅多用插卡式电表,则表箱多需安装于楼层配电间或竖井以外的公共部位。
所以本条最少有两方面不妥,修改方案有多种,无需多言。
8.09版《供规》第7.0.9条与条文说明分别表达为“接地型式”和“接地形式”,
同一本规范中同一个条文中对于同一个事物的表达宜一致,或者是编者有意要表达出两种表述均可?
我也曾有过如此做法,不过我在条文说明中加以说明了
但本条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此,我确实不得而知。
9.09版《供规》全文(含条文说明)对已经列入国家标准电压等级且在本规范范围内的20kV未作任何表述是比较遗憾的事, 对该规范本身和使用者而言都是个很大的缺憾。
10.09版《供规》第7.0.10条:“由建筑物外引人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条文说明:“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是为了便于检修室内线路或设备时可明显表达电源的切断,有明显表达电源切断状况的断路器也可作为隔离电器。但在具体操作时,应挂警示牌,以策安全。”
正文和条文说明均未对多年来大家对原条文的疑惑做表达和解释,不如08版《民规》表达的清楚
(《新民规》的表达为: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比较遗憾。
对于直接由室外引入并采用树干式配电的情况,比如用预分支电缆配电的情况,
进入室内后电源箱及其受电端分布于各分支处,而且有可能在较高楼层处设置预分支电缆与非预分支 电缆的转换箱,则不应在室内、外分界点处的室内位置设置一个纯粹 隔离开关分支线路和设备检修隔离,干线检修xx可以由上级配电设备处的隔离来保障安全。
如果生硬要给入户点处加一道隔离,则除了要增加设备及安装设备所需的空间(投资自然加大)外,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生硬增加的这道多余的隔离增加了线路的故障率,降低了系统的可靠性
更相当于有意埋下“断零”隐患!弊严重大于利!
。。。。。。
先写这点吧,有时间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