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央行令称,由央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央行批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所指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xxx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特指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同时,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d1}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d1}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zd1}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在备付金管理上,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同时,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办法并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办法并对个人信息管理、违规处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