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安全规程» 环保产品资料网


自 2000-12-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尺度
3 定义
4 管理
5 厂址选址及厂区安插
6 基本规定
7 工艺
8 尾矿举措措施
9 运输与起重
10 电气安全
11 防火
12 工业卫生
前言
本尺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冶金工业部1988年3月12日颁发实行的《选矿安全规程》为基础,增补了\”范围\”、\”引用尺度\”、\”定义\”、\”防火\”和\”工业卫生\”等部分,涵盖了化工、建材等行业选矿厂所特有的内容,并且在总体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充分,是天下统一的选矿安全尺度。
本尺度实行之后,各行业应根据本尺度的规定,对所颁发的原《选矿安全规程》作出修订或者废止。
本尺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尺度起草单位: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尺度参加起草单位:山东龙口市黄金矿冶公司。
本尺度主要起草人:庞奇志、李文勇、王红汉、初元民、沈传平、李晓飞、张其中、曲欣、孙家寿、张傲时、方和平。
1 范围
本尺度对选矿厂的厂址选择及厂区安插、选矿工艺和尾矿举措措施、运输、起重、电气、防火等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要求,作出了规定。
本尺度适用于冶金(含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选矿厂。
部分采用选矿工艺的企业,亦可参照执行。
本尺度不适用于选煤厂和核工业铀矿冶厂。
2 引用尺度
下列尺度所包罗的条则,经由过程在本尺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尺度的条则。本尺度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尺度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尺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尺度{zx1}版本的可能性。
GB 146.1-1983 尺度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2-1983 尺度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前提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前提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备保护栏杆安全技术前提
GB 4053.4-19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门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792-1984 放射卫生防备保护基本尺度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尺度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222-198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8196-1987 机械设备防备保护罩安全要求
GB 8197-1987 防备保护屏安全要求
GB 8703-1988 辐射防备保护规定
GB 11806-1989 放射性事物安全运输规定
GB/T 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 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预设规范
GB 50070-1994 矿山电力预设规范
GBJ 12-1987 工业企业尺度轨距铁路预设规范
GBJ 16-1987 建筑预设防火规范
GBJ 22-1987 厂矿门路预设规范
3 定义
本尺度采用下列定义。
3.1 选矿ore dressing
利用不同矿物的物理、物理化学或者化学性质上的差异,在特定的工艺设备前提下使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废石矿物分散,或者使共生的各种有用矿物彼此分散,患上到一种或者几种相对富集的有用矿物的作业过程。
3.2 选矿厂ore dressing plant
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选矿厂和所属于矿山企业的选矿车间,系指被用作或者可以被用作选矿的土地、建筑物和作业场所。
4 管理
4.1 选矿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厂部应设置安全机构或者专职安全员,由厂长直接领导;车间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由学历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选矿厂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3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厂每季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限期处理完成。
4.4 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并对所有职工定期举行培训考核。
4.5 特殊的一种作业人员,应取患上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执照,方可上岗。
4.6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举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谙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四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对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厂前也应举行安全教育。
4.7 调换工种或者脱离本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应重新举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人员举行专门培训。
4.8 应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备保护用品。入厂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备保护用品。
4.9 危险区域应设照明和警示标志。
4.10 作业人员上班前不应饮酒或者服用xx性xx,当班时期不应擅自离岗、轮岗、脱岗。
4.11 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应建立严格的存贮、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发现丢掉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12 安全举措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预设、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13 发生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或者其代办署理人应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急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有关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应按国度有关规定执行。
5 厂址选择及厂区安插
5.1 厂址选择
5.1.1 选择厂址,应有完整的地形、工程地质、水文现象地质、地动、气象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资料作依据。
5.1.2 选择厂址,宜避开岩溶、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1.3 厂址不应选择在地下采空区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险区以内,也不应选择在xx加工厂、爆破器材库及油库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
5.1.4 厂址应避免选在地动断层带和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否则应按国度有关抗震规定举行设防。
5.1.5 厂址应避免洪水淹设。园地的预设标高,应高出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5.1.6 在住民区建厂时,厂址应位于住民区常年最小风频方向的优势侧。在山区建厂时,应根据当地小区气象,确定厂区与住民区的位置。
5.1.7 选厂一般建构筑物地基土的承载力尺度值,应大于150kPa(1.5kgf/cm2);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土的承载力尺度值,应大于250kPa(2.5kgf/cm2)。如地基土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应对地基举行善处。
5.1.8 尾矿库应尽可能远离人口稠密区或者有重要举措措施的地方,尾矿不应直接排入江、河、湖、海。
5.2 厂区安插
5.2.1 确定建构筑物位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荷载较大的主要建筑物(破碎间、磨矿间、精矿仓等),安插在地质前提较好的地段。
–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安插在厂区的边缘和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最小风频方向的优势侧;
–焙烧厂房及煤气发生站,安插在厂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优势侧。
5.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救火车道的安插,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安插在建筑物最小风频方向的优势侧,及经常喷出火花和有有焰的火火源的建筑物的最小风频方向的下风侧。
5.2.3 应设置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救火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门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m。止境式救火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者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5.2.4 应避免将建构筑物的一部分安插在河滨或者低洼处,而另一部分安插在高处。
5.2.5 厂内铁路、门路的安插,应符合GB 438七、GB 146.1、GB 146.2、GBJ 12和GBJ 22的有关规定。
5.2.6 采用架空索道运输时,索道不应经由过程厂区、住民区;索道经由过程铁路和门路的上方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索道与高压线路交织时,应执行国度有关规定。
5.2.7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透风机扩散器的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贮药、油容积小于10m3–20m
贮药、油容积10~50m3–30m
贮药、油容积50~100m3–50m
贮药、油容积大于100m3–80m
6 基本规定
6.1 车间的楼板和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楼板应设地漏,地面应设排水沟。
6.2 厂房应设地坪冲洗举措措施。冲洗厂房平台和通廊等的供水点,应按方便冲洗的原则安插,以间距不超过30m为宜。冲洗污水宜自流分泌,并在全厂标高{zd1}处设置汇总污水池、排污泵站和相应的安全防备保护举措措施。
6.3 平台四周及孔洞周围,应砌筑不低于100mm的挡水围台;地沟应设间隙半大于20mm的铁篦盖板。
6.4 地下室及暗道应设置照明、水沟、水池及排污泵,且应定期检查。
6.5 安插在地动区的建构筑物,其抗震等级应符合国度有关规定。
6.6 厂房不宜安插悬臂结构;工艺安插须设悬臂结构时,悬臂长度应小于2.0m,悬臂部分不应安插重量较大和振动较大的设备。
6.7 荷载较重和振动较大的设备,其基础不应坐落在平台上,而应坐落在地基上。操作平台有集中荷载时,应采取特殊加固措施。
6.8 长度超过60m的厂房,应设两个主要楼梯。主要通道的楼梯倾角,应半大于45°;行人不频繁的楼梯倾角可达60°。楼梯每个抬步上方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2m。楼梯休息平台下的行人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0m。
6.9 厂房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通道净空高度应小于2.0m。
6.10 通道的坡度达到6°~12°时,应加防滑条;坡度大于12°时,应设抬步。经常有水、油脂等易滑事物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
6.11 高度超过0.6m的平台,周围应设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栏杆或者盖板;必要时,平台边缘应设安全防备保护板。
6.12 天桥、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纹钢板制作。直梯、斜梯、栏杆及平台的制作,应分别符合GB 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要求。
6.13 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扫栏杆、平台和走梯。
6.14 走梯、通道的出入口,不应设于铁路和车辆通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应设置防备保护装配,并悬挂夺目的警告标志。
6.15 道口和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点,均应设夺目的警告标志和防备保护举措措施。
6.16 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备保护罩或者防备保护屏。防备保护罩、防备保护屏应分别符合GB 8196、GB 8197的要求。
6.17 设备的开关和操作箱,应设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相互联系的设备开关和操作箱,宜集中放置。主要设备电机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人员检查、维护;如难以满足,应设局部操作平台。
6.18 厂内各类管线、溜槽,不应故障操作和行走。
6.19 高于10m的建筑物,屋顶如有可燃材料,应在室外安设离地3m宽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式救火钢直梯。
6.20 屋面须检查或者经常清灰的厂房,高度大于6m的,应设检查修理用固定式钢直梯;多层厂房两屋面高差大于2m的,应设直梯;檐子高峻于10m的,应在檐边设防备保护栏杆,小于10m的,可设安全挂钩,挂钩间距应半大于6m。
6.21 厂房应有足够的、供设备(部件)装配和检查修理用的园地。
6.22 设备的检查修理空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检查修理部件的各种装卸方向、部件的大小和位置确定合理的检查修理空间,在检查修理空间范围内不应设置其他设备和构筑物;
–起重机吊运{zd0}部件时,部件与固定设备、举措措施{zd0}大概轮廓之间的净空尺寸,应不小于400mm;
–用起重机吊装、检查修理的设备及部件,应安插在起重机吊钩能垂直起吊的空间范围内;
–检查修理用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应满足设备检查修理工作的需要;
–起重机提升设备及部件需要经由过程平台或者墙壁的,平台或者墙壁应设置吊运通道口,通道口周边与设备或者部件的间隙不小于300mm;
–设备吊装孔应设活动盖板或者掩护栏杆、且每层吊装孔设备出进的一边应做成活动栏杆;
–建筑物第二层及其以上的墙壁设有吊装拉门的,应在拉门处设高1.05m的隔墙或者装设可拆卸的掩护栏杆,起重梁伸出墙外应半大于2m。
6.23 检查修理园地的梁板荷载,应按满荷载考虑;整体装配重型设备有可能出现集中荷载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24 检查修理设备的同时应检查修理安全装配和除尘设备,检查修理后应立即重新安装好,不患上随意弃置。
6.25 设备大、中修后,应经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不合格应翻修。
6.26 检查修理设备应事先堵截电源,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在操作箱上挂好\”禁止开动\”标志牌,方可开始作业。
6.27 在光线不足的场所或者夜间举行检查修理,应有足够的照明。
6.28 多层作业或者危险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防备保护措施。
6.29 浇灌锌合金时,现场不应有水,浇注件应干燥并预热到80~120℃,雨天不应露天浇灌。
6.30 举行高处作业(包括45°以上的斜坡),应系安全带。
6.31 遇到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举行露天高处作业。
7 工艺
7.1 一般规定
7.1.1 运转设备的下列作业,应停车举行:
–处理故障;
–更换部件;
–局部调解设备部件;
–调解皮带松紧程度;
–清扫设备。
7.1.2 人员不应进入矿石流动空间。
7.1.3 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者上部,事前应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堵截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7.1.4 原矿、精矿及尾矿的取样点,应设在便于取样、安全稳妥的位置。
7.2 破碎与筛分
7.2.1 停车处理固定格筛卡矿、粗破碎机棚矿(囤矿或者过铁卡矿)以及进入机体格检查查处理故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长度只限到作业点;
–设专人监护;
–进入机体前,预先处理矿槽壁上附着的矿块或者有可能脱落的浮渣。
7.2.2 固定格筛和粗破碎机受矿槽的周围(给矿侧或者翻车侧除外),以及螺旋分级机的槽体靠近磨矿机的排矿端,均应设栏杆。
7.2.3 粗破碎机无给矿设备的,翻车机应在正常运转状态下翻矿,或者按设备运转规程操作,不应在停车状态下翻矿。
7.2.4 用吊车吊大块矿石时,矿石应绑好挂牢,并由专人指挥迟缓起吊,吊物下不应有人。
7.2.5 需停机调解圆锥破碎机排矿口时,应先用铅锤或者其他工具测定,然后停车和堵截电源,方可举行调解。若须进入机内测定排矿口,应有必要的安全防备保护措施。
7.2.6 清理粗破碎机翻车园地积矿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应设专人监护。
7.2.7 处理颚式破碎机囤(堵)矿时,应首先处理给矿机头部的矿石,然后从上部进入处理;不应采取用盘车的方向处理或者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进入颚式破碎机进料口作业时,应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7.2.8 处理颚式破碎机下部漏斗堵塞时,应与上下作业岗位联系好,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并设专人监护。
7.2.9 干式筛分作业应有除尘举措措施,并在密封状态下工作。密封装配应有便于检查修理、观察的门洞。
7.2.10 筛子因超负荷被压住时,应先停车,然后以专用的器械压三角皮带处理,不应手持棍棒压三角皮带处理。
7.3 磨矿与分级
7.3.1 磨矿机两侧和轴瓦侧面,应有防备保护栏杆。磨矿机运转时,人员不应在运转筒体两侧和下部逗留或者工作;并应经常观察人孔门是否严密,严防磨矿媒质飞出伤人。封闭磨矿机人孔时,应确认磨矿机内无人,方可封闭。
7.3.2 检查修理、更换磨矿机衬板时,应事先固定滚筒,并确认机体内无脱落物,透风换气充分,温度适宜,方可进入。起重机的钩头不应进入机体内。
7.3.3 处理磨矿机漏浆或者紧固筒体螺丝时,应固定滚筒;若磨矿机严重偏心,应首先xx偏心,然落伍行处理。
7.3.4 球磨机\”胀肚\”时,应立即停止给料,然后按\”前水闭,后水加,提高分级液体浓度降返砂\”的原则处理。
7.3.5 用专门的钢斗给球磨机加球时,斗内钢球面应低于斗的上沿;用电磁盘给球磨机加球时,吸盘下方不应有人;不应用布袋吊运钢球。
7.3.6 棒磨机添加磨矿媒质,应停车举行。采用装棒机添加媒质时,应事先检查装棒机的各部件,确认完好,方可举行。装棒机应有专人操作,应与起重机密切配合,并由专人指挥。
7.3.7 磨矿机停车超过8小时以上或者检查修理更换衬板完结,在无微拖举措措施的情况下,开车之前应用起重机盘车,盘车钢丝绳应事先经过检查;不应利用主电动机盘车。
7.3.8 检查泥勺机的勺嘴磨损情况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勺嘴运转方向的侧面,不应站在正面。
7.3.9 处理分级设备的返砂槽堵塞时,不应攀登在分级机、直线振动筛或者其他设备长举行。
7.3.10 xx分级设备溢流除渣篦上的木屑等废渣时,不应站在除渣篦子长举行。
7.4 采砂
7.4.1 运作中的采砂船应浮态正常,船体稳定,倾角小于0.5°。
7.4.2 采砂作业时期,在采砂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举行其他作业。
过采区应采取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
7.4.3 采砂船各层甲板不应有未固定的物件,操作平台、梯楼、人行道应保持畅通。
7.4.4 不应随意增加采砂船载荷,人员不应聚集船体一侧或者一端,无关人员不应上船。
7.4.5 采砂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预设中规定。采砂船工作时,干舷高不应小于0.2m;采砂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不应大于0.5m;采砂船过河段水位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而不应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7.4.6 地表建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应小于2m。
7.4.7 采砂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一切人员和船只不应停留或者经过。
7.4.8 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的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的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者木排上。
7.4.9 驾驶室各控制开关、仪表以及绞车行程开关,应灵敏可靠。长期未启用的或者潮气渗入的电机,应经电工测试绝缘良好,并征患上电工赞成方可开动。
7.4.10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时期,除非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应行船和调船。
当风速超过15m/s时,应停车并采取防风措施;风速超过20m/s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翻船或者重大设备事故。
7.4.11 采砂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7.5 选别
7.5.1 重力选矿
7.5.1.1 螺旋溜槽应按高度每2m~2.5m设一分层操作平台。
7.5.1.2 离心选矿机运转时,不应将头伸入转筒察看。调解给矿鸭嘴、洗涤喷嘴及卸矿水喷嘴的位置和角度,应停车举行。
7.5.1.3 离心选矿机的给矿漏斗箱及电磁阀出现堵塞故障时,应用三角折梯去处理。
7.5.1.4 跳汰机床层应每周清理一次,xx筛板筛孔上的杂物,并检查筛板及其固定情况。
7.5.2 磁电选矿
7.5.2.1 调解干选磁滑轮下料分料板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磁滑轮侧面举行,以防矿物迸出伤人。
7.5.2.2 干选磁滑轮的皮带与滚筒之间进入矿块或者其他物体时,应在他人监护下举行处理;不应在磁滑轮运转的情况下用铁棍、铁管或者其他工具xx。
7.5.2.3 强磁选机运转前,应将一切可能被磁性吸引的杂物xx干净;铁棍、手锤等能被磁性吸引的物体,不应带到设备周围。
7.5.2.4 电选机应安装在干燥、透风地点,运行时操作人员应避免接触高频电缆。
7.5.2.5 电选机主机与高压静电发生器,应尽量靠近配置。高压静电发生器和电选机主机前,可铺设橡胶绝缘地板。
7.5.2.6 电选机采用圆辊给料或者电磁振动给料时,给料装配的传动电机或者电磁振动器,应与高压静电发生器构成联锁。接入高压之前,给料传动电机或者电磁振动器不能开始工作;高压跳闸后,给料传动电机或者电磁振动器应立即停止工作。
7.5.2.7 电选机主机和高压静电发生器,应用单独支线分别与接地干线毗连,不应串联毗连。
7.5.2.8 高压电断开后,应用接地放电器将电选机高压电极上的残余电荷放掉,方可与这些部件接触或者举行检查修理。
7.5.3 浮选
7.5.3.1 开动浮选设备时,应确认机内无人、无障碍物。运行中的浮选槽,应防止掉入铁件等杂物或者影响运转的其他障碍物。
7.5.3.2 更换浮选机的三角带,应停车举行。三角带松动时,不应用棍棒去压或者用铁丝去钩三角带。
7.5.3.3 更换机械搅拌式浮选机的搅拌器,应用钢丝绳吊运,不应用三角带、磨绳吊运。
7.5.3.4 不应跨在矿浆搅拌槽体上作业。溅堆到槽壁端面的矿泥,应经常用水冲洗干净。
7.5.3.5 浮选机进浆管、回砂管、排矿管和闸阀等,应保持完好、畅通和灵活,发现堵塞、磨损应及时处理。
7.5.3.6 浮选机槽体因磨损漏矿浆或者搅拌器发生故障必须停验车修时,应将槽内矿浆放空,并用水冲洗干净。
7.5.3.7 浮选机突然停电跳闸时,应立即堵截电源开关,同时通知球磨停止给矿。
7.5.3.8 使用杯式给药机调解给药量,应停机举行。
7.5.3.9 配药间应单独设置,并应设透风装配。人工破碎固体药剂时,正面不患上有人。
7.5.3.10 采用有毒药剂或者有异味药剂的浮选工艺,或者工艺过程产生大量蒸气的,应设透风换气装配。
7.5.4 焙烧
7.5.4.1 使用煤气,应按GB 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7.5.4.2 焙烧竖炉点火,应按下列程序举行:
a) 开动抽风机10~15min;
b) 打开本炉的加热煤气末端放散管放散5min;
c) 举行煤气爆发试验合格后,用火把点燃加热烧嘴;
d) 开始加热时应少给煤气,待正常后再逐个加大煤气量。
7.5.4.3 焙烧竖炉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不应漏风。
7.5.4.4 进入焙烧炉检查修理,应先将加热、还原煤气管堵上盲板。检查修理煤气管道,应事先用蒸汽或者氮气把煤气排净方可举行。
7.5.4.5 挠火眼完结,应用磁块将火眼堵上,防止煤气泄漏。
7.5.4.6 在炉前、炉顶平台、燃烧室平台、搬出机平台,无关人员不应逗留。
7.5.4.7 烘炉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进入炉内点燃烘炉管、还原煤气喷射塔(小庙);
–打开炉顶烟道盖;
–架设烘炉管,并用火把点燃烘炉管(点火程序与开炉点火相同);
–按烘炉升温曲线要求举行。
7.5.4.8 煤气作业区,应悬挂夺目的警告标志牌。
7.5.4.9 在煤气作业区人员聚集的值班室和作业场所,应装有煤气泄漏自动警报装配。警报装配应处于良好状态,每十天应至少校验一次。
7.5.4.10 煤气作业区的作业人员,应掌握煤气中毒的现场急救知识。
7.5.4.11 煤气工应谙练掌握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的使用要领。防毒面具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7.5.4.12 发现煤气泄漏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举行处理。
7.5.4.13 焙烧竖炉的水封盖板,应坚固、完整、齐全,并盖严,人员不应在上面休息或者取暖和。
7.5.4.14 焙烧厂房搬出机跨的顶部,应设有排雾天窗。
7.5.4.15 回转窑点火时,应先将煤气管道系统通入蒸汽,以xx残余煤气,同时开动抽风机10min,然后用火把点燃煤气火嘴(先点火把,后开阀门);要是点不着,应查明原因,间隔10~15min后再点。
7.5.4.16 点火前应做煤气爆发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应点火。
7.5.4.17 进窑检查修理应搭好踏板,窑内应用保险灯(低压、防爆)照明;窑转动时,内部不应有人;抢修时应申请作业票。
7.5.4.18 窑内检查修理打砖时,应从里向外打,并应有人监护。
7.5.5 浸出
7.5.5.1 浸出车间应备有一定数目的xx药剂、防毒用具,并应妥善保管和定期检查其效能。每个职工都应学会xx药剂、防毒用具的使用要领与急救措施。
7.5.5.2 浸出车间应设透风xx举措措施,并保持其完好正常。
7.5.5.3 进入浸出槽等有毒容器检查修理时,应首先xx达到规定安全值后,穿戴好防毒面具和防备保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入操作。
7.5.6 药品(剂)储存、使用与管理
7.5.6.1 化学药品应按其性质(剧毒、易爆、易燃、易潮、怕光等)举行分类储存、液体与固体应分开储存。
7.5.6.2 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火源,分别储存于低温、干燥地点。
7.5.6.3 从大瓶内取用药品,用剩部分不应倒回原瓶,应另装小瓶储存,并加贴标签。
7.5.6.4 对于易燃及易发生泡沫的药品,不应在严密封闭的情况下剧烈摇晃,以避免发生爆炸。
7.5.6.5 储存药品,应有明显的标签,对有毒、易爆药品还应有特殊标识。不应随意弄掉标签,以避免错用药品发生危险。
7.5.6.6 对无标签而又不明性质的药品,应经化验确认,方可使用。
7.5.6.7 工作室内经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或者有毒药品,应分别妥善保存在药品柜内,以红色标签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并加注\”易燃\”\”易爆\”\”有毒\”等字样。
7.5.6.8 剧毒药品应严加管理,经有关部门批准签字限量领用;用后剩余部分,领取人应亲自办理归库手续,或者交指定的专人处理。
7.5.6.9 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xx性和有非常刺激性气味的药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事先了解其化学性质、使用要领和注意事项,并掌握操作要领;
–开瓶口应朝向无人处,以防药品崩溅伤人;
–对剧毒、非常刺激性和xx性以及挥发性的药品,应在透风前提良好的透风橱内操作;
–取用有毒或者剧毒液体药品时,应使用移液管,不应用口直接吸取;
–加热或者配制易燃、易爆药品时,应在安全地点举行;
–使用有毒、剧毒药品时,操作结束,应立行将器皿冲洗干净,擦净试验台。
7.5.6.10 搬运、使用强酸、强碱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搬运桶装或者坛装的强酸、强碱,应两人举行;
–应用专用的架子或者车辆举行搬运,并应放置安稳,不应肩扛、违驮或者徒手提运;
–搬运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如有损坏不应使用;
–劳动防备保护用品穿戴齐全;
–使用坛装、桶装的浓酸、浓碱时,不应直接倾倒,而应用虹吸法注入器皿中;
–加热浓酸、浓碱时,应在透风良好的透风橱内举行,操作人员不应靠近;
–配制酸碱溶液时,应将在浓酸、浓碱迟缓倒入量好的水中,而不应将水倒入浓酸、浓碱里。
–浓酸、浓碱一旦溅到眼中或者皮肤上,应迅速用棉花纺成的纱吸干,并用大量水冲洗,严重时应立即送医院急救。
7.6 脱水
7.6.1 操作过淋机应保持均匀给矿,分矿箱和管路应畅通。
7.6.2 大型内滤式真空过淋机内的人行板道,应设安全装配。
7.6.3 通往周边传动式浓缩机中心盘的走桥和上下走梯,应设置栏杆。
7.6.4 夜间检查周边传动式浓缩机中心盘或者开关流槽闸板,应有良好照明,并在他人监护下举行。
7.6.5 浓缩机的溢流槽外沿,应高出地面至少0.4m;否则,应在靠近路边地段设置安全栏杆。
7.6.6 浓缩机停机之前,应停止给矿,并继续输出矿浆一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行之前,应注意防止浓缩机超负荷运行。
7.6.7 超粒径、超比重的矿物、各种工业垃圾等,不应进入矿浆浓缩池。
7.6.8 须浓缩而未经浓缩的尾矿浆,除非事故处理需要,不患上肆意送往泵站和尾矿库。
7.6.9 浓缩池的来矿流槽进口和溢流槽出口的格栅、挡板装配,及排矿管(槽、沟)等易发生尾矿沉积的部位,应定期冲洗清理。
8 尾矿举措措施
8.1 尾矿输送
8.1.1 砂泵站(特别是高压砂泵站)应设必要的监测仪表,容积式的砂泵站应设超压掩护装配。静水压力较高的泵站应在砂泵单向阀后设置安全阀或者防水锤。
8.1.2 事故尾矿池应定期清理,经常保持足够的存贮容积。事故尾矿溢流不患上肆意外排,确需临时外排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8.1.3 间接串联或者远距离直接串联的尾矿输送系统上的逆止阀及其他安全防备保护装配应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8.1.4 矿浆仓来矿处设置的格栅和仓内设置的水位指示装配,应经常冲洗清理与维护。
8.1.5 尾矿输送管、槽、沟、渠、洞,应固定专人分班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发生淤积、堵塞、爆管、喷浆、渗漏、坍塌等事故;发现事故应及时处理,对排放的矿浆应善处。
8.1.6 金属管道应定期检查壁厚,并举行维护,防止发生漏矿事故。
8.1.7 寒冷地区应加强管、闸、阀的维护管理,采取防冻措施。
8.2 尾矿车
8.2.1 尾矿库的预设,应遵守《选矿厂尾矿库举措措施预设规范》的规定。
8.2.2 尾矿库及其附属举措措施的施工和验收,应遵照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预设要求举行。
8.2.3 尾矿库的生产管理,应遵守《冶金矿山尾矿举措措施管理规程》的规定。
9 运输与起重
9.1 矿仓及给矿机
9.1.1 矿仓口周围(出进车处除外),应设防备保护栏杆。
9.1.2 翻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检查并确认翻车机及矿车内和周围无人、无障碍物,方可翻车卸矿;
–检查修理翻车机(尤其是在翻车机或者矿槽内工作)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空车自溜运行,应有可靠的阻车装配;
–采用自卸汽车卸矿,应设坚固的挡墙,挡墙高度不应小于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
9.1.3 槽式给矿机堵塞和棚矿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捅矿时应站在设备一侧的安全位置,避免矿石滚出伤人;
–采用爆破要领处理时,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GB 6722的有关规定。
9.1.4 下矿仓检查供矿、矿位情况及排除故障时,应系好安全带(其长度只限到作业点),不应站在矿石斜面上,且应有人监护,必要时下部应停止排矿。
9.2 带式输送机
9.2.1 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GB/T 14784的有关规定。
9.2.2 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9.2.3 通廊墙壁与输送机之间的距离,经常行人侧不小于1.0m,另一侧不小于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抬步。
9.2.4 带式输送机应具有相应的防止逆转、胶带撕裂、断绳、断带、跑偏及脱槽的措施,并应有制动装配及清理胶带和滚筒的装配,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配。
9.2.5 带式输送机运送的物料,温度不应超过120℃。
9.2.6 带式输送机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人员不应乘坐、跨越、钻爬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不应从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上用手捡矿石(手选皮带除外);
–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应及时停车xx;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不应举行检查修理、打扫和注油,不应用手摸托滚、首尾轮等转动部件。
9.2.7 有卸料小车的带式输送机,其轨道应有行程限位开关。
9.2.8 更换栏板、清扫器(刮泥板)和托辊,应停车、堵截电源举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9.2.9 带式输送机不能开始工作或者出溜时,不应用脚蹬踩、用手推拉或者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9.3 车辆运输
9.3.1 车辆运输应遵守GB 4387的有关规定。
9.3.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实习人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信号以及举行行车作业等,应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监护下举行。
9.3.3 横穿铁路(或者门路)及在其附近施工(检查修理),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采取防备保护措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应故障行车安全。
9.3.4 站场、道岔区、料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出进口,均应有良好的照明举措措施。
9.3.5 不应搭乘矿车。
9.3.6 不应在铁路上行走、逗留,不应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9.3.7 雾天及粉尘液体浓度较大时,应开亮警示灯行驶;视线不清时,应减速行驶;在弯道、坡道上和接班出车时,不应超车。
9.3.8 装卸时,驾驶员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不应检查维护车辆。
9.3.9 在厂区和车间行驶,应遵循规定的门路,不应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经由过程。
9.3.10 不应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装载物品应捆绑稳妥安稳。载货汽车不应客货混装。
9.4 起重
9.4.1 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备保护装配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GB/T 6067的有关规定。
9.4.2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9.4.3 起重机械应装设过卷、超载、极限位置限制器及开始工作、事故信号装配,并设置安全连锁掩护装配。
9.4.4 轨道式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应有行程限位开关和缓冲器。轨道端部应有止挡或者立柱。同一轨道上有两台以上起重机运行时,应设防碰撞装配。
9.4.5 在有可能发生起重机构件挤撞事故的区域内作业,应事先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做好监护。
9.4.6 操作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烟雾太浓,视线不清或者信号不明,均应停止作业;
–不应斜拉斜吊、拖拉物体、吊拔埋在地下且起重量不明的物体;
–起吊用的钢丝绳应与固定铁卡规格一致,并应按起重要求确定铁卡的使用数目;
–被吊物体不应从人员上方经由过程;
–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起重机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过卷;
–在同一轨道上有多台起重机运行时,相邻两台起重机的凸起部位的最小程度距离应不小于2m;两层起重机同时作业时,下层应服从上层;
–吊运物体时不应调解制动器,制动垫磨损不正常或者磨损超过一半应立即更换;
–起重机吊钩达到{zd1}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
–不应用电磁盘代替起重机作业。
9.4.7 工作人员应在指定的地点上下起重机,不应在轨道旁行走。
9.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安插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并设置攀登司机室的木梯子。若安插在导电裸滑线的同一侧,应采用安全型导电滑线,并在通向起重机的木梯子和走台与滑线之间设防备保护板。厂房设有双层起重机的,下层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沿长度方向设置防备保护装配。
9.4.9 不应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不应用一台起重机撞移另一台起重机。
10 电气安全
10.1 一般规定
10.1.1 选矿厂电力装配,应符合GB 50070和其他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0.1.2 电气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0.1.3 电气作业人员应谙练掌握触电急救要领。
10.1.4 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对人的危害程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备保护网和安全遮栏。
10.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防备保护用品和使用防备保护用具。修理、调试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作业人员举行。
10.1.6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安全防备保护罩或者遮栏及警示牌。
10.1.7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10.1.8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应事先对拉下的电源开关把儿加锁或者设专人关照,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标志牌;用验电器验明无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线路的各端装接地线,方可举行作业。
10.1.9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损坏电断气缘或者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10.1.10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0.1.11 熔断器、熔丝、熔片、热替续器等保险装配,使用前应举行核对,不应肆意更换或者代用。
10.2 供电、变电所举措措施
10.2.1 厂区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削减条理;同一电压的配电系统,级别不宜超过两级。
10.2.2 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0.2.3 油浸变压器室为一级耐火等级,应用耐火材料建筑,门应采用阻燃材料,且应向外开。
10.2.4 油浸变压器室应设有适当的储油坑,坑内应铺上卵石,地面应向坑边倾斜;油浸变压器室墙下方应设透风孔,墙上方或者屋顶应有排气孔;透风孔和排气孔都应设铁丝网。
10.2.5 变压器室的门应上锁,并在室外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室外变压器四周应有不低于1.7m的围墙或者栅子,并与变压器保持一定距离。
10.2.6 倒闸操作应有值班调度或者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应复诵无误方可执行。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操作时应由一人操作,一个监护;如有疑问,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行操作。
10.2.7 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电。
10.2.8 变压器及其他变配电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掩护接零的低压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掩护接地的系统,中性点应经由过程击穿保险器接地。
10.2.9 高低压配电室配电柜(屏)前、后、两端的操作维护通道宽度,应满足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2.10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安插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10.3 动力机械控制
10.3.1 破碎设备应按逆生产流程方向联锁开始工作。
10.3.2 破碎机和球磨机可不参加联锁而预先开始工作,但如因事故停车,应立即停止给矿机及其他有关设备。
10.3.3 电动机应设有短路掩护、过载掩护与缺相掩护。易于过负荷的电动机(如浓缩机),应装设过载掩护信号;破碎机、磨矿机等高压电机,还应有延时低电压掩护。
10.3.4 联锁局部操作的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40m时,应有开始工作预示信号。
10.3.5 带式输送机,应在侧面设置紧急使用拉线开关。
10.3.6 贯通多层操作平台的设备,应在各层都能执行停车;若联锁设备开车或者停车顺序有误,还应能制动和自动停车。
10.3.7 开始工作机器的装配,应位于能看到机器周围情况的地点,停车开关应设在该机器附近;如在开始工作装配处看不到被开始工作的机器,则应有开始工作预示信号(电铃或者指示灯),并且应在患上到允许开车的信号后,方可开车。
10.3.8 容易造成输电系统和电动机短路的高导电、易飞扬的矿物(如石墨),其加工生产车间应采用封闭式电动机和开始工作装配。
10.3.9 若厂房内存在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应采用防爆式电动机。
10.4 厂房照明
10.4.1 选矿厂生产车间应有充足的照明,人工照明的照度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易燃易爆工段应采用防爆灯。
表1 选矿厂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照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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