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网协议签订不规范 免费享用网络被叫停 签订《入网协议》却未做预计服务期限的约定,在得知不能{yj}免费使用网络服务后,华先生将上海长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内容。日前,上海市{dy}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华先生与上海长城公司签订了一份《入网协议》,协议约定,由长城公司向华先生提供免费网络服务。协议签订后,长城公司向华先生提供了一份《用户信息登记表》,该登记表中,指定了华先生的用户编号,另对缴费金额作了免收安装调试费、免月租费的约定,而对预计服务期限未作约定,之后长城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然而两年后,华先xx现无法正常享受网络服务,遂与长城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这才得知其单方面决定不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为此华先生多次与之交涉,但均无果,于是华先生诉至法院,后在庭审中,长城公司同意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华先生随即撤销诉讼。 直至2009年5月末,华先生收到长城公司发出的《通知》,在该通知书中长城公司明确表示,他们于2003年1月与华先生签订的《入网协议》中因并未约定长城公司向华先生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效期限,所以决定在2009年7月正式解除与华先生的上述入网协议。 华先生不服,再次将长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内容。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长城公司继续履行2003年1月签订的为华先生提供免费网络服务之《入网协议》。 长城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先生要求长城公司向其继续履行提供免费网络服务的协议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系争《入网协议》的服务期限应如何认定以及上海长城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华先生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从长城公司向华先生提供的《用户信息登记表》看,该表中对“预计服务期限”没有填写任何内容。同样,在《入网协议》中也没有关于服务履行期限的专门条款。所以,本案双方对免费的网络服务履行期限并没有以条款的形式作出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 我国法律没有对网络服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合同法中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不定期租赁”的构成要件与本案网络服务合同的构成要件较为类似,两者都是持续性合同,即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是需要经过持续的一段时间,比如一定的租期或服务期,合同的内容才能实现。正因此,租赁期限或服务期限对于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因此网络服务合同可类推适用不定期租赁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本案中,虽然网络服务合同实际履行了六年之久,但并不能就此推断出双方对服务期限做了明确的约定,更不能据此推出长城公司认可了所谓长期的或{yj}的免费服务期限,而应赋予长城公司有随时解除该《入网协议》的权利。该案提醒我们,对于租赁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持续性合同,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因此对履行期限应予以明确约定,以避免产生纷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李 芹 通讯员 刘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