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巨头南京遭遇“标签门”

食品巨头南京遭遇“标签门”

 

 

    一起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牵连着南京市8家区级法院陆续收到的起诉状,被告无一例外都是国内市场知名食品企业:好丽友、康师傅、上好佳、喜之郎、娃哈哈、达能......被起诉的理由大体相同:消费者购买其食品后,发现存在营养成分超标、食品标签不合规、添加剂标示不清等问题,要求10倍赔偿。昨天上午,这组诉讼中的首起案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

  通用名之争

  引人注目的除了10倍索赔,还有被告的知名度:{dy}被告是麦德龙超市,第二被告是国际xx巧克力派"巨头"、韩国食品企业四"大鳄"之一好丽友食品公司。南京消费者王金宝一口气将这两大巨头一起诉诸法院,是因为他在麦德龙超市购买的好丽友派、蛋黄派等总糖含量超标、食品标签特别是添加剂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王金宝要求好丽友和麦德龙返还其购物款88.07元,支付购物款的10倍赔偿。

  争论焦点最终落在食品添加剂如何标注上。王金宝首先祭出去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包装标签上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好丽友在三种食品配料中所标示的"膨松剂"、"乳化剂"、"稳定剂"等均属于某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且"食用香料"用的是简单标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用加工助剂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标示出来。

  对此,好丽友辩称,目前,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中只有"具体名"与"功能类别名称",并没有"通用名称"的概念,企业无标准可以遵循。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受质疑

  好丽友拿出了两份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颁布的法规和文件。一是修改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仅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当"标注具体名称,而对"膨松剂"、"乳化剂"和"稳定剂"却规定"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代码"。一是2009年10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

  王金宝直接对这两份文件提出了质疑,并坦言已经先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递函,指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并建议暂停实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王金宝的另一个身份是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正是这次组团诉讼知名食品企业的幕后策划者。即便是在法庭上,他也毫不避讳自己发动这场10倍索赔风暴的“处心积虑”:“就是想通过公益诉讼,给这些知名食品企业狠狠提个醒。”

    

来源:江苏经济报

 

博主点评:食品标签问题由来已久,混乱的标注,虚假的信息屡见不鲜,不仅误导消费者,也曾造成一些很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对食品标识问题有所规定。《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包装标签上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通用名称就是指具体名称,而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以上两条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是不一样的。

    消费者因为好丽友对"膨松剂"、"乳化剂"、"稳定剂"没有使用具体名称标识,且"食用香料"用的是简单标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用加工助剂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标示出来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这一事件是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每个消费者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监督食品企业,监督食品安全;这也是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的表现,每个消费者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保护自身利益,获取正当赔偿。

    “就是想通过公益诉讼,给这些知名食品企业狠狠提个醒。” 这是很多有社会责任心、有自我保护意识的消费者的共同心声。希望食品生产企业以此为戒,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和食品可追溯性系统的一部分,正确地对待食品标识问题,准确地进行食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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