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花生米罐头 QB 1409—91
canned roasted peanuts sal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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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生米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
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为原料,经去衣(或不去衣)、油炸、拌盐、装罐、密封
制成的花生米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1534 花生油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5009.23 食品中黄曲霉素B1、B2、G1、G2的测定方法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167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B 33005 出口统级花生仁检验规程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
3.1 红心米
心沟有红色成红棕色条状斑的花生米。
3.2 黄斑米
表面有片状或点状棕黄色斑痕的花生米。
3.3 病坏米
局部有棕红色或黑色斑点的花生米。
3.4 碎米
小于半粒的花生米。
3.5 芽米
胚芽已发育成芽的花生米。
3.6 胚芽
脱落的胚部。
3.7 起泡
花生米表面鼓起或破裂的小泡。
3.8 焦斑
花生仁油炸过程中由于局部受热过度产生的深黄褐色斑点。
3.9 小裂口
花生米两片之间在尾部开口不超过2mm。
3.10 轻微错位
花生米尾部裂口处错位宽度不超过2mm。
4 产品分类
花生米罐头分为去衣整粒装、去衣半粒装和带衣整粒装三类。
4.1 去衣整粒装花生米罐头产品代号为901。
4.2 去衣半粒装花生米罐头产品代号为901 1。
4.3 带衣整粒装花生米罐头产品代号为901 2。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花生米 颗粒饱满、大小均匀、水分不超过9%,杂质不超过0.5%,不完善
粒不超过4%,黄曲霉毒素不超过20μg/kg,无霉烂、裂纹、虫蛀及冻干瘪米等,
去衣后米粒呈白色。
5.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5.1.3 花生油 应符合GB 1534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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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优 级 品 │ 一 级 品 │ 合 格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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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黄色至黄色,色泽均匀,│黄色至深黄色, 色泽较│黄色至黄褐色,色泽尚均
│去│无焦斑; 黄斑米不超过净│均匀, 无焦斑; 黄斑米│均; 无焦糊现象
色 │衣│重的15%, 红心米不超过│不超过净重的20%, 红│
│ │净重的3% │心米不超过净重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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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 │带│暗红色, 色泽均匀 │暗红色, 色泽较均匀 │暗红色, 色泽尚均匀
│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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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气味│具有花生米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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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生米酥脆, 大小均匀; │花生米酥脆,大小较均匀;│花生米较酥脆, 大小尚
│ │每60g 成品中芽米、病坏│每60g 成品中芽米、病坏│均匀; 每60g 成品中芽
│ │米不超过1 粒(片); 拌盐 │米不超过1 粒(片); 拌盐│米、病坏米不超过1 粒
│ │较均匀。 │较均匀。 │(片); 拌盐尚均匀。
│去│ │ │
│ │分整粒装及半粒装两种。│分整粒装及半粒装两种。│分整粒装及半粒装两种。
│ │整粒装: 半粒花生米不超│整粒装: 半粒花生米不超│整粒装: 半粒花生米不
│衣│过净重的15%, 每20g成│过净重的20%, 每20g成 │超过净重的25%,每25g
│ │品中碎米、胚芽各不超过│品中碎米、胚芽各不超过│成品中碎米、胚芽各不
│ │1个(片); │1个(片); │超过2个(片);
组 │米│半粒装: 每20g成品中碎│半粒装: 每15g成品中碎│半粒装:每10g成品中碎
│ │米、胚芽各不超过1个 │米、胚芽各不超过1个 │米、胚芽各不超过1个
│ │(片)。 │(片)。 │(片)。
织 │ │ │ │
│ │湿法去衣允许整粒尾部有│湿法去衣允许整粒尾部有│湿法去衣允许整粒尾部
│ │小裂口和轻微错位现象, │小裂口和轻微错位现象, │有小裂口和轻微错位现
形 │ │允许表面有轻微划伤; 表│允许表面有轻微划伤; 表│象, 允许表面有轻微划
│ │面起泡花生米粒重不超过│面起泡花生米粒重不超过│伤; 表面起泡花生米粒
│ │净重的10% │净重的15% │重不超过净重的20%
态 ├─┼───────────┼───────────┼──────────
│ │花生米酥脆, 大小均匀, │花生米酥脆,大小较均匀,│花生米酥脆, 大小尚均
│带│无焦糊现象; 脱衣花生米│无焦糊现象; 脱衣花生米│匀, 无严重焦糊现象;
│衣│和半粒花生米各不超过净│和半粒花生米各不超过净│脱衣花生米和半粒花生
│米│重的15% │重的20%; 允许部分花生│米各不超过净重的25%;
│ │ │米衣有黑色自然斑点 │允许部分花生米衣有黑
│ │ │ │色自然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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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不低于标明重量。
表2 净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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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 号 │ 标 明 重 量 (g) │ 允 许 公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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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 227 │ ±3.0
871 │ 185 │ ±4.5
500mL罐头瓶 │ 30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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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氯化钠含量 0.8%~1.5%。
5.3.3 水分 小于2%。
5.3.4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11671的要求。
5.3.5 油脂过氧化值 不大于0.15%。
5.4 微生物指标
无致病菌及因微生物作用引起的腐败象征。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4分类。
表4 样品缺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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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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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 │ 有有害杂质, 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脱落
│的锡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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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般杂质, 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一般缺陷 │ 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 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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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黄曲霉毒素含量
黄曲霉毒素B1不大于20μg/kg。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性能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重金属含量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锡、铜、
铅和砷。
6.6 油脂过氧化值
将油脂用乙醚抽出、真空干燥后,按GB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
6.7 微生物检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6.8 黄曲霉毒素含量
按GB 5009.23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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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济南罐头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素琴 郭家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QB 313—64《花生米罐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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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