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所面临的七大法律风险_『胡言乱语』http://BBS.KKIO.COM ...
作者:
卜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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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参加这样一个电子支付应用高峰的研讨会,也非常荣幸在这里就《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所面临的七大法律风险》。在下午{dy}个作主题发言。
可能大家看了我的名字都比较奇怪,为什么会起这样奇怪的名字?我是蒙古族,{dy}个问题就是名是什么,姓是什么?第二个问题就是你怎么这么年轻?这确实也出乎我的意料。为什么呢?因为我是搞法律的,普遍印象法律一般都是比较严肃、比较刻板,像法典一样古老的普遍印象。应该说非常抱歉,今天可能更要抱歉,从题目看也是一个吓人的题目?为什么提这样的题目?
从根本上说,对我们从事法律的人来说,希望大家理解,我们考虑问题是从最坏的一方考虑,搞法律事前挑毛病,事后解决难题。事前就是把最坏的想到,预见到提出解决方案,才能避免风险,剩下的都是好的事情。
首先,需要申明的是就这样的一个题目展开分析,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有什么不好,还是希望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考虑到,都预防到,剩下的都是光明和美好的事物,从这个角度我设立了这样一个主题。
围绕这个主题,我想做一些展开的论述,或具体的说,什么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为什么提出这样的问题。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非常有必要第三方法律平台的基本特点和基本概念、基本属性做一个尽量清晰的分析和阐述。
我们说,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概念之上有两个更大的概念,就是第三方网络支付至少有一个网络支付的概念,在网络支付之上有一个电子支付的概念,这样递减的顺序。
电子支付的基本概念,电子支付有六大类的支付,网络支付、固定电话的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销售终端交易、自动柜员交付等其他支付。网络支付是其中一类,什么是网络的第三方支付?这又是网络支付的一个小类。
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根据我自己的理解,就是银行和用户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相关的支付服务,比如说电子支付中的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行为。
有哪些第三方?大家可能都看到今天第三方的代表,比如银联,大家熟悉的支付宝、首信、环讯、易拍、易宝等等。
第三方网络支付在往下细分,又可以是独立的和非独立的网络支付,为什么这么说?独立的网络支付就是我们提到的首信、环讯等等支付平台,非独立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可以是另创的一个概念,和相应的网上交易平台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比如说支付宝和淘宝,对于这样的第三方网络支付称为独立的网络支付平台。
电子支付又分成六大类,有网络支付。它又分为网络第三方网络支付,又分为独立的和非独立的网络支付。
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产生的原因,在座的都是业界人士,大家都非常清楚,我就不赘述了。
提供一种不同银行之间支付网端的统一接口是所谓的网络支付平台,至少是它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发展过程中又有新的因素加进来。除了简单的提供不同银行之间的网上支付阶段,又提供担保服务等等,这些服务在基本的提供不同银行接口基础之上发展出来的。到目前为止,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基本功能就是三个:
1.提供不同网络平台的借口
2.类似支付宝提供一种交易的增值服务,交易担保。
3.虚拟帐户。
对网络支付平台的最基本的概念的梳理。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基本法律定位应该是什么样的?
涉及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它究竟是一个简单的一般的IT公司还是一般的中介公司,还是银行等等,这方面在第三方面网络平台产生、发展到目前为止没有解决的问题。存在很多使我们准确认识这个问题的障碍。
拿支付宝作例子,大家是否知道,他的全程是什么?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公司,从这个名称看是科技公司,我们查到的服务是担保服务,明确提出他不是银行、金融机构,也不是金融服务,从名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都是回避了他是一个金融机构,回避了银行服务的概念。
另外,我们从支付宝的交易规则中看到,提供的功能至少有五个功能,代收款、xx功能、退款功能、查询功能,还有担保的功能,七方面看提供了相关的至少与金融有关的服务还是比较全面的。从他用户量说,可能根据,据我查到的数字商品数二千万,每天的交易量三千万,每天的交易额达到三千万,每年达到1百亿,这样有一个鲜明的对比。第三方网易平台到底什么?如果从名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上都在回避这样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理念,实际提供的服务又看到了很多的带收款、付款、担保、虚拟帐户相关的一系列的服务,这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这样我们认识这个问题有一定难度。
可以得出四个结论:1.科技公司,是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科技公司。2.可能定义成交易与支付中介服务的提供者。3.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有六类银行金融机构。4.银行。
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
如果按照银行、非金融机构的定义的话,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得出,目前这些所有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都有一个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或者是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特许范围和经营框架而从事的问题。这并不是我提出的,一直是探讨和长期存在的问题。
简单的说,目前第三方网络平台这是一概而论,简单的说都有超出这样的范围的嫌疑。怎么定位确实是一个非常敏感和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我们为什么要对金融机构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主体资格进行如此严格的分析,这个道理是不言自明的,涉及到我国国家的经济命脉。
1.作为一个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单位,他可能产生大量的资金沉淀,银行有国家的担保,这样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企业,担保谁来承担,一旦出现问题谁来承担。
2.谁来保障大量资金的问题。
3.金融业务中会出现西钱等金融犯罪问题,避免金融犯罪问题。我们国家从主体上约束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银行行为。
至于结论,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是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是科技公司还是中介机构,分析起来太复杂,就不多说了。
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位,虽然还没有出台的管理办法,只能找出分析,: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管叫什么名字,不管交易金额怎么规定,根据政策的趋势看,我们国家把他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定位,今后的监管从主体上、行为上、资金保证上、资金安全上、资金犯罪反放上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标准来做的。
第三方网络平台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 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第三方网络平台目前涉及的法律和规律有哪些?
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
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比如{zh1}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
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4.由于网络支付的具有跨国界性,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又存在一道法律障碍。
这就是我们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主要涉及法律的分析,通过这个分析,我们认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交易虚拟、主体虚拟,由于制止犯罪方面,确实在无论是立法、执法、企业自身管理和提高需要有很多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zh1},简单把我们所说的网络支付平台的七大法律风险过一下。
因为刚才具体分析了很多,有一些方面就不具体展开了。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已经提过了。
2.资金安全的风险。
根据我们的研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提供中介和信用中介的过程中,资金包括两类,{dy}类结算,第二类虚拟帐户的资金,两类资金怎么保证,谁来担保等风险点。
3.期权安全的风险。问题很多,但由于网络安全所引发的电子支付过程的被盗等形象频繁发生,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在电子支付中的使用不足。另外,我们目前在电子支付中交易限额的中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洗钱的风险。
《反洗钱法》在明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对服务机构还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机构要求更高了。法律实施之后,对我们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5.反套现的风险,现有的规定就信用卡的管理办法,信用卡的条例也正在出台,根据信用卡的条例,利用xxxxx的刑事责任将被明确,目前是空白阶段,除了即将出台的信用卡条例外,还缺乏三个方面,像xxx方面的条例,个人破产的相关条例,信用方面的法律,如果这三方面都健全,从根本上防止套现的风险。
央视曾报道过利用支付宝进行套现的问题,我个人也进行了反思,为什么支付宝会成为被套现的焦点,我个人理解支付宝,包括他和其他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有三种:
a)支付宝交易量是很大的。
b)支付宝的交易没有成本的交易,并不是支出支付宝的网络交易是免费的,其他家也有,据我个人所知,不收手续费的交易服务应该是从淘宝的支付宝开始的。
如果有成本,套现就会不一样了。
c)支付宝的优点,是淘宝的密切的衔接,很便捷,另外要想进行欺诈套现,利用淘宝中的支付宝实行自买自卖是非常容易的。违反犯罪确实是需要反思的。
6.连带责任的风险。
电子商务的纠纷。
( 交易xx以后,在货物送到持卡人手里后,{zh1}遭到拒付,拒付之后根据国际信用卡的惯例,是有六十日免费的,据查询他又没有收到货物。所以使得这个案子非常难打。)
7.欺犯风险的案例。
我们提出这些风险,并不是否定这个场,是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有效的预防这些问题。这是重要的主题,产生存在确实有必要的,生存空间非常广阔的。如何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法律规定?我们建议是从六个方面开始,但没有时间展开了,从完善法律规定可以简单提一点,有一些法律规定,法律效益层次必须提高。
我们在今年的7月22日包括和电子商务世界提出了一个创意,当时提出11条,也是做了一些尝试。
{zh1},需要结束了整体的发言。
如果简单说一个结论,主要是三点:
1.第三方网络支付由于具有灵活便捷等优点,他是信息化及网络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一个非常值得期待和不断扶持的产业。
2.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发展环境的不健全,监管体系的不健全,非实名制和信用制度不健全影响的风险还是有一些,我们在这里揭示七个方面的原因。
3.尽可能的减少风险,许多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社会监督、用户的共同努力。
比如说,有一个很具体的,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我个人是网络实名制的积极倡导者。如果网络没有一个更执行有利更全面的体系,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责任还会存在,会不断放大,包括刚才提到的反洗钱、套现一样,找不到当事人,会存在一个相关责任的转移的问题,不仅仅是立法和执法的问题,是整体互联网发展和净化的问题。
这方面我想三点结论,很粗浅过了一下,基本观点供接下来发言领导专家以及在座批评指正,谢谢大家。(T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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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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