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实务归纳
必要性:
商标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用词均为“必须”。依据是《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4条。
同时,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商标许可使用是重中之重,请特别注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另,原来有规定对合同双方未在3个月内备案、存查予以罚款1万元,现在没有规定具体罚责。
时间: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依据是《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4条。
办理主体:
许可人。
共有商标许可,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但在合同上要有全部共有人的签字)。
手续:
尽管在许可人是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情况下,可由许可人直接办理,但因涉及到北京跑手续(商标注册大厅),故建议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更为高效和快捷。同时,请注意:根据1997年实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5条第2款的约定,“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此处用词是“应当”,即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特别提示:为避免被假冒商标代理机构忽悠,建议可以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查询代理机构资质。
要求:主要是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A)以及备案附送文件(B)的要求。
A、针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文本,明确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本文主题主要讲备案这一程序,为节约篇幅,这里暂不展开讲许可合同文本(有机会再谈,呵呵~)。
B、针对附送文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律师说明:采用商标局固定文本,许可人在申请书上盖章/签字);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律师说明:若为英文,应随附中文译本;若非原件副本,则必须是经公证的复印件);
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律师说明:重要!此点隐含的关键前提是被许可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无论是在国外注册还是在国内注册);
4)许可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身份证(公司)等(律师说明:外国主体必须注意要提供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盖章的中文译本);
5)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身份证(公司)等(律师说明:要求提供企业最近一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6)委托代理机构的,附送代理机构相关资质文件以及《商标代理委托书》(律师说明: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涉及特殊商品的: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律师说明:即《烟草生产许可证》and/or《烟草经营许可证》)。
费用:
A、规费(或称官费):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人民币3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B、代理费:由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变更或重新备案:从略。
实务提示:
就笔者所知,很多情况下,因为不了解/怕麻烦/要付费等各种因素,许可人并未向商标局备案,若不涉及许可费的支付,在正常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期间对双方业务较少发生影响。BUT,若涉及向国外商标许可方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的,考虑到该费在汇出时必须向外管局提供许可合同,故,建议应签署约定明确的许可合同,并履行向国家商标局备案的手续。切不可疏忽,否则后患无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BUT,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除外。依据:2002年10月16日{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做了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