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环境与期房描述不符该如何维权_杨明律师_新浪博客
律师点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杨明律师认为,对于上述期房环境与实际交付的现房环境不符的,首先要看,双方的购房合同中对此有没有明确的约定,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要对这种环境的变化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则要看开发商原来对这种期房环境的表述是否明确具体,并且是否已经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的价格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如果以上两个条件都具备,则即使没有约定,购房人也可依据{zg}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如果阿强没有保留沙盘模型的图片等资料,在阿强会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律师提醒:杨明律师认为,期房的{zd0}问题在于其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尤其是更多的停留在售楼人员所描绘的美好蓝图中。作为一名理智的购房人,应当注意把开发商把这些美好的描述化为实实在在的合同条款,并及时把开发商的沙盘模型拍照作为合同附件保存下来,这样,才能防止交房时的房屋与小区环境等与自己的美好愿望大相径庭,避免由于空口无凭,购房人又找不到救济措施的局面发生。举例来说,在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开发商须履行通知义务的几种规划、设计变更情形的约定中,范本原文只有一项,即“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而留下了大量的空白项留待双方自行约定。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购房人可在空白行做出如下约定:“小区容积率、绿地面积、道路、学校等规划设计的变更”、“该商品房所在楼宇与其他楼宇之间楼间距的变更”“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描述的各项规划、设计的变更”等等。这样约定后,如果发生上述变更情形,开发商均负有通知义务,购房人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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