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县915亩土地是征收还是租用?_螟蛉寒炙_百度空间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扩大招商,滥用征地权,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导致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近日,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侯村失地农民反映,该村915亩土地2007年由省政府批准征收,2009年9月9日挂牌出让给山西省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地495亩,4703万元成交)和洪洞县浩溢煤焦化有限公司(占地420亩,3990万元成交)。村民们说,土地招拍挂都出让完了,我们的土地补偿费还没有真正落实。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经查,洪洞县赵城镇侯村被征用的915亩土地分别在2007年6月5日和2007年5月28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号分别为【晋政地字(2007)312号】和【晋政地字(2007)275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村915亩被征收的土地公告应该在2007年的6月15日和2007年的6月7日左右向该村村民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在2007年的7月20日左右向村民公告。可是,洪洞县国土局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予以公告。

  采访中村民们说,我村915亩土地从2007年被省政府批准征收到2009年的7月份县政府占用土地,洪洞县国土局从没有发布过土地征收的“两个公告一个登记”的内容。同时,县国土局及赵城镇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没有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也未进行相应的调查及附着物登记。

  2009年9月份,915亩土地开始向村民办理土地征收补偿费,据赵城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合同书》的内容为:“甲方为赵城镇人民政府,乙方为赵城镇侯村村民委员会;为支持赵城精细煤化工园区项目建设,实现企地共赢,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土地补偿费达成以下协议。乙方种植土地x亩用于赵城精细煤化工园区项目建设,期限为50年,土地用途流转为企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起始价按水地1300元每年每亩的标准执行,一年一付。甲方负责在每年7月30日前,将下年度土地补偿费执行标准一次性由赵城镇财政所用一卡通的方式拨付给乙方。此款的担保人是赵城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xx进行转贷的除外。所以,赵城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合同书》的担保是无效的。

  采访中村民们说,2007年6月份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为什么到了2009年8月份村民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并且,土地补偿费没有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土地到底是征收还是租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土地是征收,按照洪洞县国土局的补偿办法是租用,请山西省洪洞县国土局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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