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产品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检验。每个产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以1000~
10,000为一批。
14.产品应逐个进行外观质量检查,要求配件吻合严密、牢固,表面光洁,色泽均匀协调,无飞边、毛刺。
15.产品应按本标准第1条规定由生产厂方抽验,数量不少于产量的0.2%。如不合格,应再取双倍产品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该批口罩即为不合格。
16.国家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有权直接对产品进行定期质量检验,每二年对产品颁发一次许可证。对于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提出警告或吊销许可证。
18.每箱包装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与技术鉴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其内容包括:
(1)制造厂名和商标;
(2)产品名称、类别、头型号、性能;
(3)产品数量、批号;
(4)制造日期;
(5)检验员代号;
(6)使用说明书。
19.贮存产品的库房温度应保持在0~35℃之间。
20.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禁止与酸、碱及其他有毒物品放在一起。产品应保持清洁,不受压、受热、受潮和阳光照射。
21.每批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在遵守本标准第19、20条的条件下,制造厂保证不超过三年的贮存期内,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dy}章规定。超过三年贮存期的口罩,应复验取得合格证后才能销售。
22.本标准防尘口罩不适用于含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不足18%的地点。
23.选用本标准防尘口罩时,请参照表4。
2.部件材料和滤料应xx、无害、无异味。与颜面接触的材料对皮肤无刺激作用。
3.金属耐腐蚀性:用0.05%盐酸溶液(重量比)浸泡24小时,将金属片取出用微温水洗净,待干燥后用目观察无腐蚀痕迹。
4.橡胶应符合表2要求
6.呼吸阻力:将口罩戴在标准头型上(以下简称头型),头型后部接补偿式微压计和孔口流量计。在流量为30升/分的条件下,抽气所形成的负压值为吸气阻力,吹气所形成的正压值为呼气阻力。
7.阻尘率:以滤膜计重法测定。其方法是将口罩戴在头型上,头型内接粉尘采样器A,与头型同一水平面接平行采样器B共同置于发尘柜内。柜中试验粉尘为滑石粉。要求柜中粉尘分散度小于5微米的占90%以上,其中小于2微米的占70%以上。在浓度45~75毫克/米3(偏差25%),流量30升/分的条件下,采样10分钟,依下式计算阻尘率。
8.死腔:将戴在头型上,主体上开一小孔,注入经过100目标准筛选过的河沙(有阀口罩从阀孔注入),填满死腔后,测量倒出河沙的体积即为死腔容积(厘米3)。
9.视野:用视野计测定头型双眼视野和佩戴口罩后的双眼视野,得出戴口罩后妨碍下方视野的实际度数。
10.呼气阀气密性:将口罩呼气阀座固定在气密性测定装置上,抽气使负压值达到200毫米水柱,以秒表观察压力恢复至零值的时间。
11.橡胶扯断力、扯断伸长率按GB
528—76《橡胶扯断强度试验方法》规定,老化系数按
HG 4—845—76《橡胶热空气老化试验方法》,硬度按GB 531—76《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进行
3.1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self-inhalation filtertype dust
respirator
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用于防尘的过滤式呼吸护具。
3.2
简易simple dust
mask
吸气和呼气都通过滤料的自吸过滤式。
3.3
复式防尘口罩complex dust
mask
配有滤尘盒和呼吸阀,吸气和呼气分离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3.4
阻尘效率dust collection efficiency 在一定的粉尘浓度和气流条件下,佩戴防尘口罩和不佩戴防尘口罩,两测尘滤膜增重值之差与不佩戴防尘口罩时滤膜增重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3.5
吸气阻力inhalation
resistance
防尘口罩佩戴在模拟头型上,以一定的气流量抽吸通过口罩时产生的压力降。用Pa(mmH2O)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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