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不由己的清初皇族婚姻_My_百度空间

清朝皇帝的“洞房”。

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皇帝大婚的盛况,盛大的婚礼和如花似玉的后妃,皇帝的婚姻看起来真是又风光又享受。其实,清初皇族包括皇帝的婚姻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那样风光自在,其中的身不由己和政治联姻的压力是有苦说不出的。清初汗与王公贝勒的婚姻缔结,或是由于兼并战争的胜利,被征服的女真部落慑于其威力而允婚;或是为了双方利益通过联姻以结成更牢固的政治与军事联盟。努尔哈赤、皇太极与蒙古科尔沁部的联姻,更是双方政治和军事联盟的产物。

     皇女远嫁

     太祖起兵之初,皇室贵族通婚的对象为开创基业的中坚力量即军功贵族(包括八旗的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甲喇额真、牛录额真等)。如以十三副遗甲起兵时的四位盟友萨尔浒部酋长诺米纳、加木河寨主噶哈善、沾河寨主常书和杨书兄弟,除诺米纳因背叛被杀外,其余三人中,噶哈善娶努尔哈赤同木母胞妹代因扎,噶哈善死后,努尔哈赤又将代因扎嫁与杨书。努尔哈赤的长子褚英娶常书之女为妻。太祖创业之初的五大臣中,除一人与努尔哈赤同宗、一人被努尔哈赤“养为子”、“赐姓觉罗”,而不在通婚之列外,其余三人,均娶皇室女子为妻。

     将皇女远嫁势力强大的海西女真或蒙古上层分子,也是清初皇室贵族婚姻的一个特点。万历三十六年(1608),努尔哈赤将女穆库什嫁给乌拉贝勒布占泰;天聪六年(1632),皇太极将长公主许配敖汉部都喇尔巴图鲁贝勒子台吉班第;九年,又将次女固伦公主嫁给察哈尔林丹汗之子额哲。

   “奉迎礼”和“纳采礼”

     “奉迎礼”是汗与王公贝勒早期的婚姻礼仪。例如努尔哈赤早年娶哈达部万汗孙女阿敏格格,就是由其兄送之前来,努尔哈赤亲迎至洞地,然后“设宴成礼”。其子代善、莽古尔泰、皇太极等成婚时,亦“命行迎亲礼,设筵宴完婚”。天命十年(1625),科尔沁寨桑贝勒遗子吴克善送妹与皇太极成婚。皇太极亲迎至沈阳城北岗,筵宴如礼。“将至,上(努尔哈赤)率诸贝勒及后妃等出迎十里,又宴之,以礼成婚。”

     皇太极即位后,皇室婚礼仍行“奉迎礼”,但又加行“纳采礼”(即行聘礼),但采礼种类、数量等仍无定制。天聪六年(1632),贝勒岳托与归降汉官佟养性之女结亲,岳托“以雕鞍、良马及绣缎、貂裘、金镶玉带、靴帽等物赠养性”。并遵满族习俗,嫁女母家不回礼,不设宴。

     纳聘仪式多与定亲宴同时举行。定亲宴由男家操办,在女家举行。宴会所用食品,在与蒙古贵族结亲时多按九的整倍数杀牲。对结亲双方而言,纳聘仪式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有时直接举行结婚仪式,但还要按制补行定婚纳聘仪式。

     皇族婚嫁不请示会受罚

     天聪后期至崇德年间,皇太极“参汉酌金”,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关皇室贵族婚姻的一些制度也包括其中。首先是赐婚和奏闻制度。这一制度在天命建元前后即自然形成。

     因为满族妇女的择婚与再嫁,均由一家之主的父兄做主。

     努尔哈赤既是家族的家长,又是一国之主,无论从哪个身份来看,他都对其兄弟子侄的婚姻有决定权。太宗初年从国家礼制上明确了这一制度,但仍不时有人违反这一规定。天聪二年,多铎欲娶阿布泰之女,“阿济格不奏请于上,又不与众贝勒议,擅令阿达海与多铎为媒,又同阿达海至阿布泰家视其女”,阿济格因此受到惩罚。天聪三年,“贝勒阿其格未奉上命,擅娶蒙古喀喇沁部落女”,而被罚银千两。天聪四年,阿敏为贪牲畜,私自嫁女于蒙古贝勒塞特尔,又擅娶塞特尔之女为妻,被列入受处罚的罪状之一。后当阿敏之女受虐,阿敏请求皇太极出面干涉遭到拒绝。

     《崇德会典》中的相关规定,扩大到八旗大小官员及贝勒私属女子出嫁,均须经部转呈各王、贝勒、贝子后方许适人,私自与人者有罪。小民女子、寡妇,须问该管牛录章京,方准嫁。凡女满12岁后许嫁,未及12岁而嫁者有罪。奉旨而不嫁,也会受到处罚。崇德元年,贝勒阿巴泰因受制于妻,“上两次有旨命嫁其女,皆以妻言不从”而受到太宗处罚。同时,皇太极对下纳聘礼和迎亲礼所用的财物,有着严格的规定:“国中及外藩的合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两家做亲,定礼及迎亲礼,如违制多与财物,多宰牲畜者,钭多与的财物、牲畜,修饰撤回入官司,两亲家仍罚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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