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前提与依据(1)_学习笔记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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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企业于199831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加热器-传感器复合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这样书写其权利要求:“1:一种加热器-传感器复合装置,包括一个由{dy}金属材料制成的加热元件、由同样的{dy}金属材料制成的非加热元件,以及由第二金属材料制成的非加热元件;由所述{dy}金属材料制成的所述加热元件,与由所述第二金属材料制成的所述非加热元件的前端相连;所述{dy}金属材料是一种电热铁-铬合金,而所述第二金属材料是一种镍或镍-铬合金,从而在其间形成一个热电偶。”

2002816,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发出{dy}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原告加热器-传感器复合装置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US5043560A美国专利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所不同的仅为加热元件所使用的材料和热电偶所使用材料,而铁-铬合金是本领域常用的加热材料,镍或镍合金也为本领域常用的热电偶形成材料,属于公知常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把对比文件1的装置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原告回复到:在热电偶中,重要的不是使用什么材料,而是它们如何组合。本发明中的{dy}金属材料不只是铁铬合金,而是包含铝的铁铬合金,通过添加约4%的铝,这种铁-铬-铝合金通过在加热器上产生一个Al2O3氧化膜提供一种更强的加热器,即使加热到1300。据此,原告将其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dy}金属材料是一种电热铁-铬合金”修改为“所述{dy}金属材料是一种包含铝的电热铁-铬合金”。20031231,原告加热器-传感器复合装置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该专利说明书揭示了其技术效果:由于采用了一种铁-铬合金电热材料与一种镍或镍-铬合金相结合组成一种热电偶,就能以一种简单的方式xx地检测出钎焊烙铁的{jd0}温度。

据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种内置“加热器-传感器复合装置”的双引线型钎焊烙铁头,该复合装置包括一个由线圈型细金属材料制成的加热元件1、由直线型粗金属材料制成的非加热元件2,以及由直线型粗金属材料制成的非加热元件3;加热元件1采用多匝缠绕方式连接到非加热元件3的前端,由此在其间形成一个热电偶;加热元件1是含铝的电热铁-铬合金,非加热元件2是不含铝的铁铬镍合金,非加热元件3是镍合金。鉴定所认为,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非加热元件2与加热元件1材质不同,之间会产生一个附加的热电偶,抵消非加热元件2的输出信号,造成其传感器的输出特性及测温效果劣于原告专利产品。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非加热元件2故意选用与加热元件1不同的材质(加热元件1是铁铬铝,非加热元件2是铁铬镍),造成被控侵权产品的测温效果不如原告专利,虽属变劣,仍构成等同。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非加热元件2是铁铬镍合金,而原告专利由{dy}金属材料制成的非加热元件是铁铬铝合金,两者不等同。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在取得专利权过程中限制{dy}金属材料是含铝的电热铁-铬合金,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非加热元件2不含铝,原告主张等同违反了禁止反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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