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论文 请勿转载)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企业于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原告回复到:在热电偶中,重要的不是使用什么材料,而是它们如何组合。本发明中的{dy}金属材料不只是铁铬合金,而是包含铝的铁铬合金,通过添加约4%的铝,这种铁-铬-铝合金通过在加热器上产生一个Al2O3氧化膜提供一种更强的加热器,即使加热到 据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种内置“加热器-传感器复合装置”的双引线型钎焊烙铁头,该复合装置包括一个由线圈型细金属材料制成的加热元件1、由直线型粗金属材料制成的非加热元件2,以及由直线型粗金属材料制成的非加热元件3;加热元件1采用多匝缠绕方式连接到非加热元件3的前端,由此在其间形成一个热电偶;加热元件1是含铝的电热铁-铬合金,非加热元件2是不含铝的铁铬镍合金,非加热元件3是镍合金。鉴定所认为,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非加热元件2与加热元件1材质不同,之间会产生一个附加的热电偶,抵消非加热元件2的输出信号,造成其传感器的输出特性及测温效果劣于原告专利产品。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非加热元件2故意选用与加热元件1不同的材质(加热元件1是铁铬铝,非加热元件2是铁铬镍),造成被控侵权产品的测温效果不如原告专利,虽属变劣,仍构成等同。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非加热元件2是铁铬镍合金,而原告专利由{dy}金属材料制成的非加热元件是铁铬铝合金,两者不等同。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在取得专利权过程中限制{dy}金属材料是含铝的电热铁-铬合金,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非加热元件2不含铝,原告主张等同违反了禁止反悔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