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皂上没有生产日期是否就是假货?_海平面_新浪博客

    有一位女士购买了一块肥皂,大概还是消费维权的意识比较强,回家就仔细端详,发现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只有使用限期,担心是假货,就返回去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保证说,这不是假货,请放心使用。可是这位女士还是不放心,就打电话到当地晨报反映此事。晨报的朋友也拿捏不准,打电话咨询于我。

    其它方面的维权我还了解一些,关于生产日期的问题,我们常说的就是需要标明的。但是,大家好像在购物过程中,仅仅是看保质期,对于生产日期还是不太xx。那么,到底关于生产日期是如何要求的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说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大家对号一看就明白了,第四款就是具体的要求。肥皂上标明的有限期日期,想必是属于限期使用的商品,那么也就应该有生产日期了。我们突然发现,好像很多商品都没有生产日期。除却肥皂,比如香烟、牙膏、白酒、电池,我印象中也是没有滴。大概市场上这样的现象不会少。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假如商品没有生产日期,该做何定性?又该如何处理捏?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很多法律法规要求,商品上标明生产日期是应该的。这里比较模糊的是,法律法规有的并没有明确要求是在商品的最小单元上。因此,有的厂家就只是在大的包装上标明了生产日期。对于在任何位置都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的商品,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中,也没有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可能并不是损害范畴吧。再说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也不是国家规定的退换货依据。作为消费者,我们值得更好地保持这种警惕性,保护好我们自身的权益。只要不是假冒伪劣的商品,放心使用就是了。在见利忘义、急功近利、不仁不义、无情无义、一切向钱看泛滥的今天,我们每一位弱势的消费者,保持一份担惊受怕的心态,还是最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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