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一)职能管辖
行政处罚案件的职能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来确定其管辖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定职权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与我们国家立法部门立法的特点有关。
1、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一违法行为是只能由其他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根本没有管辖权。
例如:
——无碘盐
——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
——与海关
一是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即通常情况下,谁申请谁使用。
二是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果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补缴税款后进行。
例如: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规定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但是规定其在监管期间内只能自己使用,如果擅自进行销售,则构成走私行为。而购买方则是我们工商部门查处的倒卖特定减免税物品的当事人。
又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以上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仪器、试剂、特种材料、实验室用设备,可予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那么这些科研机构在海关监管期间内如果将这些特定减免税的仪器、设备等等擅自销售的话,就是一种走私行为,要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构成走私罪。同样,购买方作为进入流通领域的贩私行为,则归工商部门管辖。
三是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也可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2、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
——流通领域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商部门对建设方的这种行为无管辖权,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
《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而建设方通常都是建筑构配件的购买方,即不是不合格建筑构配件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不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部门管,因为属于工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不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本身的问题,如未被用到工程中,尚在流通环节,可以查。
——销售无入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的行为,2000年9月的《电信条例》中明确规定其监管机关是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不具备管辖权。76条
2、工商部门本来依法对某一种违法行为是有管辖权的,但是根据本法中关于“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而不再享有管辖权。
(1)《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在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首先必须了解违法行为发生的行业有无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种行为也进行调整的规定。如果有,根据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就不能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2000年9月《电信条例》对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41、42条。工商部门对这一行为不能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调整。
如41: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保险公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61号2003年7月7日)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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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质量法》涉及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中也有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该条第5项中规定: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目前涉及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二个:《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其中《食品卫生法》规定此类行为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肉品质量与检验检疫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本案应更侧重检验检疫。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2款有同样的规定。
强调用其强制措施。
4、就低不就高:
(4)涉及到许可证的,如果按照无照经营查处,要注意规范到位,责任问题。
——是否《公司法》中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于工商部门查处?
不是。掌握原则——《公司法》中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除该法本身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建议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为为限。
(二)地域管辖
举例。
注意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其中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前提条件必须是几个发生争议的工商机关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都有管辖权,如果本机关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就根本谈不上什么争议,更不存在指定管辖的问题。
(三)级别管辖,
1、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23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只能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2根据《工商所条例》的规定,工商所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只有三种情形:对个体户、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法律适用和溯及力
《立法法》第五章中规定。主要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行政法规不同时期的制定程序问题。2001年国务院令第321号《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32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地条钢的法律适用——2002年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第65项:地条钢,淘汰期限:2002年7月1日,就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销售者不得……
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即法律法规对其颁布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就具有溯及力,如果无效,就不具有溯及力。一般这种情况发生在新旧法交替的一段时期内较多,是用新法还是用旧法。《立法法》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溯及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目前工商部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还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新法均不具有溯及力。
{zg}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原则。
(一)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下发)
(二)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判断某行为是否违法
(三)企业改制中的串通招投标、企业设备的自行拍卖和国土部门举办的拍卖
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另外,企业的承包经营的出让和设备的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招标和投标行为,(从资金流向分析,真正的招投标,招标者{zh1}是要将资金给付给中标者的,因为招标者是为了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无论是承包经营、设备租赁还是经营场所的出租,如果也称之为招投标的话,则是所谓的中标者给付投标者资金,显然是不对的。)
非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根据《拍卖法》第2条规定,这类拍卖活动中的串通行为不适用《拍卖法》。
例如:由土地管理部门举办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以及由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举办的企业产权拍卖活动中的串通行为,不适用《拍卖法》。
三、证据
(一)证据链
——无照经营:建筑领域的挂靠
无锡局针对建筑领域无照挂靠经营查处难度大、争议比较多、取证难的特点,先总结出了“一挖七查“(即挖掘“暗合同”;查劳动工资关系;查工程款走向;查是否交管理费;查税金交纳和填补情况;查设备所有人、材料款及业务费的支出主体;查施工的质量、安全风险责任由谁承担;查营业执照)。通过这些取证方向,固定证据,对挂靠者按照无照定性,对被挂靠者按照为无照经营提供方便定性,由于往往几个企业同时挂靠在一个建筑企业,因此类案件往往是“一拖三”、“一拖四”的串案。
(二)对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理解不全面造成调查取证中往往忽视对主观目的要件和客体要件的证明。
不是所有销售购买商品活动中,凡是给对方财物的行为都叫商业贿赂。特别是当这些支出未如实入帐时,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是这样,与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以及改变原有资金性质、用途而违反财务制度不如实入帐的行为就没有区分,无法体现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整的立法原意。因此,商业贿赂是否成立还必须取决于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的优惠条件为目的。
例如:建筑商为收回项目款向建设方给付财物,能否构成商业贿赂?
药品供应商为收回货款向医院给付赞助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
----如果有证据证明建筑商和药品供应商财物和赞助费的给付与其争取交易机会本身没有关系,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贿赂。
(三)主要证据不足----也是从诉讼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撤销判决的理由之一
“主要证据不足”是诉讼时法院撤销判决和决定的首要条件。所谓“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不可少的事实及其证据。次要证据虽然也可以对案件事实起辅助认定作用,但缺少它并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主要证据一般均应由行政机关提供,并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四)全面收集证据
树立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均要收集的观念,全面收集证据
(五)证据的特点
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大属性。过去,首先强调的是证据要真实,在真实的基础上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既真实也合法,还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之所以这样排列,是因为调查取证的材料最起码要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否则,即使是符合合法、真实的属性,假如不具有关联性,那它只能是毫无意义的材料。
(六)举证责任问题
不能举证责任倒置,从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当事人确实实施了违法行为,变成让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七)从轻、减轻的适用
从轻是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不能理解为只能在规定处罚幅度的{zd1}线,或者选择最轻的行政处罚种类。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外处罚。
特别注意:在案卷中必须要有从轻或者减轻的证据。
(八){zh1}陈述权和申辩权要在笔录中固定和体现。
陈述权、申辩权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zg}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行政处罚案卷中没有关于告知当事人权利,以及当事人使用和放弃权力的记载,则该行政处罚非法;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并在案卷中记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一定要通过文字的形式在案卷中,主要是询问笔录中得到体现,否则不足以证明工商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给予过当事人这些权利。
(九)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全面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证据规则>中规定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
(三)人民银行银发[2002]1号文件中在{zh1}表格中冻结一栏下工商替换为“暂停支付”的执行。
——只有原来工商法律法规中有冻结规定的才能替换为暂停支付,而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请求银行暂停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中在文件{zh1}的附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中,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冻结”一栏下的强制措施替换为“暂停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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