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电信运营商不退电话卡余额是违法行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对固话收费不合理和移动电话限制消费且不退费的投诉,先后召开了四次专门调查会,请专家学者和律师进行多方面的调研和研讨,众多业内和法律专家认定,目前电信运营商对过期电话卡余额不退或作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固话月租费应大幅下降或取消。

  本报记者 姚芃

  通过购买充值卡使用预付费式移动电话的消费者,都必须接受电信企业的强制规定:“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这一份商家明示的格式条款,大多是印在充 值卡上,用以明示充值卡有效期满时,电话就被停止使用,卡内已存话费的余额就归了电信企业。

  条款无效

  国企不应这样明显违法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是无效条款”。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指出,移动充值卡是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一个合 同,消费者以预付费方式支付,运营商提供服务,但这个服务有期限,从合同法第39条看,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的,是格式条款,关于 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余额不退的做法没有法律支持。

  “作为负责任的国有企业,不应该犯这样明显违法的低级错误”。北京市人大代表包玉良认为,余额不退的做法显然是电信企业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 条款。余额不退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应该尽快纠正,让消费者预付费有效消费至尽。他说实现这一公平做法在技术上并不困难。

  不当得利

  传统垄断企业的遗留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介绍说,很多国家都有预付费的消费卡,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消费卡没有消费完,余额肯定退还消费者。如在日 本,使用预付费消费卡可以打折,但如果没有按期消费完,企业可以用不打折的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再将余额退还消费者。这样能照顾到双方的利益,也是各国通用 的一种做法。

  吴景明还介绍说,在国外,企业收取的预付费不归企业,而是放入托管银行的指定账户,而且规定托管的利息归消费者。但在我国,不仅电话卡内余额不 退,利息也忽略不计,有不当得利之嫌。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青认为,电信运营商对过期电话卡余额不退或作废是违法行为。运营商以占用号码资源为由单方面设置使用期限,涉 嫌利用单方面约定强制消费。他指出,占用号码和强制消费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占用号码资源可以有偿,但强制消费有悖于法,违反消费者意愿。充值卡过期未 使用完的不退还,余额的最终受益人是运营商,其有不当得利之嫌,这个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运营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返还消费者。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室主任王学庆认为,其他行业也有预付费消费,通常会给有消费期限的预付费消费以优惠或者折扣。移动电话 的预付费卡没有给消费者折扣且余额不退,涉及到传统垄断企业的遗留问题。如果取消消费期限,少赚一点钱会让企业的形象更高,有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平等。

  不退等于没收

  行业部门无权没收公民财产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建议把余额退给消费者。“因为钱是消费者的,钱的产权是消费者,而不是电信运营商,这是最本质问 题。”何山指出,从我国法律上讲,没收财产有极为严格的限制,是法院和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没收公民的财产,别的行业部门没有权力没收公民的财 产。所以,余额过期不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设置一个固定的时限限期消费也不合理,这种做法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必须得改。

  王学庆建议,电信运营商销售充值卡可以不约定消费期限,用户想什么时候消费就什么时候消费;如果是有期限的卡,不妨让利给消费者,考虑提供一些 折扣,激励老百姓消费,让老百姓多消费。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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