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通知
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 营业额
2 正规营业场所
3 提出申请
一、对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zh1}时限为2010年6月底;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2010年7月起,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xx。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本市征管系统将自动累计连续12个
月的应税销售额,对超标企业进行提示。各分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三、对超标企业实行分局、管理所及税收管理员三级
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管理所和分局应在每月的16日,在征管系统“认定管理查阅”中
查阅《超标认定情况表》,并对超标认定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从2010年4月底起,征管系统将对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管理(包括实地核
查)模块进行逐步调整,市局将适时进行布置和培训。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五、《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沪税政一〔1993〕28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2〕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办
法〉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42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
令)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