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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筑建通[2010]124号



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的有关问题,保障业主购房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现将贵州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商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2010】189号


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房的居民越来越多,物业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在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达不到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承接验收不规范,以及物业收费不规范等等,引发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工作,解决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四、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2.对于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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