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衙门”为何频发集体贪腐案

“清水衙门”为何频发集体贪腐案

2010-06-11 07:38:45 阅读27 评论2 字号:

某省检察机关一年立案查处殡葬行业的贪污贿赂案11件16人,涉案金额达118万元

某地福利院院长在“清水”里捞了13万元好处

某市检察院查处当地博物馆一些旅游景点私分门票款时发现,只有80余人的博物馆,涉案人数竟达57人之多

某地爱卫委副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利用购买灭鼠药之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达30余万元

在各地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以前市政部门中的“绿化处”等“清水衙门”已逐渐成为商家眼中的“香饽饽”。“衙门”里的人在内则上下联手,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在外则与承接工程的商家结成“伙伴关系”,导致外部监督梗阻,促使腐败滋生

 

安个路灯,栽点花草,这些在普通百姓眼皮子底下进行的事情,让人很难将其与贪腐挂上钩。因为,相比较土地规划部门,绿化市政无疑是个“清水衙门”。然而,近段时间以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查处了绿化市政部门的贪腐窝案,一串掌管照明、绿化等看似“不起眼”项目的市政官员“集体落马”。

绿化市政腐败看似零敲碎打,没有“规划腐败”树大招风,但“含金量”同样不低。江北区检察院职侦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小的路灯、绿树等市政设施,单笔投入往往不过万元,和动辄上千万元的“土地规划腐败”虽不能比,但清水衙门也可能出现大贪官,绿化市政领域滋生的腐败同样令人触目惊心。

腐败五花八门

明目张胆开出50%“贿率”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随着近几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建设宜居重庆的力度越来越大,在绿化市政领域暴露出来的贪腐也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去年6月,检察机关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江北区市政绿化工程处副主任罗某在苗木采购中有经济犯罪行为。通过初查,检察机关秘密讯问了苗木供应商沈某,发现其存在行贿问题。

“在对沈某讯问期间,罗某恰好在外地出差。”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专案组的同志守株待兔,等罗某到重庆一下飞机,就对其依法传唤。

随着罗某的交代,绿化市政领域的腐败黑幕就此揭开:从2008年至2009年年初,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江北区绿化工程处主任陈某、副主任罗某及规划设计科科长郑某3人共计受贿金额达130万余元。其中,罗某在其住家楼下的车库一次性收受的单笔金额就达3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绿化市政部门贪官的贪腐方式各式各样,除了直接收现金之外,一些贪腐官员还以与承包商做“合资生意”的形式,行贪腐之实。

2008年,江北区绿化工程处的主任陈某与一商家合伙,以某照明电器公司的名义,从自己单位的下属公司承包了3处迎春灯饰工程。2009年1月,他又“默许”了该商家的入伙之邀,再玩“左手倒右手”的把戏,又承包了一处工程。通过两度“经商”,陈某一共分得“利润”20多万元。

更有甚者,明目张胆开出“贿率”,硬吃工程利润提成。罗某等人就曾公然和一些行贿人商定,以在江北区绿化工程处所接工程利润的50%作为好处费。如此高额的“贿率”不免让人有些瞠目结舌。

其后,江北区绿化工程处主任陈某、副主任罗某及规划设计科科长郑某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零六个月和十年。

行业不规范

随意招投标监督成摆设

绿化市政领域的职务犯罪较多,究其原因,办案检察官认为,绿化市政部门以前是个“清水衙门”,工程量很小,绿化行业也就没有健全的行业规范,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绿化工程中,原则上是有招投标制度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流于形式,实际上成了“邀标”。相关负责人常常借口任务重、时间紧,就随意简化应有的程序。有的时候,甚至是简略到了“做不做”、“做”几句话就定了的局面。

在苗木采购方面,也存在一些难题。据专业人士介绍,在采购xx、名贵树木时,其中有很多猫儿腻可玩。比如如何界定苗木的价值,通常是以树种、直径、冠幅等因素来考虑,但并没有严格的标准。

由于市政绿化工程的点多、线长、面广、维护常态化的特点,事实上,所谓的“清水衙门”也存在潜在的权力寻租空间。

江北区绿化工程处规划设计科的郑某,其级别仅是科长,却负责工程合同起草、施工设计、工程预决算管理及组织植物采买等要务,各公司争相向其行贿。据了解,江北区绿化工程处的苗木采购、工程发包量相当可观,在该处近日公布的一次节庆活动市街鲜花用量表中,仅一个标段的鸡冠花、孔雀草就要147600盆。以小型盆栽草花2元一盆计算,xx一项便近30万元。

“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自然有人蜂拥而至。”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查处绿化市政贪腐官员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亲朋裙带参与腐败特别明显。

陈某当上江北区绿化工程处“一把手”后,亲戚朋友纷纷来投,将其视为“摇钱树”,有的火速成立和市政项目有关的公司,有的立即改行做绿化工程,在陈某手下承接业务,形成“一人管市政,全家吃市政”的怪象。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令健认为,这说明一方面法律法规对市政绿化公司设立的条件、资质要求等缺乏比较完善的规定;另一方面,绿化工程处在绿化工程发包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些因素在客观上为亲朋好友借助私人关系进入市政绿化工程领域提供了便利条件。

紧盯市政腐败

城市化大背景下须严格监督

针对“绿化贪官”、“灯泡贪官”集体落马的现象,曾令健对记者表示,这说明贪污腐败并无死角。尤其是在各地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以前市政部门中的“绿化处”等“清水衙门”已逐渐成为商家眼中的“香饽饽”。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这些领域紧盯不放。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此窝案中,陈某为江北区绿化工程处的“一把手”,罗某、郑某也是本部门主要领导和骨干成员,他们在内则上下联手,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在外则与承接工程的商家结成“伙伴关系”,导致外部监督梗阻,促使腐败滋生。

曾令健建议,要强化内外监督,不仅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而且纪委、监察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应跟上。同时,还要把上述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

“总的来说,市政绿化腐败是一种制度性、结构性的腐败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内部失调。”一名有着十多年反腐经验的检察官说。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为此专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规范市政工程中的招投标行为,不给“潜规则”以机会,包括加大对业主单位主要领导、重要人员的监管,定期轮岗,对业务对象定期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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