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农村卫生清洁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范围主要是通村公路、农村街巷和农户院落。第三条: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要结合本办法规定和农村实际,制定配套、长效的环境卫生管理运行体系和制度体系,确保实现村容整洁、环境优美,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第四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要全民参与,广大农民群众、个体工商户都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乡村两级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村要成立农村环境卫生监督小组,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民代表、党员参加。负责全村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工作。第六条:农村环境卫生日常经费使用和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经费由乡政府统一管理,每季向村发放一次,不足部分由村补齐,经费主要支付农村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清洁工具的购置和垃圾清运的费用及保洁员的工资,经费的使用情况乡、村必须设置专项栏目进行公开,严禁截留挪用。第七条:组建农村环境卫生日常管理队伍。1、各村要组建一支专业卫生清洁队伍,人数由乡依据各村的面积、人口、集体经济实力统一规定(具体人数见附表),并结合各村实际给予合理的报酬。2、各村要与清洁队伍之间签定权力和义务明确的雇用合同和协议,一式三份,村、保洁员和乡各一份。合同和协议文本由乡统一制定,确保村和保洁员能按照要求履责到位。第八条:建设垃圾集中存放和处理设施。各村要设置垃圾集中堆放池,数量由乡结合村的面积和人口确定(具体池数见附表),垃圾堆放池建设标准要统一。(1)建设位置要既不影响村容村貌整洁,又方便群众;(2)建设规格由各村村委会自行确定;(3)垃圾堆放池要注明村名和编号,格式为“XX村X号垃圾堆放池责任人XXX”。(4)垃圾必须倒入堆放池内,池周围不能有垃圾。第九条:各村都要建设垃圾填埋场,对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填埋处理。填埋场可以一个村建立一个或二个,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也要统一。(1)垃圾填埋场必须建在村外,填埋场不得建在主要河道;(2)垃圾填埋场的垃圾要掩埋平整到位,不得造成“二次污染”;(3)填埋场要树立明显标识,即“XX”村垃圾填埋场。第十条:通村路、进村口、街、巷卫生保洁标准。工作要总体实现村内“四无”、村外“四规范”。“四无”即无乱搭乱建、无乱堆放、无牲畜乱跑、无污水乱流;“四规范”垃圾填埋要科学规范,标语书写要健康规范,墙壁粉刷美观规范,柴草堆放要集中规范。(一)生活垃圾日常清扫标准。进村口、村内街巷和主要公共场所每天要清扫,实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清扫实行“三定一集中”,即定时清扫,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填埋。进村口、村内街巷没有牲畜家禽散养现象。(二)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建设标准。建设垃圾主要指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材料和施工完成后的剩余建筑材料,生产垃圾主要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柴草、秸杆、牲畜粪便等。清理标准:1、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得长期堆放在通村路、进村口、街巷等公共场所。生产垃圾要在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5天内清理到位,建筑垃圾要在施工完成后10天内清理到位;2、生产垃圾有利用价值的秸杆、牲畜粪便等,需要沤制有机肥料的要堆积到农户自己的田间地头,需要做为饲料、燃烧储存的要堆积到自己的院内或其他非公共场所,没有利用价值的要集中清运到垃圾填埋场;3、建筑垃圾中有利用价值的剩余建筑材料,“块状”的如砖、石料等要整齐码放在房屋后的非公共场所,“粉状”的如白灰、沙子、石粉等要在非公共场所建池堆放,并且池上要加掩盖设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没有利用价值的要集中清运到垃圾填埋场。第十一条:通村路、进村口、街巷卫生保洁责任。各村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划分若干个卫生区,界定卫生保洁员、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责任范围,并要制作明显的标识。(一)生活垃圾的清扫责任。保洁员主要负责通村路、进村口、主要街巷的卫生清扫、垃圾堆放点的定期清运、垃圾填埋场的平整掩埋。农户和个体工商主要负责门前和自家院内垃圾的清扫,并把垃圾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堆放池内,不得随意堆放。(二)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由垃圾产生的单位和农户按照第十条有关标准负责自行清运到村委指定的填埋场。第十二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一)考核时间。每季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坪。(二)考核形式。由乡政府组成若干个考核组对38个村进行检查评比排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三)考核内容。1、村组织机构职能作用发挥情况;2、环境卫生制度建设和规范落实情况;3、经费使用管理情况;4、专业队伍及保洁员建设情况;5、垃圾堆放池和垃圾填埋场建设使用情况;6、通村路、进村口、街巷保洁情况;第十三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奖惩。(一)在季度考核中达不到80分的村,将缓发本村保洁员的工资,下一季度考核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当季度连同上一季度工资一块发放;在下一季度考核中仍不合格的停发工资并予以辞退。全年考核不达标的扣发保洁员工资50%并予以辞退。(二)在季度考核中不达标的村扣支部书记、村主任本季度岗位津贴,在整改复查中,仍达不到要求的连续扣发,直到达到合格标准。对不合格的村,已列入当年新农村建设专项经费扶持范围的,取消扶持资格,并不再列入下年度新农村建设专项经费扶持范围。同时全年评比不达标的村干部不得被评为优秀党员和模范干部。(三)连续四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的村或保洁员,乡要授予“环境卫生优秀村”和“模范保洁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四)被市抽中并在迎检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村,乡将对本村列入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范围,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重点倾斜。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乡政府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村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相矛盾时,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相矛盾时,以上级文件和法律法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