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外资“变相出口”稀土产品审核需适度-期货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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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0-06-18 17:06:36    来源:中铝网
 

  韩国资源公司与浦项制铁组成的财团以5976万元人民币入股一家中国稀土生产企业。有行业人士担心,在中国对稀土原料出口控制严格的情况下,外资公司通过在中国设厂或者收购,简单加工稀土产品的“变相出口”行为会愈演愈烈。

  这种担心不难理解,在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之后,我国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并购案例越来越多,但是在众多的并购案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买还是卖,往往是不合算的占多数,这一方面是我国的企业缺乏国际并购的经验,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相关法规存在缺陷,使得许多外国企业在法律障碍不高的情况下,以低廉价格就控制了中国的优质企业和战略资源。一些明显不公平的并购事件,只是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才有政府部门介入。因此,虽然中国并未禁止稀土产品的出口,但是对战略性资源,我们应当在外资并购方面加强规范,尤其是强化对外资并购国内资源类企业的审批,从而保证国内对稀土资源的控制力。

  首先,应当严格禁止或者限制外资收购我国的资源类企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虽然各类资源从总量来说比较可观,但我国目前人均资源消耗量大大增加,资源紧缺的问题日趋严重,各类资源价格迅速上涨。外资如果收购我国资源类企业,他们就可以享受资源价格上升带来的暴利,导致中国老百姓国民财富的流失,令人痛心。

  其次,对于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应当有效控制。过去,我国对稀土没有出口限制,导致其长期廉价流失。在采取出口限制之后,稀土廉价流失现象得到遏制,价格大幅上涨,我国企业从中获利颇丰。但是,由于我国的稀土出口采取配额制,导致没有获得配额的企业只能向有配额的企业高价购买配额,使获得配额的企业可以坐享高额收益。这一政策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提高经营效益,反而激励企业寻租,为外资继续廉价出口稀土资源提供了操作空间。因此,对于稀土资源的出口xx可以通过关税而非配额的方式进行,通过大幅度提高稀土出口关税,既可以限制出口,又能将获得的超额利润纳入国库,而不是只属于某些企业。即使外资通过对资源产品简单加工之后出口,以规避资源出口限制的现象,也可以通过关税方式有效遏制。

  第三,对于涉外并购的审查应当适度有效。在国外,不仅有严格限制资源类企业的相关法律,审查制度也非常严格。如在去年中铝收购力拓久拖不决、最终失利的过程中,澳大利亚多个有关审查部门就起到关键作用,其他成功的并购案也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收购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往往是对于受到公众关注的并购严格审查,而很多情况下则几乎没有审查,审查部门的随意性非常大。例如徐工机械被收购事件中,外资收购的价格非常低廉,如果没有成为公众事件,很可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完善的涉外并购制度,对于非资源类的并购只需要进行安全性审查,如果不会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公共安全,那么就应当允许;反之,则必须通过审查予以有效限制,如果并购过程中涉及国有资源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审查交易的公平性,避免国有资产在并购中的流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在涉外的经济活动中遵循市场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总之,在我国经济国际化日趋深化的进程中,涉外并购事件会越来越多,中国的资源类企业很可能会成为更多外资企业并购的目标。制定完善的并购政策,加强政府在涉外并购审核中的作用,既能保护国内外企业合法权益,也能配合国家重要的能源、资源政策,堵住“变相出口”中国战略资源产品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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