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人》刊登烟台澳利威工会的维权纪实二
为了中国工人的尊严:澳利威女工维权纪实
张军、刘美珍、姜仟秋等
口述;刘剑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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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自上文链接:
权纪实一
中国工会在全球化和市场化背景下的劳动关系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山东烟台澳利威公司的女工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了她们对公平、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美好憧憬,以及对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维护工人权利的深切盼望和真诚期待。
刘美珍、王昭日、姜仟秋、于丽艳、张军,……他们都是山东省烟台市的普通工人。正是这些普通女工,做了一番并不普通的事迹:她们通过罢工成立了澳利威工会,她们的罢工行动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支持,她们的维权故事被国内外各种媒体广泛报道,她们的依法维权行动持续了四年之久,她们和澳利威公司的管理层斗智斗勇,她们反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而不被重视,她们在新浪网建立博客公开自己的维权故事,她们向丹麦工会组织寻求援助,她们先后把澳利威公司、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福山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工会顾问张军甚至来到丹麦澳利威老板父子的家门口,当面指出澳利威公司打压工人的不法行为……在澳利威公司看来,这些女工是以讹诈老板钱财为生的“职业工人”、甚至在国际上被澳利威老板等污蔑为“黑帮分子”!;在地方政府眼里,这些女工是没事找事的“闹事者”和“麻烦制造者”;在女工们眼里,澳利威工会是她们自己的工会,是真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
为什么这些女工要通过罢工组建工会?为什么她们能够坚持长达近四年的依法维权行动?她们是怎样联系到丹麦工会组织的?为什么她们要把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福山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这些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当前中国单纯以经济增长为政策导向带来的“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格局。
澳利威公司拒绝与女工签劳动合同,并无理由解雇68名女工
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是胶东半岛重要的制造业基地,这里分布着为数众多的机械、电子、化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以电子制造业企业为主。2005年底2006年初,一家名叫“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威公司”)的企业落户于此并开始招工。澳利威公司在招聘工人时许下诺言,说过完春节就立即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照烟台市的{zd1}工资标准每月530元发放;正式上班后,每天工作8小时,平时加班按1.5倍工资算,xx加班按2倍工资算,加班加点后的月工资总额在1200-1300元之间;公司对女工的年龄也没有做出具体要求。
许多福山本地人看到澳利威公司给出的待遇的确不错,纷纷前来应聘。这些条件对当时已经33岁、从来没有在大公司和外资公司工作过的本地居民刘美珍来说是个不小的诱惑。刘美珍及其丈夫张军都是福山区的普通居民,他们深知社会保险对城市人口的重要性。但当时没有单位给刘美珍缴纳社会保险,她的丈夫张军就从自己微薄的工资中挤出一点坚持给她缴社保,以求将来有个保障。现在,好不容易遇到这么个机会,刘美珍毫不犹豫就去澳利威公司参加了面试,并成功应聘。
张军对妻子能够找到这样一份工作很高兴,因为终于有公司给自己的妻子缴社保了,他们的生活压力大大减轻了。临近春节前,张军对刘美珍说:“我们就算不把这个年过好,也要好好上班。”
上班后,刘美珍天天加班,腊月二十八才放假,新年初三就去上班了。春节过后,刘美珍等女工就根据澳利威公司在招聘时做出“春节过后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去找公司签合同、缴社保。结果,澳利威公司不但食言不和工人签劳动合同,还说要等工作满1年以后再根据每个工人的实际表现来考虑是否签劳动合同。这种答复xx违背了它招聘时对工人做的承诺。更让刘美珍这些女工感到不满的是,春节后不久,她们的工资就从每月530元降到了480元;过了十多天,工资又降到了450元。满腹不满的刘美珍把公司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告诉了张军。
张军听妻子说澳利威公司拒绝和工人签劳动合同的事情后,告诉妻子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2006年2月10日,张军代表自己的妻子及其工友向福山区劳动监察室大队写了一封关于澳利威公司违反《劳动法》、拒绝与工人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投诉信,并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告诉女工相应的处理结果。但是,这封信如石沉大海,毫无回音。张军多次到劳动监察大队打听消息,答复都是继续等待消息。在他们等待处理结果的过程中,两个半月的时间过去了。
合同不签可以忍,工资降了也可以忍,但是澳利威公司随之而来的所作所为让刘美珍等工人无法再忍了。2006年4月28日下午4点28分,澳利威公司的女工们正在生产线上忙得热火朝天的时候,一名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到生产车间通知说,“念到名字的请到一楼领这个月的工资。”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澳利威公司还叫这些女工签字承认是“自动离职”,但公司没有说明任何理由。这让“好面”的刘美珍实在难以接受。其实,这等于公司毫无理由地开除包括刘美珍在内的58名女工。
在4月28号之前这段时间,女工们每天晚上都在加班加点,工作到很晚,也很辛苦。但是,考虑到马上就是“五一”劳动节了,有七天的长假可以好好休息,尽管加班很辛苦,大家心里还是很高兴的。澳利威公司突然宣布开除58名工人的通知,让工人们非常震惊,感到自己被公司“忽悠”了。女工们听到通知后,满脸都是惊讶和愤怒:“我们没有干错什么啊?!为什么把我们给开除了?”这些女工认为,她们已经通过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后来澳利威公司又规定试用期是两个月),又没有做过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事情,便一致要求公司为辞退她们给出一个正当的理由。澳利威公司的香港籍高管苏经理对工人的答复是:“我不喜欢你们就不用,没什么理由!”
无奈之下,愤怒的工人们只有集体到劳动局“说理”。2006年4月29日早上7点30分,57名身穿澳利威公司工作服的女工集体来到福山区劳动局大院内,要求劳动局纠正澳利威公司的错误。当天下午,又有10名被澳利威公司开除的女工到劳动局投诉。经过福山区劳动局的协调,60名工人拿着300元补偿金走人了。刘美珍等7名工人却咽不下这口气,她们要求回公司继续上班,并要求公司和工人签合同、缴社保。
但是,澳利威公司并不想答应刘美珍等7名工人的要求。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的郭广志主任认为刘美珍等工人没有理由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但刘美珍等工人认为,劳动监察大队没有依法在两个月内给自己的投诉结案,对澳利威公司非法开除68名女工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坚持要求回公司继续上班。福山区劳动部门与澳利威公司进行了一个多月的协调后,刘美珍等7名女工最终回到了公司上班。2006年6月4日,刘美珍等工人回到公司上班后,她们感觉很失落:因为公司把她们和其他工人隔离开。公司不允许她们上二楼的生产车间,不允许她们和其他工人接触,只允许在一楼的技术部工作。公司还散布流言说:“她们年纪都大了,找不到工作。公司可怜她们,才让她们回来工作的。”公司的其他女孩子对此就信以为真。刘美珍说:“我感到很失落,面子上挂不住。我重新进到公司后,就老老实实地干活,也没有给他们找什么事。尽管如此,公司还是不放过我们,经常给我们气受。”澳利威公司通过不允许刘美珍等6名工人加班、故意提供每天的工作量等方式,希望迫使她们自动离职。
刘美珍:因为组建工会而被公司开除四次
回到公司后遇到的种种不公平待遇,激起了刘美珍自己拯救自己的决心。她和工友姜清光一次偶然的谈话中,想到了成立工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办法。姜清光之前在国企工作时接触过工会,她说:“就是因为没有人给我们做主!如果没有人跟我们做主,我们就只能这样给他们欺负。”于是,女工们萌生了成立工会的想法。2006年7月初,刘美珍打电话去福山区总工会,提出在澳利威公司成立工会的请求。这一请求得到了福山区总工会孔主任的支持。孔主任亲自开车到澳利威公司,希望能够找到公司负责人商讨建立工会的事。但是,孔主任的小车连澳利威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孔主任只能在女工们下班的时候,在离澳利威公司大门不远处的空地上给她们讲一些工会的法律知识(在公司门口都不被允许)。后来,福山区的工会干部多次去澳利威公司要求建立工会,均遭到公司拒绝。
2006年9月,澳利威公司又开始连续加班,晚上经常加班到九点半、十点钟。9月29日,澳利威公司宣布,国庆节7天假期中有4天要用10月份4个星期天的加班来顶替,这引起了工人们的强烈不满,并坚定了成立工会的决心。为了防止澳利威借机再次大规模辞退工人,刘美珍等工人再次向公司提出要成立工会的申请,但遭到公司拒绝。10月8号,十一国庆假期一结束,刘美珍就被澳利威公司开除,理由是她“不听从管理,煽动工人聚众闹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人工作,经劝导不听,将其开除”。刘美珍马上向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投诉,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这事我们不管,你愿意上哪儿告就去哪儿告吧!”上午10点,福山区总工会的柳主席和孔主任与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纠正了公司的错误做法,随后刘美珍进厂上班。
一回到公司,刘美珍就联合工人进行签名,要求成立工会。当时公司一共有130多人,最终有110名工人在要求成立工会的申请书上签了名。这份申请书是一式三份,有两份分别交给了福山区总工会和澳利威公司,工会顾问张军收藏了一份原件。从10月8号开始,澳利威公司的女工们通过罢工来迫使公司成立工会。罢工一开始,澳利威公司就造谣说刘美珍等6名工人是为了做工会主席来保住饭碗,是为了一己之私而才煽动工人罢工的,叫工人不要上当受骗。8日上午10点,刘美珍等6人就当着福山区总工会、福山区劳动局、澳利威公司高管和罢工工人的面,公开宣布她们6人放弃工会领导班子的被选举权,但坚决要求享有选举权。这次宣告的目的是为了辟谣,证明刘美珍等人罢工就是为了捍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才要求成立工会的,根本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当天,福山区总工会柳主席在给工人开的会议上表态说,坚决支持工人成立工会的要求!
澳利威女工的罢工从10月8日持续到20日,一共持续了13天。这期间,每天参加罢工的工人从50多人到100多人不等。澳利威公司想出了各种办法试图破坏女工们的罢工。12号,澳利威公司贴出公告说要“找出此次非法罢工的代表人”,承担公司因连续停产造成的损失,每人约赔偿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福山区总工会、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赶来和澳利威公司协商,公司当时答应成立工会,并表态对工人提出的13条意见一并改进。13日,公司就反悔了,答复说“成立工会的条件还不成熟,以后再说。”同日,公司再次开除了刘美珍等6名带头签名的女工。14日,公司强迫工人签“保证书”,内容如下:
“本人保证在公司工作期间,{jd1}服从上司的指示,不做方案公司正常工作的不法行为(包括罢工等),以及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赔偿有关的损失费,严重时给予退社(即辞退)处理,对此(本人)将不能提出任何异议。以上我保证。”
澳利威公司的不少女工迫于压力,被迫签字并按了手印。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的“保证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6日,澳利威公司将50多名要求成立工会的罢工工人关在厂门外。而这些女工都是外地来打工的20岁左右的女孩子。
幸运的是,这次罢工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和帮助。罢工期间,刘美珍的丈夫张军与全总取得了联系,并向全总汇报了澳利威女工通过罢工要求成立工会的情况。18日早晨5点,中华全国总工会徐德明副主席和基层组织建设部的两位处长坐飞机来到烟台,专门对女工要求成立工会的罢工行动给予支持。20日,澳利威公司在食堂对面的橱窗贴出公告,第三次开除包括刘美珍在内的6名女工。当天下午4点,当澳利威公司的工人准备参加工会选举的时候,福山区总工会的孔主任正在整理澳利威公司的工人名单。这时,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的郭主任看到名单上有刘美珍等6名工人的名字。郭主任说:“这些工人已经被公司开除了,所以不能参加工会选举。”他还把这六名工人的名字从名单中给划掉了。郭主任的这些言行,为后来澳利威工会与劳动监察部门多次发生冲突埋下了隐患。20日晚上7点,经过各级工会领导干部的积极努力,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简称澳利威工会)终于成立了!经过选举,28岁的女工王昭日当选为工会主席,于丽艳当选为工会副主席,姜仟秋等女工当选为工会委员。
澳利威公司连续三次开除刘美珍都不解恨,10月31日,公司第四次提出公告开除刘美珍。这其实是澳利威公司在向工人示威:和公司作对没有好下场!面对如此强硬的外国资本,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所作所为却让工人们伤透了心。17日下午3点15分,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在澳利威公司召开工作会议。当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正要离开澳利威公司时,刘美珍问劳动监察大队的史主任:“为什么不让我们六名工人回去上班?工人都是为了要求成立工会,为什么不让我们回公司上班?”史主任说:“你们已经被公司开除,可以走法律程序,走劳动仲裁,我不管这个事!”工人说:“此事全国总工会也支持我们,并要求我们找当地工会和劳动部门支持。”史主任说:“全国总工会他懂什么?!”另一名工人问:“你能对你所说的话负法律责任吗?”史主任说:“对!我对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负法律责任。”这时,劳动监察的郭主任对门卫说:“马上把他们清理掉,他们不属于单位的人了,把大门关上。”一位参与罢工的女工这样回忆当时的情形,“一开始,我们对劳动监察抱有很大希望。当时,他们在公司内呆了很长时间。他们出来的时候,我们以为有希望了。结果,就像冬天吃了一块冰一样,凉到心了!我们真的没想到,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部)能说出这样的话。我们工人再没有素质,也不会说出这样的话。真没有想到他的水平还赶不上我们工人呢!”
从刘美珍的上述遭遇可以看出,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不仅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他们还对工人恶语相向,伤透了工人的心。劳动监察大队的所作所为助长了澳利威公司肆无忌惮的专横管理和霸道作风:澳利威公司居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开除一名普通女工长达四次之多。这种事情真是闻所未闻!
王昭日: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被迫离职
澳利威工会成立后,首要的任务本来是为被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6名女工维权,让她们重新回到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同工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事实上,澳利威工会成立后,面临的{zd0}挑战是公司根本不承认工会的合法性,甚至把女工们的罢工诬蔑为“煽动聚众闹事旷工”。为了使工会获得合法的地位,澳利威工会根据全总的建议,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工会的合法性。这一选择既反映了中国工会面对强硬雇主时的无力,也反映了工会没有其他权利救济途径的无奈。
2006年10月23日,澳利威工会主席王昭日向刘美珍等6名工人表达了由工会领导工人继续罢工的想法,要求公司让6名工人继续上班。6名工人谢绝了王昭日的好意,而是采纳全总的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月31日,澳利威公司第四次开除刘美珍,理由是女工要求成立工会的罢工行为是“煽动聚众闹事旷工”,这等于否认了女工通过罢工成立工会的合法性。至此,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工会的合法性成为澳利威工会的核心工作。10月底,澳利威工会立即向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诉书。11月13日,福山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了6名工人诉澳利威公司的案件。
澳利威工会成立以后,张军一直和全总保持着联系。一有新的情况,他以工会顾问的名义就向全总的有关负责人报告{zx1}进展,汇报工会取得的{zx1}成绩和遇到的种种问题。2006年12月18日,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烟福劳仲案字(2006)第133号裁决书。仲裁委认为,由于澳利威公司拒绝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成立工会,6名工人及部分职工因此于2006年10月7日、8日、12日、13日停工。6名工人停工有正当理由,澳利威公司不能作为旷工来处理,不能解除与6名工人的劳动合同。裁决结果是,撤销澳利威公司解除6名女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费520元由澳利威公司承担。张军及时把这个好消息向全总进行了汇报。2007年1月1日上午9时许,全总给予澳利威工会的指示(手机短信)是:“职工胜诉可喜可贺,坚持到底就能胜利。请转告六名职工不论在哪就业,都要组织和参加工会,通过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祝新年快乐!”张军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和全总相关负责人保持联系的。
王昭日做工会主席后,很快就发现这个主席很不好当。{dy}个方面的压力来自于福山区总工会。工会成立后,福山区总工会多次“指导”澳利威工会不要和公司“搞对抗”,这让王昭日等人百思不得其解:澳利威公司连澳利威工会存在的合法性都不予承认,到底是谁在“搞对抗”?为了尽快提高澳利威工会干部的业务素质,王昭日多次找福山区总工会寻求援助,希望能得到业务培训和工作支持。但区总工会答复说,你们现在没钱参加培训,等以后再议这件事情吧。但是,当时的客观情况是不容许拖延时间的。这时,张xx自己的法律知识及时给澳利威工会干部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二个方面的压力就是澳利威公司。2007年2月,她就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从“线处理”调到了比较危险、容易受伤的“准备岗”;公司迟迟不依法支付工会经费;为6名女工维权的时候屡屡碰壁;……更糟糕的是,3月8日,在三·八妇女节当天,澳利威公司贴出公告,宣布开除王昭日和另一名工会副主席。但是,王昭日和工会副主席带领公司工人进行了长达一个星期的罢工,坚持要求公司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次罢工最终取得了胜利,两位工会主席也得以恢复工作,澳利威公司被迫口头答应准备和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罢工胜利了,但工会主席王昭日也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第三个方面的压力主要来自福山区劳动监察部门。下面两个故事摘自她的工作日记,反映了她在处理工会工作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2007年3月15日,王昭日和姜仟秋来到劳动监察大队。郭主任问:“你们又来干什么?”王说:“还是老话题,续签2007年1年的劳动合同。”郭主任说:“这个事我们已经给你处理了,公司答应给你们签合同了是合法的。签3个月也是合法的。”王说:“要求与公司签一年的合同也是合法的。”王昭日当时正在做谈话记录,郭主任很气愤,说:“你都记了些什么?”他站起来拿起王的本子就把日记本记事的那一张给撕了下来,他还说:“你凭什么给我做记录,把这一页放在我这。”然后把手放在那页记录上狠狠地拍了一下。王说:“你说什么我就记什么,难道我记错了吗?”王昭日在笔记中这样写道:“我当时感觉我是一个女孩子,又是一个工会主席,如果跟他天天计较的话,事情肯定回闹僵,什么事情也处理不了。我们来就是求他们劳动监察帮助我们处理事情的。”
3月19日,王昭日和姜仟秋同公司人事部李玉兰经理和辛小姐一起到劳动监察大队去审劳动合同。李经理和辛小姐乘坐公司专车先到了劳动监察大队,王和姜随后才到。当王和姜到了审劳动合同的办公室后,工作人员告诉她们:“澳利威公司没有人来。”于是王就打电话给辛小姐,辛说:“我们在劳动监察办公室。”王和姜知道后就过去了。郭主任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在那里,李经理和辛小姐也在。郭主任张口道:“你们怎么进来了?!”王说:“我们工会是协助公司来一起审(劳动)合同的。”郭主任说:“你们工会没有这个资格。”王没有搭理他,就告诉李经理和辛小姐说:“审合同的办公室在隔壁,我们去那里等你们。”但过了好长一会,王和姜也不见她们过来。王有点着急了,又过去催促她们过去审合同。郭主任又说:“你们怎么又进来了?这合同与你们没关系,不要妨碍我们的公务,快出去!”这时姜的手机响了,她出去接电话了。郭主任又说叫王马上出去,他要跟李经理单独谈话。当时王就说:“我们今天是代表工会协同公司来审合同,不是来和你闹事的。请你尊重点,我今天是代表工会来的,否则你请我我也不来。
从王昭日在劳动监察大队经历的这两个故事可以看出,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把澳利威工会的女工当人看。在劳动监察部门眼中,澳利威工会根本没有资格去他们那里办事。与此形成鲜明对比,澳利威公司的李经理和辛小姐却是郭主任的座上宾。这种显而易见的差别待遇让澳利威工会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王昭日曾说过,“如果有{yt}我不干了,一定是那些人给逼的。”这句话中的“那些人”,有人说是区总工会,有人说是区劳动监察。不管真相如何,不久,王昭日就迫于压力向公司请了长假。一个月后,王昭日就黯然离开了澳利威公司。王昭日的退出,给工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时,工会副主席姜仟秋开始担负起工会主席的责任。
姜仟秋:向公司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后被开除
王昭日离开公司后,姜仟秋作为工会副主席接手了王昭日的工作。但是,姜仟秋主持工会工作仅仅过了四天,她就被公司开除了。她被公司开除的起因是这样的。
2007年6月6日下午,澳利威公司安排线处理E线上的女工去干拆洗。所谓拆洗,就是用含苯类化学品的“稀料”清洗线路板,而且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措施,女工们直接用手从稀料中捞取、浸泡作业。这些女工在工作5小时后,先后出现头晕、呕吐、掉眼泪等症状。姜仟秋亲眼目睹了这一切,非常心酸和气愤。之前,姜仟秋多次为此找公司谈过,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但公司都以这些稀料没有毒为由拒绝。7日上午8点30左右,姜仟秋带着工作中出现不适症状的女工来到生产经理办公室,要求公司给工人发放劳保用品:橡胶手套和防毒口罩,并且安装换气扇。公司的丹麦籍生产经理对姜仟秋说:“那你也下去干拆洗,我给你两分钟时间考虑,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他又用手指着其她女工说:“你们身体不适,是不是在家吃了什么东西了吧?与公司无关!”接着,老外经理又用手指着姜仟秋说:“你看着那个钟,等李(玉兰)经理上来谈什么都晚了。”姜仟秋回答说:“公司不得随意调动我的工作岗位,工会法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时候人事部李经理走了过来,老外经理又指着其她女工问:“你们也是要劳保用品的吗?”工人回答说是。老外经理说:“那给你们三分钟时间,劳保用品没有,你们工不工作自己看着钟,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工人们说:“只要给我们劳保用品,我们立马工作,要不然公司就给我们调到原工作岗位。”这时候,李玉兰说:“时间到,跟我来,公司开除你们!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来,工人到了会议室,一直等到下午下班也没有什么动静。当工人们去会议室的时候,姜仟秋已代表澳利威工会到卫生防疫站去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8日早上,姜仟秋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已经不让她进大门了。后来,卫生局防疫站下达文件,要求公司必须配备橡胶手套、防毒口罩和换气扇等劳保用品。而姜仟秋就这样被公司不明不白地开除了。
很明显,姜仟秋是在履行工会主席职责的过程中遭到了公司的打击报复。她被公司开除后,仍坚持履行工会副主席的职责,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市区总工会等部门投诉,希望能够回澳利威公司继续工作,来维护自己作为工会主席不被任意解雇的权利。她提供的依据是《工会法》第51条、《劳动监察条例》第29条的规定。根据《工会法》第5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劳动监察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福山区总工会的一位干部解释说:“《工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中所说的‘工会主席’,是指我们这些总工会的工会主席,不是你们这些企业工会主席。”在姜仟秋坚持要求回公司上班的情况下,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干部却认为“如果澳利威公司给姜仟秋双倍工资补偿,辞退她就是合法的。”有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对姜仟秋说“你已经被公司辞退了,还来管这些事做什么?”这些说法让姜仟秋难以接受,她说,“在那些当官的看来,我是吃饱撑的,给他没事找事做。”但是,姜仟秋并没有因此放弃,而是更加积极地奔波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工会之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护女工们的合法权益。
在姜仟秋和工会顾问张军的奔波下,澳利威工会取得了许多重要的胜利。其中最重要的胜利就是六工人诉澳利威公司取得了一审和二审终审的胜利。2007年10月2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烟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刘美珍等六人在仲裁审理期间提供澳利威公司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两位证人,证实10月7日和8日系公司宣布放假,澳利威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六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旷工。10月12日和13日,刘美珍等六人因要求成立工会遭拒而停工,因职工要求成立工会是正当合法的要求,不能因此而认定其行为属旷工。”这可能是国内{dy}次以判例的形式宣布工人因成立工会而停工(罢工)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但是,刘美珍等人除了拿到代表胜诉的裁决书和判决书之外,并没有真正享受胜利的果实。刘美珍和姜仟秋失业在家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她们的这些遭遇被《齐鲁晚报》的记者称为“外企基层工会的维权之痛”。
就在姜仟秋像皮球一样被政府有关部门踢来踢去的时候,2008年1月,澳利威公司人事经理李玉兰却上演了一出发展澳利威工会会员、并把自己增补为工会委员的“闹剧”。姜仟秋和工会顾问张军一得到消息,马上起草《澳利威工会告广大工友书》,并在工人中散发,同时向烟台市总工会汇报此事。市总工会和区总工会很快认定,由公司组织的工会选举不合法,姜仟秋仍然是澳利威工会的负责人。
自从2007年6月被公司开除直到2008年5月,姜仟秋几乎跑遍了烟台市和福山区两级劳动部门、信访部门、工会部门、法院等组织,几乎穷尽了所有的手段,包括仲裁、司法、信访、媒体曝光、网络开博客等所有能够想到的方式,但这些努力都不能让澳利威公司遵守中国的法律。无奈之下,澳利威工会只有向丹麦工会组织写信寻求援助。丹麦工人联合会、丹麦澳利威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工会获悉后,高度关注烟台澳利威工会事件,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福山区总工会了解情况,并约见澳利威大老板进行谈话,督促澳利威公司遵守中国法律。2008年8月,丹麦国家电视台还派记者到山东烟台进行采访,了解澳利威公司打压工会的详细情况。
更重要的是,丹麦工会组织通过向澳利威公司的大客户丹佛斯公司施加压力,利用丹佛斯公司督促澳利威公司遵守中国法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于2008年9月11日促成澳利威公司和澳利威工会进行会谈。在这次会谈之前,澳利威公司企图绕开工会顾问张军而直接与女工们谈判,在张军认为,根据澳利威工会给自己的授权,绕开自己谈判就是绕开澳利威工会谈判,并对澳利威公司提出了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将由澳利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警告,澳利威公司被迫同意张军代表工会与其谈判。在会议开始,澳利威公司的律师当场质疑工会顾问张军的身份,被张军驳斥的无言以对,此次会谈没有结果,丹麦媒体称之为“澳利威拒绝与中国基层工会达成协议”。澳利威公司绕开张军谈判的原因之一是:在此之前,澳利威公司的这个雇佣律师曾经约见姜仟秋等人在一份类似自动辞职书上签字,企图玩弄法律文字游戏来诱骗姜仟秋等人在上面签字,因为张军当时也在场,结果被张军识破澳利威公司这个阴谋而没有得逞。
2008年11月,在丹麦工会组织和丹佛斯公司的压力下,烟台澳利威公司给予姜仟秋合计人民币19099.5元人民币的赔偿;另外给予刘美珍、姜清光等六名工人共计一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刘美珍仅获得一千多元赔偿,这还不到张军和刘美珍三年多来复印各种资料、打印法律文书所花成本的零头,这也是明显的歧视和报复行为。尽管赔偿数额与工人年收入两倍的法定赔偿还有很大的差距,但这已经是不小的成就。如果没有丹麦工会的帮助,姜仟秋她们连这点赔偿金都可能拿不到。
这个结果对中国政府和工会组织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早在2008年3月,山东省总工会的一名部长对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说,全总、省总高度重视澳利威工会事件,各级总工会和当地政府部门正在积极协调,烟台市委书记还委托一个副区长牵头处理,争取妥善解决问题。而且,澳利威工会还多次向全总写挂号信、发电子邮件寻求援助,甚至在2008年8月还向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写挂号信寻求援助。遗憾的是,这些努力都没有促使澳利威公司遵守中国法律,反而是丹麦工会和丹佛斯公司帮助了澳利威女工们的维权行动。这不能不让人深思:为什么澳利威公司在丹麦遵纪守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来到中国投资以后就变得飞扬跋扈,不把中国法律放在眼里呢?这其中的答案值得每一个人深思。
于丽艳:因为接受丹麦电视台采访被公司开除
于丽艳也是澳利威工会的骨干会员。她在2006年10月的罢工中“潜伏”在公司内部,及时把公司内部的{zx1}动态转达给在公司大门外罢工的女工们,对罢工的{zh1}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她在澳利威工会成立后当选为工会副主席,2007年初因怀孕生孩子而辞去了工会副主席职务,但仍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会工作。2007年6月,工会副主席姜仟秋被公司非法开除后,于丽艳在公司主持和开展工会活动,努力发展会员。2008年8月,丹麦国家电视台记者来到烟台采访澳利威公司及其工人。当时,很多工人遭到澳利威公司不准接受记者采访的警告,迫于压力不敢和丹麦记者接触。于丽艳顶住压力,趁午休时间偷偷溜出来接受了丹麦国家电视台的采访,并揭露了澳利威公司的种种违法事实和丑行。丹麦电视台的节目播出后,澳利威公司承担着更大的压力。11月底,于丽艳被澳利威公司辞退。28日下午,于丽艳找到澳利威公司的方厂长询问原因,方厂长说:“(丹麦)电视台来采访的时候,我们警告过你们不准接受采访,偏偏你就不听,你现在应该知道为什么辞退你的原因了吧。”很明显,辞退于丽艳同样是澳利威公司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
12月1日上午,于丽艳到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认为澳利威公司单方面辞退于丽艳是无效的,并让她继续回公司上班。下午2点半,澳利威公司人事部经理李玉兰找到于丽艳,通知她因为金融危机公司裁员,再次要求于丽艳离开公司。
12月3日上午10点,姜仟秋带着于丽艳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投诉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打击报复于丽艳的行为。下午4点40分,于丽艳接到通知说劳动监察大队接受了她的案件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部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部分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首先,我们来看于丽艳案件的{dy}部分,即关于澳利威公司未与于丽艳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问题。2008年12月26日,福山区劳动局出具了“烟福劳社监理字(2009)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澳利威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dy}款、第二款,要求澳利威公司支付于丽艳2008年2月1日到11月30日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双倍工资支付所欠发的九千零五十三元两角工资赔偿金。澳利威公司对这个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向福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5月19日,福山区政府对澳利威公司行政复议的申请做出了“烟福政复决字(200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福山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在没有查清是澳利威公司不与于丽艳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于丽艳不与澳利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应做出“烟福劳社监理字(2009)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同时,福山区人民政府撤消了“烟福劳社监理字(2009)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澳利威公司辩称自己和于丽艳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2007年11月9日早已废止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并声称于丽艳在合同首页签署了姓名和个人情况,但因疏忽未在合同末尾签名。事实上,在2007年,于丽艳曾和澳利威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而且合同首页也有她的签名和个人信息。澳利威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据其实就是把2007年的劳动合同首页拆下来重新伪造了一份劳动合同,并谎称于丽艳因个人疏忽没有签名,甚至称这份合同通过了劳动部门的“鉴证”,并已实际履行。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是在如此漏洞百出的“证据”下做出的。
于丽艳当然对这个行政复议结果表示不服,就把福山区人民政府告上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据笔者所见,这可能是国内{dy}起劳动者因劳动争议而把区县一级人民政府告上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7月15日上午9点,于丽艳诉烟台市人民政府纠纷一案在烟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澳利威公司的委托律师作为第三方(支持被告福山区人民政府)准时到场,而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第三方(支持原告于丽艳)始终未出庭。原因也可以理解,作为下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敢站在原告的立场上状告区人民政府。2009年12月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烟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判定于丽艳败诉。判决结果如下,维持被告福山区人民政府做出的“烟福政复决字(2009)3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澳利威公司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做出处理决定。其判决依据居然是澳利威公司没有与于丽艳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事实的责任不在于澳利威公司,而在于于丽艳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如此勉强的判决理由,难以让人心服口服。2010年1月20日,于丽艳对上述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又把福山区人民政府告上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依法改判。目前,这一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其次,关于于丽艳案件的第二部分,即澳利威公司与于丽艳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以经济补偿的部分相对比较简单。2009年4月28日,于丽艳诉澳利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获得胜诉。烟福劳仲裁字(2009)第016号裁决书认为,澳利威公司没有和于丽艳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和于丽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594元,还要支付于丽艳2008年12月份工资780.67元。5月11日,澳利威公司不服从劳动仲裁的上述结果,到法院起诉于丽艳。迄今为止,澳利威公司状告于丽艳的判决结果尚未出来。法院的逻辑也不难理解,通过“拖延”把于丽艳的意志消磨掉,{zh1}事件也就不了了之了。
张军:澳利威工会顾问的努力
张军是烟台市福山区一名普通的工人。他16岁初中毕业就到一家国营企业做了电工。那时的他虽然工资并不多,但生活很充实。工作后不久,厂里的工会就给像张军这样的“小青工”办理了工会会员证,他从此就成了企业工会会员,对中国工会的历史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知道了顾正红、林祥谦等工会{lx}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工人罢工,结果被杀害的故事。他很敬佩这些工人精英的胆量和勇气。在国营企业,他把工会当成是工人自己的家,甚至连写信没有了信封和邮票都可以找工会拿。
但是,自从国营企业变成国有企业之后,这样的日子就一去不复返了。他先后在国有企业、国有改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过,但这些企业都没有工会。2001年8月,处于试用期的张军因为要求加入工会而被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给开除了。张军把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院,结果居然是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他对簿公堂。而这位工会主席连自己作为工会主席的身份都不敢承认,这让张军对公司的工会非常失望。因此,成为一名真正的工会会员是张军心中的一个愿望。
张军非常好学,愿意通过读书提高自己。1987年底,他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职读了中专学历。90年代,他还自学了法律专业的大专xx和本科课程,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他所接受的法律教育,让他相信任何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的。他甚至在自己的大专xxx书上写了这么一句话:本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通过将来所掌握更多的知识来报效国家,争取多为社会和人民做些贡献。”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国家和社会服务,是张军一直以来的目标。他听说自己妻子的企业公然违反《劳动法》,就想为自己的妻子争一个公道。更让他感到兴奋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支持澳利威工人成立了自己的工会——澳利威工会。他想通过澳利威工会成就自己多年想成为工会而不得的心愿。因此,他在澳利威工会上付出了很多心血,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澳利威工会成立后不久,为了让工会的维权行为于法有据,张军就以“顾正红”为笔名编写了《劳动者必备法律小常识》,印制了30多份,并发给澳利威工会,希望用法律来武装澳利威工会。另外,他还自己垫钱帮助澳利威工会办理了公章。可以说,张军给了刚刚成立的澳利威工会及时且必不可少的帮助。
澳利威工会顾问张军在工会维权过程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想为自己的妻子刘美珍“讨一个说法”,同时也是在为刘美珍的工友们维权。6名工人状告澳利威公司,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请求书、答辩词都是他撰写的。当然,全总的律师也曾给他一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福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拒绝刘美珍和姜仟秋等工人的投诉,这种“行政不作为”让张军非常生气。他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福山区劳动监察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先后五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状告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不作为”。2009年3月12日,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澳利威女工诉劳动局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结果可想而知,6名女工败诉了。
但是,张军并没有因此放弃。2009年9月,张军接受邀请远赴丹麦,和丹麦工人联合会进行交流。交流期间,张军向丹麦工会介绍了烟台的澳利威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打压工会、打击报复工人的事实,并会回答了丹麦工会的提问;他还拜访了澳利威公司的老板,但澳利威老板父子拒绝和张军进行会谈。丹麦工人联合会为此做了很多工作,仍无济于事。这时,张军对澳利威老板说:“今天您拒绝与中国一个基层工会的对话,我们很遗憾,也让我们很瞧不起这种行为。”说完这句话,张军就离开了。
当张军正要离开澳利威老板家门口的时候,他的儿子Simon追了出来,说他们愿意与张军对话,但他们只同意给15分钟的会谈时间。这让不懂英语的张军很为难。但他还是抓紧时间,给出各种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烟台澳利威公司非法开除刘美珍、姜仟秋等人、拖欠工人社会保险金、扣押刘美珍、姜仟秋等人的职工档案等违法行为。澳利威大老板解释说:“我们在去年(指2008年)9月份才知道这些事情的,因为烟台工厂是不会把这些糟糕的事情告诉我们的,而我们不懂中文和中国的法律。但是我们知道自己做错了,所以我们委托中国的律师出面来处理和纠正这些问题。对于你们提及的赔偿不够以及扣押职工档案的问题,我告诉你们,这个结果是得到我们的中国律师和你们的政府一直认可的。既然你们的政府已经认定这件事情是要这么处理的,所以我们就认为这件事情已经了结了。”
张军听了这番话感觉很沮丧,心情非常糟糕。他拼命忍住定了半天神,才对澳利威老板说:“我希望您能遵守法律和良知。我要告诉您的是:你们的中国律师的观点不都是正确的,你们的律师先后换了好几茬子,与我们工会打过若干场官司,但是你们的中国律师却从未赢过一场。我们的政府在这个事件上的处理观点也不都是正确的,先后都出现过错误。”说完这番话,张军就离开了澳利威老板家里。在回去的路上,张军最终被气得吐了血。
可以说,尽管张军的丹麦之行并没有给澳利威工人带来实质性的利益,但他在欧洲发出了中国基层工会的声音,维护了中国工人的尊严,这可能比任何金钱方面的赔偿更加重要。
目前,烟台澳利威公司早已停止了生产,只留下一名会计和一名管理人员及其雇佣律师处理公司的善后事宜。根据工会法,澳利威工会依然存在,由姜仟秋主席、顾问张军处理工会的善后事宜。澳利威大老板却把责任推到了澳利威工会头上,说澳利威工会搞垮了公司。同时,刘美珍、姜仟秋等人的职工档案仍然没有被转移到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且,连张军所在的公司都不敢和他续签劳动合同,而张军是公司当时{wy}的一名电工班长。原因就是张军担任了澳利威工会的工会顾问。目前,张军已经失业一年了。在澳利威工会和公司的这场斗争中,没有人是最终的赢家。
面对飞扬跋扈、蛮不讲理的澳利威公司,面对工人们的悲惨结局,地方政府特别是劳动执法部门、各级总工会组织都应该反思:如何在维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同时,也要维护每一个工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受侵犯?这一问题向劳动关系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的智慧提出了挑战。只有从实践层面交出一份让工人、企业和政府都满意的答卷,建立一种公正、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有可能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