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美国7-ELEVEN公司是一家大型的便利店经营商,其黄绿红白相间的“7-ELEVEN”商标,在我国于1987年取得注册,在美国、日本等国家7-ELEVEN便利店也广受欢迎。美国7-ELEVEN公司认为,晋江市德鑫时装发展有限公司的被异议商标无论从读音还是从外观和图形组成上都和己公司的“7-ELEVEN及图”商标十分近似。“7-ELEVEN及图”为己公司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熟知。晋江市德鑫时装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7-ELEVEN公司为此向商评委提出异议,但商评委却错误地裁定驳回了7-ELEVEN公司的异议。。
商评委对此给出的理由是,晋江德鑫公司的商标指定注册在服装商品上,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美国7-ELEVEN公司的“7-ELEVEN及图”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便利店、餐馆等行业区别较大,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