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dy}章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 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zg}零售价格,其中xx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zg}出厂(口岸)价格。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章
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问费用构
第十五条 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
实际流通差价率(额)超过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30%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将实际出厂价格报送销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依照药品差价比价规则确定。
(一) 专利保护药品(含获得中国行政保护的药品),以及国家保密xx药品。1993年1月1日之前,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且仍处于保护期内的药品,自国内上市之日起20年以内,在价格管理上按照专利保护药品对待。
(二) 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dy}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5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仅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对过保护期药品进行仿制的)。
(四) 中成药主要原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者均使用较高等级药材,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的;
(五)获得国务院授予国家奖项的药品(自获奖之日起l0年以内);
(六)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国际主流市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三)阻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的;
(四)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笫十九条(一)、(三)、(四)项条件的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国家基本xx价格,期间费用率按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中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执行,销售利润率按照高于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三个百分点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同种药品被半数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格协调。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必要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审定并公布价格方案。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指定专门的价格评审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知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成本和价格调查,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听取意见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价格监测和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概念,按照本办法所附《名词解释》执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
附1:
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
注:l、同一药品存在多种创新的,按照创新程度{zg}的标准核算销售利润率和期间费用率。有效成分创新、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芝创新执行表中相关标准的期限,自上市之曰起,分别为15年、8年和5年;超过规定期限,则按照普通药品执行。
2、上述标准仅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使用的计算参数。
3、企业实际发生费用和获取利润低于测算标准的,据实核算。
4、期间费用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出厂价格(不含税)×{bfb}
5、销售利润率=生产企业税前利润÷出厂价格(不含税)×{bfb}
附2:
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
注:
附录3:
名 词 解 释
一、(药品分类定义)
二、(同种药品定义)
三、(同类药品定义)
四、(专利药品定义)
专利药品应当同时属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 注册管理分类之一批准上市的药品;
(一)
(二)
(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生效之日前批准上市的药品,应当与上述注册管理分类相当。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应用与专利药品相同有效成分生产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价辂上按照专利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