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水处理项目企业的性质分析:
污水处理项目的性质是属于针对该城市区域内定向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属于民营(私营)自主经营的市场机制,污水处理项目公司是针对所在地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加工服务。因此,项目公司所加工的来料资源没有市场自主权,项目公司的销售也是不存在市场经营机制的销售原则。故此,这类项目与一般性的企业经营性质不同。一般性企业产品和销售决定是企业自身制定,当然风险也是企业自负,也就是谁举荐谁买单(负责)的道理。目前涉及环境保护的各大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跟自来水厂项目一样,一般有BOT『Build(建设) Own(拥有)Operate(经营) Transfer(转让)』, BOOS『建设-拥有-经营-出售』,BOOST『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建设-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几个模式。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是政府向投资人xx的方式,建成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拟于租赁性质。污水项目是由政府方举荐,在政府方不想买单(或无财力投资)的前捉下以BOT 模式邀请投资人买单,政府方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投资人。政府方当然须捉供某些前提条件保障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故此,BOT 模式政府方必须做出某些针对项目公司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投资人才愿意接受政府为污水处理项目投资的审请。 投资人不接受所谓BOT 模式招标,一个合格的投资操盘手应该具备充分有效地回避投资风险思路,不可能受这类所谓的招投标而盲目竞争。在政府方没有给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做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之前,投资人不会轻意投资的,这种反客为主所谓的招投标就是美国华尔街次贷金融风暴的次贷根源,投资人的投资准则不能受所谓的招标而支配。
我国计划到2010年,城市污水的处理率达到60%以上,相应的投资预计达到3000亿元,首要的问题便是资金筹集渠道及建成后如何运营。于是,BOT模式(Build-Own-Transfer)成为各级政府关于污水处理建设的{sx}投融资模式[1,2],对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运营效率和改善城市环境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BOT项目始于“十五”期间,并得到迅速发展。然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不仅是涉及到处理厂建设,还牵涉到管网配套、处理厂运营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制约着BOT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污水项目投资、回收、回报效益的计算条件:
根据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额度计算投资回收(28-30年)、xxxx效益:
1、 投资回收:按照银行按揭xx方式计算,在28~30年的BOT经营期内按揭每月偿还本息。xx年利率7.83%(金融危机前的年利率),贴现率10%(月偿还的10%),按揭年数28~30年(BOT协议的经营期);
2、 xxxx:同样按照银行按揭xx方式计算,在28~30年的BOT经营期内按揭每月偿还利息。回报率10%(xx年利率10%),贴现率10%(月偿还的利息10%),按揭年数28~30年(BOT协议的经营期);
3、 生产成本:《立项的污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经营成本为 元/m3污水;
4、 污水处理服务费:是以上1投资回收、2xxxx、3生产成本三项相加之和。政府物价局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与投资人无关,投资人是按照投资额计算投资回收、效益回报。物价局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政府对其公民的关照、政策支援、政府补助属于政府行为,投资人不应该也不会为此买单。
任何一个自主经营有自由市场机制的产品(项目)投资收益率在 ≥10%~≤15%都是值得投资。唯有污水处理项目不同,原因是污水处理厂的产、销的生命链控制在当地政府。企业加工的来料资源来自局限为当地政府管理的城市,没有自主市场。产品销售是排放水体没有收益,企业也没有自主市场。一个企业的来料资源和销售渠道这一进一出都受到当地实质性控制,这种行业若当地政府没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其经营风险很大,谁都不愿意投资。故此,此类项目是政府要求投资人投资的项目,而不是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竞争的项目,我方不参予BOT项目的招投标。按照金融市场惯列该类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5%的情况下报送我懂事会审批。
三、污水处理服务:
污水处理项目必须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支付污水处理费。各地政府物价局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分类都存在不同的价格,工业废水、服务行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而这几种废水纳入城市管网的量以无法计量,故此,污水处理服务费必须由政府统一征收,投资人按BOT协议的投资回收、xxxx、生产成本三项相加之和按月与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直接结算。
四、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前提一、该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条件,以金融市场次级xx准许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凭BOT 协议(合同)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协议签署后当地银行同意发放按揭xx,则说明签署 BOT 合同的付费方有承付能力和诚信度;如果,当地银行不同意发放按揭xx,则说明该项目的政府方诚信度差或无承付能力或该项目无实质性,该项目存在较大投资风险我方不予投资合同无条件终止。 按揭xx又两种方式:
1、 政府方落实40%以上的银行按揭xx保障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政府方落实按揭xx的投资回收部分直接从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这一部分按银行按揭xx利息的实际计算,同时这部分不计算xxxx,我方只计算按揭xx以外的实际投资额回收、回报效益;
2、 投资人自行落实按揭xx则按照全额投资计算xxxx、回报效益计算(按揭xx利息外的盈余及回报效益投资人)。
当政府方落实按揭xx时,其按揭xx部分的股权属项目公司,理由:银行按揭xx的还贷责任属项目公司,故政府不能以此做于合作,这部分的效益回报所得已从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第四条,第1款)。
前提二、为有效地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政府方在BOT 合同签署后必须预付六(6)个月污水处理费的总额给项目公司。理由是 BOT 合同是依据合同契约法签署和履行的,既然是按合同契约法,任何合同都应有履约保证金(预付、或定金),30 年的特许经营期等于360 个月,6 个月预付只是占污水处理费总额的0.0166%合情、合理、合法。
五、工艺方案的选择权:
污水处理的工艺方案是决定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根本,BOT 模式是用投资人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这个工艺方案应xx由投资人选择。
六、污水项目的主要细节条件如下:
1、只做城市生活污水,不做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含工业污水的工业污水比例不大于 20% ( 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规定的工业污水)。这是有关处理污水工艺方案可靠性的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2、BOT 模式污水处理厂出水(尾水)水质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B(A 或B)标准。
3、以有关中国建成污水项目的实际运行和政府付费所承担能力的调查,污水处理总体规模不大于5 万m3/d(日),首(一)期工程不大于2.5 万m3/d。投资人的投资是不会为政府做空头的政绩,必须是投资规模等于{zd1}收费水量的服务费。
4、保底水量,指污水进水量以设计能力的{bfb},理由是建设多大的规模就要投资多大的资金,就须要多大的运行费用,所以保底水量必须是建设规模的{bfb}。
5、污水处理项目用地必须是无偿划拨土地。
6、污水处理费的付费方必须是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政府财政支付,这项目不属自主经营、自由市场机制的产品项目,是为当地政府保护水资源环境污染且加工的公益性服务,其污水处理服务费当然由政府统一征收后支付给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征收与支付的差价由政府承担。
7、BOT 特许经营权期限为28-30 年,含建设期≥1.5 年在内。
8、税务优惠,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文件性的免税,投资人所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包含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未来流转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费用增加的,项目地政府将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七、政府方利用国家专项资金的作法
BOT 模式是纯商行为不涉及国家专项资金,投资人不接受政府方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