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竣工图四份、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材料并同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甲方收到材料后,应当在28天内组织乙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乙方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材料后28天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即视同认可。 4、工程未经双方验收合格,甲方不得擅自进行使用,否则即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因擅自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失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工程保修 1、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质保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到场时间进行维修,直到工程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3、甲方应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将质保金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主体建筑、结构施工图纸各一套。 2、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接。 3、对施工图纸组织会审和技术交底,负责与设计院的协调与沟通。 4、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作业面。 5、保障施工工地水、电、路三通,保障施工机械能够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具允许乙方正常使用,免费提供乙方所需的机具及附、配件仓库和材料堆放场地,负责安排施工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和工人住宿地点等。 6、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制作、安装施工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的产品不得使用。 7、监理单位根据甲方的委托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现场各承包方间的关系,监督承包方认真贯彻执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8、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监理在验收纪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若甲方及监理接到通知后24小时未能参加验收或不在验收纪录上签署意见,乙方可自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后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视为甲方认可。 9、负责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与施工有关的管理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联系和协调,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工作。 11、乙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脚手架及总包方的配合费用由甲方承担。 12、乙方因工程和工作需要向甲方发出的工作联系函、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甲方应在收发文件登记表上签字,并在3日内给予答复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乙方可不再另行请示和报告。 14、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应按每日 元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超出1个月,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规定及时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周、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及监理对工程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及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签认后执行。 3、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要求,经审核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的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4、乙方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措施,安全组织,管理责任人的分工说明。 5、及时维修自身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等,如果不能及时维修,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等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及责任。 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整改修理。 8、服从甲方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9、负责完成本工程石材施工设计图及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石材施工设计图要保证原设计单位通过,经甲方和设计院确认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 10、负责本工程的竣工资料整理,并报监理审核通过。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否则,需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追偿。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对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乙方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拖延验收的,以乙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双方签字认可争议的处理:甲方工地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代表甲乙双方负责工地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以及文件材料的签收,除合同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外,甲方工地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的签字行为将被视为在甲乙双方均认可同意。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补充合同是本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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