獭兔养殖生产合同书
甲方:德阳市金富农业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六统一”(即:统一养殖场规划设计与建设、统一供种、统一饲料、统一饲养标准、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责、权、利 1、指导乙方进行养殖场选址,负责乙方养殖场的规划设计。养殖场在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乙方签字同意后由专业施工队统一建设。 2、统一供应乙方笼舍相关配套材料(包括:兔舍门、食槽、自动饮水器、饮水管、笼底板等配套材料)。供应价格=采购价+采购费用,由甲方和养殖协会共同确定。 3、向乙方提供优质成年四川白獭兔种兔(公母比1︰5),价格每只150元人民币。在1月内若因种兔本身质量存在问题,甲方负责更换,在种兔使用寿命结束时或在使用寿命期间因各种外在因素造成种兔不能正常生产时,乙方按相同价格及时购买。种兔使用寿命为2年。 4、为乙方提供獭兔养殖和病虫害防治技术资料,进行现场养殖技术培训。 5、为乙方制定防疫程序,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防疫程序。以协会价格统一向乙方提供各类xx和疾病防治药品。协会价格=采购价+采购费用。 6、以协会价格向乙方统一供应饲料。协会价格由甲方和獭兔养殖协会理事会根据原材料价格和生产费用变化按月确定,甲方通过合作社理事会每月28日告知乙方下月的饲料价格。 7、以市场价格收购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提供的种兔繁殖生产的合格成年商品兔。质量标准按四川商品獭兔皮收购试行标准ZB93.3(附后)执行。同时执行合格品{zd1}保护价:15元/公斤。不合格商品兔以当时肉兔市场价格收购。市场价格由养殖协会监督执行。乙方交售商品兔后,甲方当日结清当批兔的销售款。结算方式为:乙方领取金额=销售总额-技术服务和销售费用(1.6元/只)。 8、有权拒收不是甲方提供种兔所产和不按技术规范要求生产的的商品兔。 二、乙方的责、权、利 1、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加入“罗江县天慧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按协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2、在同意甲方提供的养殖场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15天内开始养殖场修建,严格按照养殖场规化设计方案监督施工队的施工质量。 3、及时足额缴付种兔款、饲料款、疫苗和药品等款项,种兔款在种兔进场前3天内交付;技术服务费和销售服务费在交售商品兔时从销售款中交付,其他款项发生时及时交付。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混喂其它来源的种兔和商品兔,不得饲喂甲方统一提供以外的饲料,不得使用统一提供以外的药品,不得向甲方以外的采购商销售产品。 5、严格按照养殖技术规范和甲方技术服务人员通知搞好日常饲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每个饲养环节的饲料定额与饲喂时间安排;在饲养过程中,严格按照甲方技术服务人员要求记录各种数据,不得漏记和提供虚假数据;特别注意观察兔群的活动规律,若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甲方技术服务人员。 6、有权得到全天24小时服务。技术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等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除售后结算时甲方所提服务费外,乙方不再支付其它服务费用。但甲方组织或乙方自行外出学习考察和培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7、若有加工饲料所需的合格原材料,可按相同原材料统一采购价格交售给甲方,抵减饲料款。 8、在合同期内,经协会和甲方共同证明情况属实,并与甲方结清经济账目,签定相关协议后,乙方可因特殊原因退出养殖协会。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1)故意向乙方提供劣质种兔造成损失,除及时更换种兔外,按协会养殖户每日每只种兔平均利润赔偿,并按实际损失天数计赔。 (2)因饲料营养水平不够导致兔群大量死亡,按实际死亡数量每公斤赔偿15元。 (3)乙方向甲方服务人员报告异常情况,甲方服务人员4小时内无故不到场,造成乙方兔群大量死亡,按实际死亡数量每公斤赔偿15元。 (4)甲方无故拒收乙方合格商品兔,给乙方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1)在养殖场交付使用后半月内及时领取种兔和支付种兔款,造成甲方种兔积压,按乙方基础种兔设计养殖规模和甲方种兔每日饲养成本赔偿。 (2)违反本协议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据实赔偿,并不再享受甲方提供给协会会员的一切优惠。 (3)不按养殖技术规范操作,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5条,给甲方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4)对养殖场修建质量监督不严,造成圈舍倒塌、返工等问题,乙方除自行负责重建外,若给甲方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3、免责条款 (1)因自然灾害等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双方免责。 (2)因xxxx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补偿或赔偿按双方损失额按比例分配,不能xx弥补损失时,双方免责。 四、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文本,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德阳市金富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代 表(签字):
乙 方: 代 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