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8_光宇盖茨_新浪博客

附件2

学业考试xx印刷、保管工作守则

 

一、参加考试xx印刷、包装、保管的工作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遵守纪律,原则性强,听从指挥。

二、要坚持“严守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从接触xx纸型或xx之日起,直到考试结束,做到:不回家、不外出、不会客、不写信、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不谈论xx内容。

三、遵守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地点和住所,都应按照门卫的规章制度,登记自己的进出时间、原因和同行人。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刷车间和xx保管室。

四、xx印刷过程中的废纸、废卷要集中收缴,专人保管,不得失散只字片纸。每班的所有密纸、废卷都要统一交付xx保管室清点。包装过程中废纸每天销毁一次,销毁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待纸燃尽,将纸灰捣碎后再离开。

五、印刷xx应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避免差错和事故。有关人员在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之后,必须签字以示负责。

六、xx纸型和清样必须有专人负责收藏和保管。印刷xx的铅版、胶片、锌皮等亦要专人负责妥善处理或销毁。

七、xx包装实行单科包装,严防混淆科目。xx装袋前,首先检查xx袋封面科目,是否双舌,袋内是否装有xx封面、xx封条、xx袋封条、考场记录单。检查无误后,按每袋30份xx装袋,包装完毕后,均应清点核对数目,完善交付手续,发现差错或疑问要及时报告和纠正。

八、xx保管工作人员要奉公职守,日夜值班,做到人不离xx。

九、防火、防盗、防事故,克服麻痹思想,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十、要互相监督,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附件3

学业考试违纪xx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dy}章 考生违纪xx情节及处理办法

{dy}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xx、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xx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xx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xx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xx。考试xx,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xx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xx、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xxxx试的;

(六)故意销毁xx、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xx、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xx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xx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xx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xx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它应认定为xx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它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考试,由市学业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籍。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它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xx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xx生答题的;
  (四)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它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

(五)擅自将xx、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它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xx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考试工作,由学业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学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xx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xx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xx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九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xx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xx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考试的xx、答案及xxxx(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xxxx,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考试xx、答案及xxxx、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及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业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xx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学业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xx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xx行为或者胁迫他人xx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dy}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xx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xx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 学业考试管理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县级学业考试管理机构,由市级学业考试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xx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业考试管理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因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要求举行听证的,参照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附件4

学业考试主考职责

 

学业考试主考应主持并全面负责本考点考务工作。

一、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

二、组织布置考试及考点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三、组织并监督完成各考试环节工作。包括安全保卫、后勤保障、考场检查巡视、答卷装订密封及移交等。

四、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如因xx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须报告考区主任批准后启封备用xx,主考、副主考二人在备用xx启用记录表上签名负责。

(二)及时组织做好处理考试过程中违纪xx现象和人员的相关工作。

(三)考点发生重大问题无法处理时,要及时报告本考区主任或上级考试管理机构。

 

附件5

学业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

 

一、检查、清理考场并使达到规定要求。

二、考试前15分钟({dy}科前25分钟)打预备铃,有一名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持准考证、通知单和身份证按顺序入场。监考人员应注意检查各类禁带物品。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监考人员宣读《学业考试考生守则》和《学业考试违纪xx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注意事项,并逐个核对准考证、通知单和身份证,信息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发放草稿纸。

三、每科考试 前20分钟({dy}科前30分钟),由一名监考人员到考点保密室领取该科xx、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前十分钟当众拆封。拆封后,首先检查是否是本场考试xx,有无错装和错袋等问题。如发现差错,立即把未考的xx密封好,交回保密室,接触xx的人员应立即隔离,以防扩大泄密范围。其次清点份数,如发现xx数量不足或重印、漏印、空白和模糊不清等问题,由考点备用xx补替。启用备用xx,须经考区主任批准,由主考、副主考二人在备用xx启用记录表上签字。查对无误后,于考前五分钟将xx一次发给考生,并向考生宣布该科xx共几页,有无空白页,xx折叠的办法和标准化考试正确的涂抹方法。要求考生先用蓝、黑色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将自己的姓名、考号、座号,准确填写在xx规定位置,不得涂改。

四、考试铃响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答案写在其它纸上的,一律无效。答卷只准用蓝、黑色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不涂改,不乱写标记和代号,违者按违纪处理。

五、开考后,一名监考人员观察全场;另一名监考人员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填涂考生姓名、座号、考试号和科目代号。开考三十分钟后,缺考者由监考人员在“缺考”和“空考”卷二的“考号”栏内写上相应的考号,并在指定的位置填写考生座号,在卷首“总分”栏右面分别写上“缺考”或“空考”二字。标准化考试缺考的考生,由监考人员在卷一答题卡上用2B铅笔代涂考生号码、科目代号,在姓名栏内填写“缺考”、“空考”字样。

六、考生迟到30分钟(信息技术考试为5分钟),不准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出场时,监考人员应当面检查其xx、草稿纸是否齐全,防止考生有意或无意带走。如发现考生带走xx时,要立即追回。

七、考生未交卷前,不准出场,如遇特殊情况(考生生病等)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处理。

八、监考人员对xx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xx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九、监考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考生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对违纪xx考生要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十、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吸烟,不睡觉,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xx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立即终止考生答卷,并将xx折叠好,监考人员按顺序逐个当面清点xx页数(包括空白卷和草稿纸)并收卷。xx当面清点无误后,考生方能出场。“缺考”和“空考”的xx不许抽走。

十二、收齐xx后,监考人员按照考生xx号码(包括“缺考”和“空考”xx)由小号到大号,按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好,使每页xx密封线对齐,将xx封面线和xx密封线对齐,并填好xx封面和考场记录单,送考点办公室检查。主考、副主考要逐袋逐份检查,确认无露名、露号、乱号、倒装或订住答卷内容等情况,考场记录单、xx封面填写清楚无误后准许装订。装订好的xx、考场记录经主考检查批准后,方可装袋密封。密封时,不要在xx袋上加盖公章或做标记,注意不要将xx粘住。考场记录单必须装入xx袋,考场记录中“xx情况栏”,没有xx情况的填“无”;如有考生xx,则应将其注册学号、考号、姓名、座号、xx情况如实详细填写清楚,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如暂扣考生xx工具,应让考生在“xx情况栏”签字。监考人员填写考生“xx情况栏”内容其它人不得干预和涂改。

选择题的答卷按考试号的顺序,从上到下,由小号到大号排列整齐,装入“山东省初中学业考试答题卡袋”内,有关项目要逐条填写。

十三、每一学科考试完毕,由监考人员将装订好的xx、草稿纸及选择题的xx封存在县(市、区)保密室内。

十四、各科xx,考试时不准传出考场;备用题不需要时不得拆封。备用题由各县(市、区)保密室保管,考试结束后,如数交回市学业考试管理机构。

十五、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附件6

学业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通知单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二、每科开考30分钟(信息技术科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期间因病或上厕所需暂离考场的,应先举手请示,经主监批准后,由后备监考人员陪同前往。卷一要求用2B铅笔答卷;卷二要求用蓝、黑色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答卷;此外,除有关科目必备的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三、考生要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只能在答卷纸、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或涂黑自己的姓名、考试号、座位序号、考试科目、卷型等,不得在答卷、答题卡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六、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

七、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xx式、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xx、答题卡。

八、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xx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反扣考桌上,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考区逗留、喧哗。

 

 

附件7

学业考试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二、学习、掌握市教学研究室制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人员制定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教师。在正式评卷前,要组织评卷人员学习、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指导试评,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地掌握评分标准。

四、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接受质量检查组的监督检查。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执行评分标准的分歧意见。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评卷人员,有权辞退。

五、评卷结束后,做出xx、xx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xx、评分标准提出意见,经县教学研究室送市教学研究室。

 

 

附件8

学业考试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一、服从领导,遵守“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熟练掌握评分标准,按时完成任务。

二、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记分要清楚,如有更改,必须由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三、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评卷人员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等,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及成绩;在规定的地点评卷,答卷不准带出阅卷室,评卷情况不准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进入xx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有关评分的文件、资料带出工作场所;保证评卷场所安全、安静。

四、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污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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