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薇,天津市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 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一案,原告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防止今后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即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如被告的存款不足,请求查封被告相应的财产。 对上述请求,原告愿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并以此财产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建筑工程公司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附:1、被告财产明细及银行帐户情况 2、原告担保财产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