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 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50MW及以上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40天的也可视为40天内恢复运行。 2.3.2.3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机组,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作为“全厂对外停电”。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2.3.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3.3.2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但时间超过24 h。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等。 2.3.3.3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虽提前6 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h。 2)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范围见2.3.3.4。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2.3.3.4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5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释义】本条目对下列内容有效: 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等。 2.3.3.6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释义】见2.3.1.2。化学用品及油泄漏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尚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2.3.3.7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 炉膛爆炸; 2)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2.3.3.8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