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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被
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的证据足已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原告提交的朱
X、朱X
X的调查笔录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见庭审记录P8页上数第7─14行)(见对朱骅调查笔录录P1页上数第11─14行)证明了2009年2月,福泰公司与全厂包括刘
X在内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正、副本均在被申诉人处。(2)原告提交的被告保险单证据,证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已在2009年2月28日为所在职工刘
X等16名进行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3)原告提交的第三份证据证明事发后的2009年9月25日被告作为投保单位去保险公司礼赔时的《报告》中,福泰公司自认了刘
X是福泰公司的职工,并加盖了X X市X
X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4)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见庭审记录P3页下数第2行)原告的试用期为一个月;(5)被告提供的《考勤卡》证据,此证据中考勤记录载明了有刘
X上班的考勤记录;(6)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X
X市人民医院积极处理申诉人的医疗问题,并给申诉人支付了17387,6元元医疗费用;(7)刘
X受出院后,被告作为用工主体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
X中心支司进行了理赔。(8)被告多次要求申诉人前往公司商讨赔偿之事,如果与被诉方无关,为何多次主动要求?(9)福泰公司与2009年9月2日下午通知刘
X 卸打桩机,(刘
X卸的货是打桩机这一事实被告已认可,见庭审记录P4页上数第8─16行)法定代表人梅亢在现场发香烟、关照注意安全等。
但让人不可思议的是X X市劳动仲裁委置以上所调查的事实于不顾,将原、被告之间己经形成了劳动关系而双方从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先入为主的认为“经审理查明:……但从被申请人考勤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均未放假,申请人工作纪律差,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仅上班43天半,且是在2009年6月底……自行离开了被申请人单位。”无法确认发生事故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
险责任…
二、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程序违法
三 .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适用不当,实体裁决错误。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及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照以上两种规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被告应当承担本案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而被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更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作为一个公司,对以上材料作为一家公司xx可以提交而拒不提交,用一些不正当的手碗找一些与本无关的东西来推卸责任。《{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证据确实不足,而就推定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市仲裁委的裁决法律适用不当,实体裁决错误。
X X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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