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_墨韵文斋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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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

 

原  告:刘  X 男 汉 1975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X X市X X区X X路X X号

被  告:X X市X X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  X 住所:X X市 X X区X X路X X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 X市劳仲案字(2010)第161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 讼 请 求

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

    X 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发生事故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的证据足已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原告提交的朱 X、朱X X的调查笔录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见庭审记录P8页上数第7─14行)(见对朱骅调查笔录录P1页上数第11─14行)证明了2009年2月,福泰公司与全厂包括刘 X在内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正、副本均在被申诉人处。(2)原告提交的被告保险单证据,证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已在2009年2月28日为所在职工刘 X等16名进行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3)原告提交的第三份证据证明事发后的2009年9月25日被告作为投保单位去保险公司礼赔时的《报告》中,福泰公司自认了刘 X是福泰公司的职工,并加盖了X X市X X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4)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见庭审记录P3页下数第2行)原告的试用期为一个月;(5)被告提供的《考勤卡》证据,此证据中考勤记录载明了有刘 X上班的考勤记录;(6)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X X市人民医院积极处理申诉人的医疗问题,并给申诉人支付了17387,6元元医疗费用;(7)刘 X受出院后,被告作为用工主体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 X中心支司进行了理赔。(8)被告多次要求申诉人前往公司商讨赔偿之事,如果与被诉方无关,为何多次主动要求?(9)福泰公司与2009年9月2日下午通知刘 X 卸打桩机,(刘 X卸的货是打桩机这一事实被告已认可,见庭审记录P4页上数第8─16行)法定代表人梅亢在现场发香烟、关照注意安全等。

但让人不可思议的是X X市劳动仲裁委置以上所调查的事实于不顾,将原、被告之间己经形成了劳动关系而双方从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先入为主的认为“经审理查明:……但从被申请人考勤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均未放假,申请人工作纪律差,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仅上班43天半,且是在2009年6月底……自行离开了被申请人单位。”无法确认发生事故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认为:原告的工作范围是电焊工,从整个考勤记录反映,所有在厂职工一个月都只上了几天的班;尤其是六月下旬以后除厂管人员之外,全厂职工都没有班上,考勤卡无考勤,这就表明全厂放假,就是有个别工人上班也是考勤的打杂工。仲裁委的“被申请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均未放假,”认定属主观臆断,与事实不符。另外,仲裁委认为:“2009年4月,被申请人与单位行政人员朱 X X签订了承包协书,……申请人刘 X在朱 X X处工作到……”被告想用这演变手碗将原告与被告已形成的劳动关系传化成原告与案外人朱 X X的一种劳务关系纯属故弄玄虚、偷换概念。2009年度的考勤是被告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的事实依据,从封面上的行政章加盖就足以xx被告的主张,其诡辩不甚一击。更让人难以置信是X 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致以上的证据不认真审查,认为“经查,黄 X X存放到被申请人处的货物与被申请行本在的原材料和加工产品无因果关系”的说法纯碎是帮助被告转嫁责任。请看:被告提供的7月21日对季 X X的考勤记录记明了:姓名;季 X X;加工工件和名称:修理打桩机;工时:{yt}。由此可见仲裁委的说法与事实不相径庭。刘 X等人所从事的劳动是福泰公司安排的,也就是刘 X等人的劳动是受福泰公司管理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

险责任…

二、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程序违法

    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首先,将被告非法取来的X X市华宝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X X市印刷机械厂的两份复印件证据没有经原告质证真伪的情况下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显属程序违法之一;原告从未在这两个厂上过班。其次,朱 X X,姜 X X系被告单位的高管,与被告存在着法律的利害关系,而仲裁委在审查证据时严重违背了《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的强制性规定,是市仲裁委程序违法之二;第三,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又不断的提交证据;仲裁委也利用职权调查取得一些证据(此些证据不属新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所交有所作用?另外,市仲裁委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仲裁委在未重新开庭,重新组组双方当事人对后来提交、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属违背法定程序之四。

三 .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适用不当,实体裁决错误。

     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发生事故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不予支持。”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及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照以上两种规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被告应当承担本案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而被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更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作为一个公司,对以上材料作为一家公司xx可以提交而拒不提交,用一些不正当的手碗找一些与本无关的东西来推卸责任。《{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证据确实不足,而就推定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市仲裁委的裁决法律适用不当,实体裁决错误。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X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墨韵文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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