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教师非法搜查学生身体案
案情简介:某中学一女生在班上丢失现金50元,班主任在未作任何调查且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固执地认为就是本班一位姓张的男生偷拿的,并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进行搜身。虽未搜到,但班主任仍认为是其所为,并屡次将张某赶出教室。后学生将班主任起诉到法院。
[律师点评]侵犯学生的权利
偷窃嫌疑人——名誉权,赶出教室——受教育权、健康权,随意搜身——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校长反思]这位教师xx是法盲!
小学经常涉及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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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黄校长被杀案
学生在课堂上说话,校长打了他一巴掌
2005年温州.13岁的小华(化名)是灵昆镇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据该校政教处主任陈成尧介绍,小华平时非常调皮,打架、闹事、逃课,有时还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在学校,我两三天就被老师骂,因为成绩差,老师总是找我们这些坏学生的麻烦,还老是把家长叫来。”有着一双大眼睛、浓黑眉毛的小华说,“好学生犯了错误老师也不会 骂他。”“你读书不好,就回家去算了,对你这种坏学生,我不会感到可惜。”一次老师这样批评他,这让小华很难受,觉得自己以后肯定不会有什么出息。但是,小华{jd1}没有想到,他在 11月8日的一次调皮却使得黄玉生校长命丧父亲之手。
当天上午的数学课上,小华多次和两名同学说话,数学老师警告了几次,他们都不听。课后,3个人被老师带到了校长办公室旁边的一间办公室。数学老师批评了他们。小华说,不久,校长走了进来,用两只手按住另外两名同学的肩膀说:“你们两个跟我走。”听了这话,离门口不远的小华转身就走,校长从后面“啪”的一巴掌打了过来。“他打得很重,我当时就愣住了。”小华说,直到这时,校长也没有问他们具体情况。
回到家,小华坐在门槛上抱着头,郑缘波问他是怎么回事。“我被老师打了一巴掌。”小华回答。“被老师打很正常啊!”郑缘波说,但小华告诉他头很晕。
当天下午,郑缘波带着孩子来到了学校。“你为什么打我的儿子?”他问黄校长。“我没有打他。”后来,小华听黄校长说“我只是轻轻地挥了他一下。”郑缘波和黄校长吵了一架。在临走前,他对黄玉生说:“我先把儿子带回家,有什么事就找你。”
回家后,小华还是觉得头晕,就躺在了床上。郑缘波很生气,说:“老师打孩子,我一定要告他。”
11月9日早上,郑缘波拨通了黄校长的手机,在电话里骂了校长一顿。不久,黄校长和陈成尧来到小华家里,带他去医院做检查。中午,黄校长请他们吃了饭。检查结果正常,但黄校长又和医院预约在11月11日下午给小华做CT检查。
11月10日是学校期中考试的日子,小华没有参加。他说,当天下午和他在课堂上吵架的两名同学来到了他家,说是黄校长让他们签字画押证明校长没有打人。郑缘波听到后很生气:“难道他想抵赖过去不成?”
11月11日下午,在批改完手中的xx后,黄玉生校长再次来到小华家里,准备带他去医院,就再也没能回去。
千人为校长送行,亲人悲痛欲绝
11月19日早上8时左右,海岛小镇灵昆镇上的一条街道上摆满了花圈,来自灵昆镇中学的400多名学生和温州市各大中小学的200多名老师,以及黄玉生的亲友、同学、老师和村民们共1000多人齐聚在这里,为他送行。
一名男同事在黄玉生灵前缓缓鞠躬,然后捂着脸走了出来,泣不成声。当黄玉生的灵柩被推出来时,妻子何芙蓉挣扎着扑了过去,哭喊着用手拍打着灵柩。在绕着灵柩转的时候,被两人搀扶着的何芙蓉跌跌撞撞,走不稳路。在前往殡仪馆的路上,她一直紧紧地扶着灵柩,一脸的悲痛和不舍。
黄玉生的惨死,遭受打击最严重的是他的父母。74岁的母亲躺倒在床上,已经没有说话的力气。满头白发的老父亲连着哭了两天两夜,他握着记者的手,老泪纵横:“我只要一坐下就哭,一想起来也哭,就是睡不着啊!”在两位老人的眼里,玉生是很有孝心的孩子,这么多年来,其他几个子女都在外地,老人全靠黄玉生照顾。不管有多忙,做校长的孩子每天晚上都会回家来看看。
11月18日夜晚,他们看了孩子{zh1}一眼,“缝脖子的线都断了,儿子这么惨,我受不了啊!”老人无力地歪着头,闭着眼睛,他不敢去想:没有玉生的日子,以后怎么过?
教师和部分家长的反应不一
校长被杀之后,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了老师和部分家长反应不一。记者从学校纪念校长的宣传栏中发现,对黄玉生的遇害,有家长幸灾乐祸,甚至还有人说“活该”。一名学生在校长遇害后的{yt},买了鞭炮在学校放。还有一名学生拿着三角铁要追打女教师,并当着区教育局领导的面说:“对老师,我想骂就骂,想打就打。”11 月16日,3名保安进入灵昆中学。
11 月11日晚在医院看望黄校长以后,灵昆中学美术老师郑元豪难抑悲愤的心情。他在车站等女儿回家时,就坐在路边写下了《校长被家长所杀!灵昆中学全体教师泣告全国教师书》:“一位校长,为了教育学生倒在了家长的屠刀下面!也许你感到意外,无法想像;可每位在教育一线的教师都已经隐约地预感到这{yt}的到来。面对一群似懂非懂却不知天高地厚的莽撞少年,我们真的感到很无奈,很无助!相当多的家长不分青红皂白在办公室里一味为子女护短,甚至恶语伤人,无理取闹,爱子之心,可以理解,但如此爱子不能不令人心寒!”
在灵昆中学,记者看到了15幅白纸黑字的标语。这些标语试图告诉大家:学生在家庭、社会中养成的不良习惯,都依赖老师去改变,不合情理也不现实。
记者采访了学校的多名老师,他们一致表示了对一些家长的不满,并认为“问题学生的背后就是问题家长”。“少数家长认为,我既然交了学费,学校就应该对孩子负全部责任。但实际上,学校怎么教育学生做好孩子,一到家里,就什么效果也没有了。”该校政教主任陈成尧说,他在开家长会时,就亲耳听一位家长说“我孩子喜欢听好话,你们要多表扬他,批评他的话,他会顶嘴的”。学校教育怎样才能得到家长的配合,这让他感到很苦恼。
郑元豪老师认为,在农村,家庭教育是一个薄弱环节,很多家长对错都由着孩子。平时开家长会时,好学生家长都会来,后进生的家长反倒很少来,而一旦出了事,家长来到学校,对着孩子扬手就打。
记者采访的几位灵昆镇的村民认为,孩子是用来教育的,即使老师打学生的用心是好的,他们也不允许。“孩子有什么问题,老师应该及时告诉家长,即使要打,也应该由家长来打。”但这位村民认为,在灵昆中学,老师和家长缺少沟通,他的女儿今年读初二了,但上学以来还没有开过家长会。
[校长反思]
对待调皮捣蛋的孩子,教师应该有足够的智慧来与其交往。智慧首先来源于熟悉法律,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不使自己失控情绪。可能是我们教师应该修炼的最最基本功。因为,《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对学生要进行法律教育,可是这所学校一定没有这样的工作,也没有对家长的法律培训,又缺乏与家长的及时、有效沟通,很多矛盾没有被化解的渠道,一定会出事的。另外,教师更要学会保护自己,发现对方情绪激动时,要智慧躲避,这些都是教师的必修课。而我们目前的教师正是缺乏这些基本能力。我们有知识可是小知识,我们要将自己的知识与时代同步,必须首先学习法律,学习新事物,尝试新技术。
学生的权利 :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教育机构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教育机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自作自受”案)
原告:张某、黄某、庞某,均系原四川江津市四牌坊小学学生。
被告:四川江津市教委;四牌坊小学;江津中学
案由:侵犯学业成绩客观评价权。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监督小学纠正错误标准答案,补发录取通知书,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捐资助学费、精神损失费、误工收入
、诉讼费)各1万元。
案情简介:1995年夏天,原告在毕业语文考试中都把
本案中争论的关键依据和焦点主要有:
①小学语文教材(1985年1月第1版,1988年5月第2版(该届学生用书); “作”读四声{dy}次出现在第2册第12课,在第12册第8课中没有注音。)
②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版,1994年出版发行)
③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年12月27日国家语委、教委、广电部审定公布,明确规定: “作”字除在“作坊”中读一声外,其余都读四声)
(教育法第42条第三项“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
[校长反思]
假如老师和校长认真学习了《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校任务
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学习《侵权责任法》明确学校责任的相关规定,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 该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过错推定(针对无行为能力人)
教师与学校的责任关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师对学生的伤害而发生的该损害赔偿应由学校承担,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应根据学校与教师的权责劳动合同对教师进行追究。
教师管理失职案
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觉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五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yt}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成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张老师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学校反思)
假如张老师在发现王某没有到校时,在班主任日志上记录,{dy}时间向学校汇报和与家长联系,在发现王某在李某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逐渐逃课,任课老师反映情况时,依法向其家长通报该生情况,提出配合教育王某方法,并请家长在通报书上签字,张老师保存证据,适时与家长联系和用信任的方式与王某交流和引导的话,就不会有此诉讼的发生。
校长如何依法治校
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如何用好法律,规避责任?
校长要明确依法治校—熟知常用法律条文,依法行政!
教师要牢记法律职责—依法执教!
各项工作、每位教师本职工作全部痕迹管理,各负其责,每天记录,按程序、项目办事
抓住家长,培训家长,知道规矩,理解学校,配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不留隐患
学校、教师不应该是弱者!
因为你不懂法,没有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不会用法律武器规避责任,所以你是弱者!
因为我们不善于功夫下在平时(熟知法律、按规定办事、痕迹管理),才会出现违法之事被诉法庭,面对诉讼你只能成为弱者!
善于学习和xx思想本应是教师和学校的长项,我们可能需要更多的思考和投入!
学校、教师不应该是弱者
校园安全问题--加强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教师的法律教育安全通识培训
家长的法律教育
安全常识教育(交通、家居、水电、传染病、中毒、消防、集体活动、自我保护、防灾--地震、火灾、水灾……)→依法家教
学生的法律教育
安全常识教育、演练(交通、家居、水电、传染病、中毒、消防、集体活动、自我保护、防灾--地震、火灾、水灾……)→依法受教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类型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xx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
(十一)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十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最容易出事的校园行为,你想到了吗?
关于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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