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系列之二—夫妻共同债务- 李治博客

正如夫妻具有共同财产一样,夫妻还可能存在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与之对应的便是夫妻个人债务,即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

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xx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2.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如何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由人民法院将协商的结果记载在调解书中。

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

3.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二、本条法律的具体适用

1.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1)要注意分xx务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

(2)清偿共同债务的财产,首先是共同财产,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是双方的个人财产,然后是将来取得的财产。

(3)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照顾。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均有清偿责任,但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双方的年龄状况、工资水平、健康状况等情况妥善地保护女方的权益。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个体,除为共同生活设立债权、债务之外,还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3.正确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方法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①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③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④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⑤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⑥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一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⑦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①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⑤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⑥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xx、xx、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⑦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4.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与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夫妻因不动产买卖或车辆购置等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同时要区分表见代理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别。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审查相关事实。首先,夫妻一方是否已经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其次,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夫妻一方具有xx的代理权;再次,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其不知道夫妻一方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无权代理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zh1},因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因此,正确区分表见代理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别,是正确解决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保证。对此,《婚姻法》第47条第1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形成的个人债务同样具有“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外部特征,而要将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区别开来,关键是要统一证明的标准。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就成为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争辩的焦点问题,也构成诉辩双方力争证明的对象。正是这种利益的高度对抗性,决定了判断真伪的标准主xxx权人与债务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否达成了关于“个人债务”的书面约定。如果仅有夫妻双方的陈述,而没有债权人的自认,“个人债务”的事实就难以确认。总之,严格掌握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定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只xx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即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法定清偿义务。所以,如何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这一事实,就成为是夫妻双方在争议发生时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我们认为,“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要素来综合把握:其一,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财产制的事实,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书面约定、经过公证的协议等;其二,与债权人及夫妻双方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其三,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权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

7.夫妻所负共同债务中债权人之撤销权、代位权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的权利常常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部分未到期的债务未经其他债权人准许提前清偿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总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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