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第二版)》(连载18)_子非鱼_新浪博客

刘长安,苏旭,孙全富主编.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第二版.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7.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和监督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卫生防护措施,是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IAEA和国际劳工局(ILO)联合倡议制订的《外部辐射源引起的职业照射评估:安全导则》明确指出:应利用监管机构所核准的个人监测服务部门。该监管机构应要求这些服务部门能够就所有相关的辐射类型提供以足够的准确度测量Hp(10)和Hp (0. 07)的剂量计。该监管机构还要求这种服务部门应配备充分合格的和受过培训的人员,并应拥有适宜的处理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该监管机构应检查这些服务部门的工作,并应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处理和剂量报告,并且在完善的质量保证(QA)体系下运作。

为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卫生部的委托,拟定了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资质技术服务机构审定工作程序;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考核内容与审定标准;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格式。已经报卫生部审查后发布。技术评估单位正在加紧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将监测数据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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